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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警告处分必须通报吗15篇

发布时间: 2025-03-22 06:46:34 来源:网友投稿

党内警告处分必须通报吗15篇党内警告处分必须通报吗  党的纪律处分有  党的纪律处分有问题:  党的纪律处分有  答案:  党的纪律处分有(1)警告;(2)严重警告;(3)撤销党内职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内警告处分必须通报吗15篇,供大家参考。

党内警告处分必须通报吗15篇

篇一:党内警告处分必须通报吗

  党的纪律处分有

  党的纪律处分有问题:

  党的纪律处分有

  答案:

  党的纪律处分有(1)警告;(2)严重警告;(3)撤销党内职务;(4)留党察看;(5)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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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党纪处分是对违反纪律的党员采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处罚手段。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有五种,也能够说是五个不一样的层次: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由www.duanmeiwen.com整理]

  (1)警告。这是党内最轻的纪律处分。适用于那些犯了一般性的错误或所犯错误情节比较轻的,但务必予以党纪处分的党员。警告处分的目的在于给予违纪党员以警示,使其认真反省自我的错误,以便改正。党内通报也有警示、告诫的作用,但它只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的形式,不是纪律处分。因此,不能用党内通报代替警告处分。

  (2)严重警告是重于警告的党纪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比较严重的违纪党员。对于犯不十分严重错误的党员,是给予警告处分还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以及本人的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依据党内处分的一般规定来具体确定。如果因某些原因对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所担任的职务予以调整或降职、免职,不应视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也不应视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附加惩处,而是属于正常的干部调动和任免他用。一般状况下,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不影响继续担任原先的职务。

  (3)撤销党内职务是重于警告和严重警告的处分,是一种比较重的党纪处分。这一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性质、情节严重,不宜再担任党内职务的违纪党员。撤销党员在党内的领导职务包括:各级党委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书记、副书记,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组组长、副组长,以及党员在各级党委办事机关中担任的副科长以上的领导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党组织在做来源分决定时,应明确是撤销一切职务,还

  是撤销某一具体职务。

  (4)留党察看是仅低于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是党内重处分之一。这一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纪,但尚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需要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以便党组织继续考察的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其受处分前所担任的党内职务自然撤销,但不是附加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无需再履行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手续。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5)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高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造成很坏影响,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给党的形象和工作带来重大损失,或者犯了错误不改正,抵制党组织的教育,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或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其党内职务自然终止。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务必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应分别不一样状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如果以后本人向党组织提出重新入党申请,除规定不得重新入党者外,经过党组织长期考察和严格审查,贴合党员条件的能够重新入党。味精的主要成分是什么说文解字的作者尸斑出现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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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党内警告处分必须通报吗

  摘要党的纪律处分是党组织对于违犯党纪的党员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的

  党员违犯党纪,可以用“通报批评”代替警告处分吗?

  党员违犯党纪,可以用“通报批评”代替警告处分吗?无【摘要】党的纪律处分是党组织对于违犯党纪的党员,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的轻重,按照党章和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作出的处分。而党内通报虽然也有警示、告诫的作用,但它只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不是纪律处分,因此不能用党内通报批评代替警告处分。【期刊名称】《党员文摘》【年(卷),期】2009(000)006【总页数】1页(P33)【关键词】纪律处分条例;通报批评;党员;党纪;党组织;党内;党章【作者】无【作者单位】无【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其他在“怎么公开”的问题上,适宜在党内公开的,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公开,适宜向全社会公开的,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形式公开。(作者单位: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委组织部)【经验】河南唐河:“五结合”充实农村党员活动日口洪鹏与专家服务相结合。从农、林、水、畜牧、司法、党校等单位,抽调专家,开展科技、政策、法规讲座等活动。与设岗定责相结合。设立了养殖、种植等岗位,让那些有文化、有经验的党员在

篇三:党内警告处分必须通报吗

  党内问责的三个比较维度

  作者:张伟来源:《党政论坛》2016年第21期

  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已成高压态势,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步伐不断加快,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出台,直到现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反腐制度化进程不断加紧完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实施是顺应趋势的需要。如何正确理解问责条例与其他条例的联系与区别,如何把握党内问责与行政问责的界限,如何看待党内问责与党内民主的关系,都是问责条例能否顺利实施的外部政治环境。

