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关增建
五代十国之后,中国历史进入宋王朝。如同隋唐一样,宋王朝对度量衡也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五代时期,国家分裂,度量衡的统一也受到严重影响,呈现出紊乱状态。为了纠正这种局面,北宋政权自建立伊始,就决心整顿度量衡。据《宋史·律历志》记载,宋太祖赵匡胤即位之后,就采取了相应措施:
太祖受禅,诏有司精考古式,作为嘉量,以颁天下……凡四方斗、斛不中式者皆去之。嘉量之器,悉复升平之制焉。
所谓“精考古式”,实际上恢复的是唐代的度量衡制度。北宋钱易著有《南部新书》,里面记载了当时的度量衡制度:
今之诸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广为十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原注:一尺二寸为大尺一尺),十尺为丈。诸量以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黍为籥,十籥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原注:三斗为大斗一斗),十斗为斛。诸权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为铢,二十四铢为两(原注:三两为大两一两),十六两为斤。诸积秬黍为度量权衡,调钟律,测晷景,合汤药,及冕服制,则用之。此外官私悉用大者。在京诸司及诸州各给秤尺升,立定尺度斗升合等样,皆以铜为之。诸度地五尺为步,三百步为一里。
这段话,除了最后一句,与《唐律疏议》无异,显示宋初全盘接受了唐代的度量衡大小制,在制度的设定和使用范围上都一模一样。而且,宋代也像唐代一样,由朝廷制定度量衡器的标准样式,下发各地,供其参照使用。《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九”记载:
太祖建隆元年八月,有司请造新量、衡,以颁天下。从之。
建隆元年(960年)是赵匡胤即位的第一年,制作新的度量衡标准样式的事情,当年就提上了议事日程。据《玉海》记载,到了乾德元年(963年)七月,潭、澧等州就颁发了新度量衡标准器。这表明宋初统一度量衡的措施是得到了认真执行的。
整体来说,宋元度量衡的发展,大致有以下这样一些特点。
在初步确定度量衡制度以后,宋王朝的统治者对待度量衡,采用了一边加强管理,一边进行改革的做法。
在度量衡管理方面,宋代采取的措施,一方面是像唐代那样,在法律中对度量衡制度和规范等做出明文规定;
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是针对各种具体情况,由君主颁发诏令,对度量衡混乱状况进行整治,对相应的不法行为进行打击。例如,据《宋会要辑稿》“礼二十二”记载,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十月,宋真宗赵恒下旨:
以御史中丞王嗣宗摄御史大夫为考制度使,知制诰周起摄中丞为副使,所经州县,采访官吏能否、民间利病、市物之价,举察仪制车服、权衡度量不如法则者。
这是朝廷派员考察各地政情民俗,其中就包括度量衡是否遵守标准。对于不遵守标准甚至以之违法牟利者,宋代的打击是很严厉的,《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九”就有这样一段记载:
权衡之许,厥有常制……左藏库及诸库所受诸州上供均输金银、丝帛及他物,监临官当谨视秤者,无得欺而多取,俾上计吏受其弊。是自今敢有欺度量而取余羡,其秤者及守藏吏皆斩,监临官亦重致其罪。
这段文字,记录的是宋太宗赵光义在太平兴国二年(977年)下的一道诏旨,要求对利用度量衡弄虚作假者处以严厉的惩罚,具体操作人员要斩首,监管人员也要处以重刑。这样的处罚,对仓库的出纳和监管人员,确实有很强的震慑作用。宋太宗之所以要下这样严厉的诏旨,也是事出有因,紧接着上述引文,《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九”继续记载道:
“先是,诸州吏护送官物于京师,藏吏卒垂钩为奸,故外州吏多负官物,至于破产不能偿,太宗知其事,故下诏禁之。”
地方官员向中央政府送交税赋,仓库保管人员和守护人员利用度量衡敲诈勒索,使得“外州吏多负官物,至于破产不能偿”,宋太宗知道了这件事,这才有了下旨严厉打击的事情。纵观北南两宋,朝廷对于利用度量衡弄虚作假的行为,都是采取严格要求、严厉打击的政策的。正因如此,两宋期间,度量衡制度基本上保持了稳定。
