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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移民(脱贫)搬迁产业孵化基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2022 年 6 月 20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园区工业生产布局,规范标准化厂房管理,为入园企业搭建功能完善的创业平台,建立良好的创业环境和秩序,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洋县移民(脱贫)搬迁产业孵化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办)在县政府的直接领导下,以“政府促进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市场调节创业、劳动者自主创业”为导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入园企业日常监管责任。
第三条
入园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一)遵守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 (二)遵守园区的各项规章和制度; (三)自觉参加园区办组织的各项会议和活动;
(四)按时填报园区办下发的各类调查和统计表,按进度及时提供项目投资依据; (五)依法注册登记、诚信经营,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及园区办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驻园区的所有企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园区办代表县政府负责园区的规划、建设、协调、组织、推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主要职能是 (一)负责园区发展总体规划及配套项目子规划的编制、修订和评审。
(二)负责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园区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务和事务服务。
(三)负责对园区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进行收集、汇总、分析、上报。
(四)负责指导对园区的道路、用电、给排水、通讯、供气、网络、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
(五)制定园区土地、林地、征用、租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方案,上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组织相关单位负责实施。
(六)对园区建设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做好组织、协调、督促和调研汇报,并提出解决方案。
(七)督促园区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园区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定期检查。
(八)筹措园区建设所需资金,并对资金进行高效、合理、规范的使用和管理。
(九)负责园区宣传、推介、招商等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准入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入驻园区的投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园区产业规划,项目产业方向为电子产业、服饰加工、智能制造、仪器仪表、机械加工、物流仓储类企业,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研发等行业。
(二)符合工业产业政策和园区规划,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得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优先安排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和 500 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
(三)符合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环保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在洋县境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
(四)入园的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机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资或合资企业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品能够形成规模效益,发展潜力较大、前景较好。
(五)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环保型、有利于资源深度转化和综合利用及产业链长的企业入驻园
区。
(六)不得引进与孵化产业园规划不符的企业,以及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入驻的企业必须另行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七)另外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入园自建的企业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前提下还应满足:1、项目投资强度必须不低于200 万元/亩;项目产出强度原则不低于 400 万元/亩/年;项目税收强度原则不低于 10 万元/亩/年;2、用地须符合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等要求;工程建设必须在批准入园并签订合同之日起 30—50 个工作日内投入资金或动工建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动工的,必须向园区办提出申请延期,延期一般不超过 6 个月;工程建设依法实行报建制、施工许可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 企业入园审批程序 PPP 项目是孵化园的项目之一,县政府授权政府出资代表方与社会资本出资共同组建的 PPP 项目管理公司,负责PPP 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
1、租赁标准化厂房的入园企业:
(一)企业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先向洋县产业孵化基地 PPP 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提交书面入园申请,同时提交项目可研报告、投资者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简介及项目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项目公司受理。项目公司在 7 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入园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报经园区办审定后,按程序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三)签订入园协议。企业与项目公司签订《企业入驻孵化园协议书》,双方按照协议规定的义务和权利运行。
2、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入园自建的企业:
(一)企业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先向园区办提交书面入园申请,同时提交项目可研报告、投资者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简介及园区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园区办受理。园区办在 7 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入园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签订入园协议。企业与园区办签订《企业入驻孵化园协议书》,双方按照协议规定的义务和权利运行。
第四章
租金标准及其它
第九条
租金根据《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洋县磨子桥产业孵化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洋政办发[2020]32 号)标准执行并在入园协议书明确,以后园区要根据我县生产要素成本的变化情况,参照周边县、同类园区的标准每 3 年调整一次。租金在协议期内标准不变。
第十条
其它费用 (一)物业管理费。项目公司承担物业管理义务并按规
定收取物业管理费,标准按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并提供相关服务。
(二)履约保证金。
入园企业缴纳两个月租金的保证金。租赁期满,入园企业在全面履行其协议所承担责任及义务的情况下,项目公司应于协议有效期满后 30 日内把履约保证金全数或扣除相关费用之余额无息退还承租方。
(三)交费时间 厂房租金、物业管理费原则上每年交纳一次,履约保证金必须一次性交纳。首次费用采取先签订协议并交齐各项费用再交厂房的流程进行。以后每年厂房租金、物业等费用在上一年费用到期前 15 日内交清。
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最短为三年,租赁协议每 3 年一签。租赁到期后,如承租方需要续租,须在协议期届满 3 个月前向项目公司提出书面续约申请,项目公司有权就承租方续租的租金、权责等进行重新修订,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租赁协议。