  一、党内问责与党纪处分的区别

  问责,是指对各级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和效率低下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情形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有些人认为在对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过程中,实行了问责就不再需要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进行了党纪政纪处分后就不再问责。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问责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党纪政纪处分也不能代替问责,问责后是否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对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般情况下,领导干部被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处罚并不矛盾,问责后,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严重的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来处理。不是说所有问题通过问责就全部都解决了,制定问责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处罚以外的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问责和党政纪处分有其相似的地方,但二者并不是一个概念,如何区分问责和党纪政纪处分呢?

  1.问责和党纪政纪处分的决定机关不同。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问责决定机关是各级党委、政府;对一般干部职工进行问责,问责决定机关是该干部职工所在的单位或主管部门。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决定机关一般是纪检监察机关。

  2.问责和党纪政纪处分的对象范围不同。问责的对象范围主要是指负有领导和决策责任的领导干部。而被党纪政纪处分的对象范围则广得多,涵盖所有的党员;政纪处分的对象范围是从事公务的人员。

  3.问责和党纪政纪处分的形式不同。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3种,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而违反党纪政纪相关纪律的要给予的处分形式有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党纪处分有: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纪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问责和党纪政纪处分的启动程序不同。问责的程序是: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而党纪政纪处分则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特有的程序完成。

  二、党内问责与行政问责的关系

  在适用范围方面,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规定,问责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追究的是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对于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是问责的重中之重。而行政问责,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五条规定:“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本条规定了“责任划分”。在追究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时,必须分清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责任。根据《条例》规定,领导班子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精神,不管是党组织还是党的领导干部,有多大的权力就有多大的责任,就得有多大的担当,不担当、乱担当就要被追究相应的责任。一般情况下,行政首长兼任党委副书记,是一级党委的主要领导之一。在实际的问责实践中,往往是决策由党委集体通过,甚至一把手起关键作用,但是在问责时往往是行政一把手承担主要责任,党委一把手居于幕后。这就造成了权责关系的不对等。现有问责制度的不完善首先破坏的是问责制的公平性。亚里士多德曾指出:“公正是为政的准绳,因为实施公正可以确定是非曲直,而这就是一个政治共同体秩序的基础。”公正性应该成为问责制的根本要求。中国共产党作为长期居于领导地位的执政党的现实以及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使得党的执政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难以摆脱传统的束缚,“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现象依然很严重。“党委始终把政府看作自己的执行机关,于是党委决策、政府执行,政府请示、党委批准就视为理所当然的事情”。[万泽民、黄枧,我国行政问责与党内问责一体化的思考,《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一旦问责制在公正性上受到考验,就不利于理顺权责关系。另一方面,权责关系的不科学也会进一步阻碍以“党政分开”为关键的政治体制改革。不少学者提出要实现行政问责的一体化,即行政问责与党内问责的协调统一。这样清晰的问责体制将会倒逼主体责任的落实,避免相互之间的推诿扯皮。同时,这也是加强权力制约监督与完善问责对象监督失衡现象的重要一环。

篇四:党内警告处分必须通报吗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决定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是比“党内警告”处分稍重的一种处分。一般说来,在确定给予犯错误党员以警告还是严重警告处分时,一方面要根据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另一方面还要考虑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态度。下面橙子给大家带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决定范文,供大家参考!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决定范文一周豪军,男,汉族,1981年2月出生,本镇和睦村人,现居住在江山市清湖镇和睦村,高中文化,20**年12月入党。

  经查明:周豪军与翁琪琪于20**年1月23日在江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年1月15日其妻合法生育第一胎女孩周琳茜。20**年5月3日其妻翁琪琪在江山市贝林医院产下第二胎男孩周俊锡,属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违反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20**年1月18日被计生部门征收11000元的社会抚养费。

  周豪军身为中共党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未经批准生育第二胎,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周豪军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年11月26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江山市纪委提出申诉。