为了有效防止各地利用度量衡弄虚作假,宋王朝还向一些大的矿场等发放标准器,以之作为校准其所用计量器具的标准。1975年,湖南湘潭出土了一件被今人称之为“嘉祐”青铜则的青铜器,该铜则就是宋代官府颁发的一种衡重标准器。该铜则遍体刻缠枝牡丹纹,前后两面阴刻铭文,一面是“嘉祐元年丙申岁造”,另一面则刻“铜则重壹佰斤,黄字号”,这也是其名称“嘉祐”青铜则的由来。“嘉祐”青铜则今实测重64 kg,按其自铭折算,每斤合640 g。
北宋“嘉祐”青铜则(中国国家博物馆馆藏)
除此之外,宋代还针对度量衡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漏洞,在操作程序上做出具体规定,如《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九”中就有这样的记载:
又比用大秤如百斤者,皆悬钩于衡,植镮于衡,镮或偃仆,手或抑按,则轻重之际,殊为辽绝……又令每用大秤,必悬以丝绳,既置其物,则却立以视,不可得而抑按。
这是专门针对较重物体测量做出的规定。过去测量较重如百斤以上物体时,都是把所用大秤悬在架子上,另外竖立一个镮来搁置衡杆。在测量中,如果镮竖得不够垂直,称重人员手扶衡杆一抬一按之间,测量结果就会相差很大。针对这种情况,宋王朝专门规定,在进行此类称重活动时,必须用丝线将衡杆悬挂起来,使其反应灵敏,称量中重物与悬权达到平衡后,称重人员必须后退一步观察称重结果,不能再用手接触衡杆。这样的规定,可谓具体细致,有很强的针对性。
宋代度量衡管理也有失误的地方。北宋一开始沿袭唐代做法,以太府寺作为度量衡的制作和管理机构。在熙宁变法中,制作度量衡的任务划归文思院,文思院采取了官府卖“印板”,允许民间根据“印板”自造升斗的方法,这就为度量衡的不规范现象开了一道门。自北宋中叶以来,一些专业部门,如铸钱司、盐茶司、发运司等,开始设局自制度量衡,因其标准、规格不尽统一,导致度量衡出现混乱。各地官府也以中央政府提供的度量衡器不能满足需求为由,自行设坊制造,从中牟利。到了南宋以后,政府不得不再度整顿,颁发度量衡标准器于各地,禁止私造。
宋代的度量衡改革,既有制度方面的变更,也有技术上的发明。宋代算不上是一个强盛的时期,但其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却比较发达。与这种发达相适应的,是其在度量衡方面也有所改进。在重量单位进制方面,宋代在唐代最小十进单位“钱”下,增设了十进位制的分、厘、毫、丝、忽。将长度单位移于衡制,这是宋代的一个创造。从此以后,重量单位制除了仍用16两为1斤、30斤为1钧、120斤为1石以外,其他单位都采用了十进位制。
对于量器的形制和进率,宋代也有所改进。秦汉铜斛一般为圆柱形,隋唐以降容量增大,其直径亦相应增大,导致上口过大,不易平准。人们在取平时稍有盈虚,则容值相去甚远。为此,南宋将斛量改为截顶方锥形,上口小,下底大,两者均为方形。这种形制的量器,因其为方锥形,对其各边进行测量,较之对圆柱形内径的测量更易于实现,故更能满足“以度数审其容”的要求。最重要的是,其上口小,容易平准,可以减少测量时的营私舞弊。因为有这些长处,元、明、清等后世王朝,在斛量的形制方面也都沿用了宋制。除此之外,南宋还更改了斛制。唐代以前的斛量均以10斗为准。斛是五量中量值最大者。自南北朝以来,量值有所增加,达到古制的3倍,一斛所盛谷物太重,使用不便。另外,古籍中所记容量单位还有石,石与斛往往混淆。有鉴于此,宋代既改斛形,又革其制。南宋贾似道当政时,规定斛的进率为5斗,石的进率为10斗,1石等于2斛。这样既明确了斛、石之关系,补正了斛名的空缺,又使得斛的实际大小更倾向于实用,因而这一改革亦被后世所采纳。
宋代度量衡的发展有一件大事,就是能够精确进行小剂量称量的戥(音děng)子秤的发明。北宋建立之初,颇重视度量衡之统一,宋太祖曾多次下诏,要求制作颁行统一的度量权衡。到了太宗时期,度量衡改革之事开始提上议事日程。据《宋史·律历志一》记载,淳化三年(992年),宋太宗发布诏令,命有司“详定称法,著为通规”。负责管理国家度量衡器的官员刘承珪按要求清理了国库所用的各种权衡器具,发现了一些问题,指出:
太府寺旧铜式自一钱至十斤,凡五十一,轻重无准。外府岁受黄金,必自毫厘计之,式自钱始,则伤于重。
太府寺是当时度量衡主管机构,其所用天平砝码的称量范围自1钱至10斤,共51件,轻重并不规范,而外府每年所受的黄金贡赋,要求自毫厘计之,但太府寺最小的砝码是钱,无法对重量小于钱的黄金进行计量;
同时,这些砝码大多轻重无准,在使用中容易造成混乱,产生弊端和争讼。对此,刘承珪“遂寻究本末,别制法物,至景德中,承珪重加参定,而权衡之制益为精备”。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他制作了新的砝码,并经过反复校验,花了10多年时间,创制了两种小型精密的戥子,作为小重量精密测量的国家级标准量具。