第五章
优惠政策及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
优惠政策按《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洋县磨子桥产业孵化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洋政办发[2020]32 号)执行。
第十三条
入驻园区的企业,由园区办协助企业积极申报中省市项目扶持资金。根据项目投资额、吸纳贫困户就
业,实缴税金情况,按照省市有关政策扶持补贴。产业带动强、科技含量高、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人民币或 1000 万美元以上,或年纳税额 1000 万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章
自建项目用地及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自建项目建设用地必须本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的原则,依据园区产业功能分区规划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园区工业项目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企业竞得所需建设用地后,应按相关程序办理手续并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园区项目建设用地使用者《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由县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时限内办理,园区办配合。
第十七条
投资者要按申报项目进行建设,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八条
入园企业取得土地后,满一年未动工或虽已动工但动工建设用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或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形成土地闲置的,严格按《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依法进行处置,对闲置满一年的,征收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 20%的土地闲置费;对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工业用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必须符合工业用地的控制指标。
第二十条
自建项目在项目立项备案、审批时,应根据企业的业态情况,结合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定位入园建设。
第二十一条
企业入驻园区应向园区办提供项目建设设计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图、建筑物及厂容厂貌效果图),整体设计要美观、大方,并符合园区的总体规划。
第二十二条
入园企业必须严格按经审查批准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和采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施工。若擅自改变平面布局、外墙色彩、单体设计或不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建设的,园区办将责令其停建、限期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强行拆除,所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入园企业应依据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设计,设计方案经园区办初审,并报自然资源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设计要求:①入园企业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且按园区总体规划要求设计;②建筑密度(强度)及容积率、绿化率必须达到规划条件通知要求;③消防通道宽度不少于 6 米;④各企业不得设置临路营业房,沿道路不得设置车棚车库和水塔等零星建筑物;⑤围墙修建时必须退让道路规划红线 1 米,临路围墙一律采用通透式、乳白色栅栏围墙,高度 2.2 米(±0.00 以上),实心底座高度为0.6 米,围墙抗风柱间距为 4 米,基座外观贴青色仿石瓷砖,实心围墙需用涂料粉刷;⑥企业入口主大门一律采用栅栏电动控制门;⑦同一干道的企业项目,其建筑风格及外墙装饰、
色调应相对统一协调,相邻项目设计方案不协调的应按后批服从先批、小项目服从大项目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二十五条
入园项目需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
第二十六条
入园企业与园区办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后,自建设用地交付之日起(以园区办的书面通知为准),须在 3 个月内完成设计及报建手续,并正式开工建设,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2 个月。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节约使用土地,鼓励入园企业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安全、消防及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没有足额到位或投资强度、建筑密度、纳税额达不到要求的,由园区办依据项目投资协议,收取一定的违约金,且项目不得享受园区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后,园区办协助入园企业聘请有资质的评审机构对其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核定,并及时向园区办提交验收申请,经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给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园区乱倒生产、生活垃圾,入园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出入园区装运垃圾、泥土、沙石、燃料
等物品的各种车辆,应采取防溢漏措施,对违反规定随意倾倒和污损路面的,责令其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园区办委托环卫部门进行清除,产生的费用由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承担,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入园企业统一使用园区内的水、电、气、路、通讯等资源及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开口铺设供排水管道、架设输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取用地下水及建设其它未经许可的设施。如有特殊要求的,须经园区办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严格按园区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第七章
服务
第三十三条
园区办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和营商环境,积极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第三十四条
园区办实行领办、代办等工作制度,积极协助企业办理项目立项、环评、土地和建设手续,配合相关镇、部门全力保障建设环境。原则上县内相关部门未经园区办同意,不得随意入园对企业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协助入园企业做好项目建设所需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的收集、转送、上报,协调相关部门完成行政许可、批复。协调落实新入园企业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协助园区内企业争取中、省、市的项目扶持资金。
第三十七条
园区内的路灯和绿化设施由县园区办
按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和维护、养护,保持其完好和正常、安全使用。
第三十八条
园区内的环卫设施管护、主次干道的保洁和生产生活垃圾清运等工作由园区办协商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确保园区整洁美观。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九条
入园企业合并、分立、停业及注销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洋县移民(脱贫)搬迁产业孵化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如遇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变化,依国家新规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 年 3 月4 日印发的《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洋县移民(脱贫)搬迁产业孵化基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洋政办发〔2021〕1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