  1/4文章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学习

  中共江山市清湖镇委员会年11月26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决定范文二杜富广,男,1962年6月生,河南遂平人,中共党员,党校研究生学历,讲师,20**年12月任校医院党总支书记。经审查,20**年7月18日(周一)中午,杜富广与校医院职工王**、张**、罗×、陈×、张**、杨×、董**在门诊楼三楼理疗室吃饭饮酒。下午,与其一起饮酒的董**与本单位职工发生冲突并被行政拘留,在学校产生了恶劣影响。杜富广身为校医院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发现本单位职工工作日午间在工作场所饮酒,不但未予以制止,反而参与其中,未能正确履行职责,顶风违纪,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河南大学转发开封市《关于重申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情节较重,影响极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经其所在党支部大会表决、校医院党总支研究、校纪委全会讨论表决、校党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杜富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本处分决定自20**年7月22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学校纪委、党委或上级纪委、党委提出申诉。中共河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年7月22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决定范文三黄志强,男,汉族,196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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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学习

  出生,本镇清湖一村人,现居住在江山市清湖镇清湖一村,初中文化,20**年10月入党。

  经查明:黄志强家与毛森英家于20**年3月24日因竹山纠纷发生冲突并互相打架,期间黄志强打伤毛森英丈夫的弟弟黄小军左眼眶附近,经江山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调查,黄志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年9月13日,江山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以欧打他人为依据决定给予黄志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行政处罚。20**年4月19日,黄志强以父亲经常被毛森英挨打为由又雇佣他人打伤毛森英,经江山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调查,黄志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20**年2月27日,江山市公安局以结伙伤害他人为依据决定给予黄志强行政拘留拾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黄志强身为中共党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欧打他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黄志强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年8月1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江山市纪委提出申诉。

  中共江山市清湖镇委员会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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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党内警告处分必须通报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一、单选题

  1、关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B

  A、两大法规的修订,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以及“纪在法前”的精神B、两大法规的通过,明确了纪律的“高线”以及道德的“底线”C、两大法规的出台,进一步扎紧了管党治党的“笼子”2、为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_C___,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A、宪法、法律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B、中央“八项规定”精神C、《中国共产党章程》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指出,_B___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A、纪律B、党章C、法律

  4、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_B___。A、实事求是B、抓早抓小C、民主集中

  5、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___C_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A、纪律处分条例B、党章C、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6、以下不属于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的是:BA、警告B、记过C、撤销党内职务

  7、党员受到警告处分_A___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A、一年B、一年半C、两年8、某镇党委副书记因违反政治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其___B_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A、1年B、1年半C、2年9、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员违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____职务。A、最高B、最低C、全部10、党员违纪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___C_处分。A、开除党籍B、留党察看C、严重警告11、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B____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A、一年B、两年C、三年12、党员领导干部秦某,因违纪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在留党察看处分期间,秦某有:CA、选举权

  B、被选举权C、言论自由权13、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___B_的职务。A、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低于其原任职务B、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C、低于其原任职务14、县某局副局长刘某(党员)因严重违纪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一年内,有关部门又查清刘某违反廉洁纪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刘某应当给予其___A_。A、开除党籍处分B、留党察看C、撤销党内职务15、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_C___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A、三年B、四年C、五年16、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__C__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A、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17、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反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_B___。A、改组B、解散C、撤销

  18、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不符合党员条件的,经教育仍无转变,予以:AA、劝退或除名B、开除党籍C、留党察看19、党员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B____处分。A、从轻B、从重C、加重20、党员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AA、合并处理B、视情况处理C、分别处理21、经查,某镇党委书记车某同时存在两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按照规定应分别给予其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最后组织决定应给予杨某__A__处分。A、撤销党内职务B、留党察看C、开除党籍22、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___C_,分别给予处分。A、情节的轻重B、职务的高低C、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23、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_C___处分