刘承珪创制的这两种戥子:一种最大量值为1钱半,分度值为1厘,以厘、分、钱、两为十进位制单位;
另一种最大量值为1两,分度值为1累,以累、铢、两为不同进制单位,1两为24铢,1铢为10累。这样的两套秤,可以满足不同进制小剂量称量的需要。此外,刘承珪还用一两戥秤称淳化年间制造的铜钱,选每枚重为2铢4累者,共2 400枚,合在一起,作为15斤的标准,并据此制成最大称量为15斤的标准秤。根据这些标准,宋代重新铸造了一批成套的砝码,置于太府寺,并颁发全国各地。《宋史·律历志一》中称,自从建立了这一套权衡标准以后,“奸弊无所指,中外以为便”。到了后世,戥秤因制造简易,使用方便,称量精确,深受行市、商贾欢迎,成为称量金银、药物等贵重物品的专用工具而沿用近千年,为古代中国精密计量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戥子(岭南金融博物馆馆藏)
与宋并存的辽、金、夏等少数民族政权有其各自的度量衡制,基本制度与宋代相仿。现有的辽代崇德宫(又称尚德宫)铜量器,是给守卫皇宫的卫兵发放口粮所用的器具,根据该器具容量,可推知辽代的1升约合今500毫升。现存的金代出土刻有自重铭文的银铤每斤重量在634 g~639 g之间,与北宋银铤每斤重640 g接近,表明金占领宋的北方后沿用了宋代的度量衡。
元代度量衡,史书记载很少,只能根据文物推断其度量衡量制。量制的自然增长,在所难免,但其具体幅度,却难以精准判定。元尺迄今未见有传世,史籍亦未见有明确记载,有学者另辟蹊径,从留存至今元代的官印及文献记载的官印规格推断元代尺度的量值。四川省博物馆袁明森考察了四川出土的两方同文同制的元末八思巴文铜质“万州诸军奥鲁之印”,在《四川苍溪出土两方元“万州诸军奥鲁之印”》(《文物》1975年第10期)中阐述:该印为正方形,每边长6.8 cm。两印的印面为蒙古八思巴文,印背右侧刻有与印面文字相对应的汉字,即“万州诸军奥鲁印”,左侧刻“中书礼部造”“延祐四年八月 日”字样。“奥鲁”是元代军事制度的组成部分,按照《元史·兵志一》的记载,“府、州、司、县达鲁花赤及治民长官不妨本职,监管诸军奥鲁”。达鲁花赤是代表成吉思汗的军政、民政和司法官员,具有监临官、总辖官之意。元代,汉人不能任正职,朝廷各部及各路、府州县均设达鲁花赤,由蒙古或色目人充任;
同时还有知州、知县等官职。达鲁花赤和知州、知县等均可兼任同级奥鲁。由此,这两方“奥鲁”官印,应同时是万州的达鲁花赤和知州所有。万州的达鲁花赤和知州都是从五品,根据《元典章》卷二九《礼部二·印章》所载,“从五品印二寸”。据此可以推知,元代1尺当合今34 cm。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这两方“万州诸军奥鲁之印”的出现,不无可疑之处,可能是元代即存在的伪造官印活动的产物(《元代“ 万州诸军奥鲁之印”再探》)。即使如此,该印留存至今,也成了元代文物,对于我们所讨论的问题,仍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相比之下,杨平则考察了中国历史博物馆所藏的8方元代官印,比较了这些官印所代表的官职的品位以及《元典章》中关于相应品级印章规格的规定,同时还考察了其他资料来源所记载的一些元代官印,推断出元尺长度在34.0 cm~35.6 cm之间,若取平均值,则得元尺长度约为35 cm。这样的考证,其结果是令人信服的。
元代量器比宋代的要大,形制上则采用南宋文思院的小口斛,以使测量时出入之间的误差不那么大。在量器的量值方面,元代量器并未留存至今,但《元史·食货志》提道:“其输米者,止用宋斗斛,盖以宋一石当今七斗故也。”这表明元代量值比宋有所增长,宋代1升约合今585毫升,由此推得元代l升大致合今836毫升。元代量器量值之所以比宋代大,是由于在元灭南宋前,沿用的是金制,而金制比起宋制,已经增大了许多。
相应于度、量而言,元代权器有大量传世。这些权器在量值上没有明显的倍比关系,有些权器上所刻文字自铭“**斤秤”“**锤”。这表明现存的元权器都是杆秤上的秤砣,同时也表明元代杆秤继承了刘承珪戥秤的传统,开始向定量秤、定量砣的方向发展。元代秤砣的大量流传,是元代商品经济发达的实物见证。但定量秤、定量砣误差一般较大,而且现在文物市场流通的元权器,其出处也多有令人可疑之处。要推算元代权衡的单位量值,借助于刻有自重铭文的银锭是一条较为可靠的途径。循此途径考察,元代每斤的量值表现出某种地域特征,北方的1斤约640 g,与北宋时期市斤重相当;
南方1斤约600 g,后者应该是接受了南宋的市斤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