  A、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B、撤销党内职务C、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24、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___B_处分。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B、警告直至开除党籍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25、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_A___处分。A、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B、留党察看C、撤销党内职务26、党员李某因故意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年,其所在党组织应给予其__A__处分。A、开除党籍B、撤销党内职务C、严重警告27、党员刘某因违法犯罪被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给予其___A_处分。A、开除党籍B、留党察看C、撤销党内职务28、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重的,应当:CA、延长预备期B、诫勉谈话或责令检讨C、取消预备党员资格29、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__C__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A、党委(组)B、组织部门会同人事部门C、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30、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__B__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A、15天B、1个月C、2个月31、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_B___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A、3个月B、6个月C、1年32、党员通过信息网络、报刊、书籍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的,给予_B___处分。A、撤销党内职务B、开除党籍C、留党察看33、党员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__A__处分。A、开除党籍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34、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情节严重的,给予_B___处分。A、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B、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C、开除党籍

  35、党员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_A___。A、开除党籍B、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36、党员郑某因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民族分裂游行活动,经批评教育后也确有悔改表现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郑某如何处理?BA、应当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B、可以免予处分或不予处分C、应当给予处分37、党员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__B__处分。A、撤销党内职务B、开除党籍C、留党察看38、党员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情节严重的,给予__C__处分。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B、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39、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__C__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直接责任者B、重要领导责任者C、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40、下列__C__行为,一般应当予以除名。A、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B、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C、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41、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严重的,对__C__,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直接责任者B、重要领导责任者C、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42、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_A___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A、社会团体B、私营企业C、国有企业或外资企业43、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__B__处分。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44、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上行为属于违反_A___行为。A、廉洁纪律B、组织纪律C、政治纪律4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_A___,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A、6个月B、1年C、2年

  46、下列__A__行为,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B、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C、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47、下列_C___行为,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B、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C、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48、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___A_处分。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开除党籍49、党员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严重的,给予_A___处分。A、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B、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C、严重警告50、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_A___,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知情权B、选举权C、被选举权51、党员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给予__A__处分。

  A、开除党籍B、留党察看C、撤销党内职务52、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应处分,下列不属于情节严重相应处分的是:A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53、党员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_A___处分。A、开除党籍B、留党察看C、撤销党内职务54、党员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_B___处分。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55、党员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重的,给予_B__处分。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C、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5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条规定,__B__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A、党的章程B、党的纪律

  C、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57、党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重的,给予__B__处分。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C、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5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本条例由_A___负责解释。A、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B、中央政治局C、中共中央59、某县县委副书记李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内转发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文章,该文章随后又被其他人大量转发,造成了恶劣影响,应当给予:AA、开除党籍B、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C、严重警告

  二、多选题

  1、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A、党要管党、从严治党B、党纪面前一律平等C、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D、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答案是:ABCD2、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A、警告、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答案是:ABCD

  3、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A、警告B、记过C、改组D、解散答案是:CD4、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____。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A、表决权B、选举权C、被选举权D、党员义务答案是:ABC5、下列情形属于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有:A、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B、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C、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D、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答案是:ABCD6、下列情形属于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是:A、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B、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C、主观故意、有意违纪的D、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答案是:ABD7、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____或者____处分。A、撤销党内职务B、留党察看C、开除党籍处分D、严重警告

  答案是:ABC8、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B、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C、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的D、有悔改、立功表现的答案是:ABC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区分为:A、直接责任者B、主要领导责任者C、重要领导责任者D、非领导责任者答案是:ABC1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党的纪律总结归纳为:A、政治纪律、组织纪律B、廉洁纪律、群众纪律C、工作纪律、生活纪律D、财经纪律、人事纪律答案是:ABC11、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B、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C、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D、发表个人对于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外交方针看法建议的。答案是:ABC

  12、在党内搞____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A、团团伙伙、结党营私B、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C、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D、一言堂、压制他人意见答案是:ABC1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迷信活动的规定有:A、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B、参加迷信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C、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D、对组织迷信活动的首要分子,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答案是:ABC14、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情节严重的,给予____处分A、撤销党内职务B、留党察看处分C、开除党籍D、警告、严重警告答案是:AB15、下列行为中,属于对抗组织审查,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情形的有:A、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B、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C、包庇同案人员的D、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答案是:ABCD16、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____或____处分。A、留党察看B、开除党籍

  C、撤销党内职务D、严重警告答案是:AB17、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____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A、老乡会B、校友会C、战友会D、公会答案是:ABC18、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的____,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A、表决权B、选举权C、被选举权D、申诉建议权答案是:ABC19、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____或者开除党籍处分。A、警告B、严重警告C、撤销党内职务D、留党察看答案是:CD2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____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社会保障B、政策扶持C、救灾救济款物分配D、工作任务分配答案是:ABC

  21、下列属于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有:A、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B、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C、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D、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答案是:ABCD22、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____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泄露试题、考场舞弊B、跑风漏气、说情打招呼C、巡视考场、检查纪律D、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答案是:AD2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利用____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从重处分。A、职权B、教养关系C、从属关系D、依附关系答案是:ABC24、下列行为中,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有:A、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B、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C、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D、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答案是:BD

  25、下列行为中,情节严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的有:A、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B、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C、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D、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答案是:BCD26、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情节严重,应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是:A、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B、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C、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D、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答案是:AB27、党员领导干部下列哪些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B、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C、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D、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答案是:AB2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____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民主推荐

  B、民主测评C、干部提拔D、组织考察答案是:ABD2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A、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B、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C、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D、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答案是:ABD

  三、判断题

  1、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有选举权,没有被选举权。对错答案是:错2、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错答案是:对3、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三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对错答案是:错4、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警告处分。对错答案是:错5、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对错答案是:对6、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解散。对

  错答案是:错7、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对错答案是:对8、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改组。对错答案是:错9、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错答案是:对10、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错答案是:对11、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和党员义务。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和义务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对错答案是:对12、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错答案是:对13、违法首先违纪,因此党员乱停车被贴条、闯红灯被扣分,乱并道压黄线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属于违纪,都应给予党纪处分。对错答案是:错14、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加重处分。对错答案是:错15、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加重处分。对

  错答案是:错16、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对错答案是:对17、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错答案是:对18、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撤销党内职务。对错答案是:错19、违纪后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对错答案是:对20、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的,作出书面结论即可,不再给予党纪处分。对错答案是:错21、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配合调查交代问题。对错答案是:错22、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对错答案是:对23、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错

  答案是:对24、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错答案是:对25、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错答案是:对26、某镇党委副书记在春节期间参加同学聚会,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对错答案是:错27、某乡镇党委副书记在春节期间牵头成立了自己高中同学联合会,并担任荣誉会长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对错答案是:对28、乡镇公务员小陈为增加个人收入利用业余时间炒股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对错答案是:错29、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但入党后表现尚好的,应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对错答案是:对30、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对错答案是:对31、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对错

  答案是:对32、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错答案是:对33、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对错答案是:对34、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对错答案是:对35、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错答案是:错36、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错答案是:对37、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对错答案是:对

篇六:党内警告处分必须通报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2018年修订,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一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八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一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六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分则

  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

  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五十五条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八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条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二条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七条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九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第七十一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七十二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七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四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七十六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七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一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三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五条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七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一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二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七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八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三)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第一百一十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一十一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一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

  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附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篇七:党内警告处分必须通报吗

  1**x区住**局住房办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缺岗2李**x区住**局燃气办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缺岗3杜**x市政设施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缺岗4**x市政设施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缺岗5**x市政设施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缺岗针对上述情况区纪委要求以上单位对相关人员要做出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7个工作日内上报区纪委党风室

  关于违反工作纪律通报

  违反工作纪律就会受到通报,以此进行警告。下面给大家带来关于违反工作纪律通报,供大家参考!

  违反工作纪律通报范文篇一各党工委,区委各部门,区直各党组、党委(总支):近期,区纪委组成检查组,对全区部分单位机关工作人员遵守工

  作纪律情况进行了明察暗访。通过检查,多数单位工作人员能够认真遵守工作纪律,工作效率和为民服务意识明显提高,但仍然发现有个别工作人员无视规定,心存侥幸,违反工作纪律。现就个别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问题通报如下。

  1、**x区住**局住房办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缺岗2、李**x区住**局燃气办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缺岗3、杜**x市政设施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缺岗4、**x市政设施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缺岗5、**x市政设施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缺岗针对上述情况,区纪委要求以上单位对相关人员要做出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7个工作日内上报区纪委党风室。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个别单位个别科室摆放零食和个别干部在办公室工作时间吃零食的现象提出警示。全区各单位要从履行党风廉政**设主体责任的高度,弛而不息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打消侥幸心理、松懈之念;区纪委将强化

  执纪问责,重点查处顶风违纪行为,对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严明工作纪律,不断深化和巩固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的成果。

  违反工作纪律通报范文篇二**x4年3月10日至14日,按照区委安排,区纪委、区委组织部

  组成四个督查组,对全区各单位工作纪律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明察暗访干部职工是否存在上班迟到、下班早退,上班时间不知去向、有事不请假、外出不报告、无故旷工,上网聊天、购物、玩游戏、看电影等情况。

  从督查情况来看,自全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各镇街、区级各部门坚决贯彻"正风肃纪"和"五治五查"的相关要求,绝大多数被督查单位干部职工纪律意识明显增强,能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集中精力干好本职工作,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但督查中也发现少数单位个别干部职工不遵守工作纪律的情况。现通报如下:

  **x,中山路街道办事处教管中心工作人员,上班期间网上玩游戏;

  **x,中山路街道办事处英井路社区临聘人员,借调在中山路街道办事处安监办工作,上班期间浏览购物网站;

  **x,南大街街道办事处文体中心工作人员,上班期间网上聊天;**x,朱沱镇城**办工作人员,上班期间玩电脑游戏;**x,红炉镇党委副书记、人大**,上班期间脱岗半天;

  ****,五间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上班期间玩网络游戏;**x,区广电传媒集团专题部主任,上班期间玩QQ"斗地主";**x,区科协调研员,上班期间脱岗半天;**x,区经信委临聘人员,上班时间浏览购物网站;针对以上问题,相关单位要本着不遮丑、不护短的态度,对当事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当事人在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上进行深刻检讨。其中,在编国家公职人员在**x4年度考核中不得评先评优,临聘人员和实习生必须马上予以辞退。xuexila**年**月**日违反工作纪律通报范文篇三8月15日,区委、区政府和区纪委、监察局对**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行政服务中心(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主任曹友明,黄州区林业局主任科员樊金先工作时间参与带彩打牌问题进行了严肃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20**年8月11日(周一)上午11点多,曹友明、樊金先应博林福宾馆总经理邵世平之约,在博林福宾馆吃午饭,曹友明和樊金先中餐时都喝了白酒。下午2点多,曹友明与一同就餐的邵世平、肖柏林(个体老板)和刘德海(市国土资源局干部)在博林福8509房间斗地主,樊金先在旁边观看。打了约1个多小时,肖柏林上卫生间,樊金先顶替肖柏林继续打牌,赌资由肖柏林提供,被公安机关和市区纪委当场查获,当时牌桌上共有赌资4900元。曹友明、樊金先所作所为,严重

  违反纪律,错误性质严重。区纪委、监察局决定给予曹友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樊金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区委会研究决定免去曹友明黄州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行政服务中心(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入整改落实、**章立制阶段,曹友明、樊金先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无视纪律规定,顶风违纪,受到严肃处理,实属咎由自取,同时也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全区广大党员干部应以此为反面教材,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一、充分认识作风**设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作风**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当前,少数党员干部存在"刮风论"、"过头论"、"影响论"等错误认识;少数干部岗位发生变化,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少数干部心存侥幸,以身试纪等,这些行为的结果必然是受到严惩。针对作风**设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我们要始终坚持"长、常"二字,坚持长期抓,经常抓,持之以恒,一抓到底,形成常态化。要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切实增强对纪律的敬畏心,真正把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八简两风"、区委"两不一要"以及中央和省市区委作风**设的一系列纪律规定,作为无条件遵守的红线、雷线、高压线。要彻底摒弃侥幸心理,时刻保持头脑清醒,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执行纪律没有例外。

  二、充分认识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党风廉政**设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各级党组织要对党风廉政**设负总责、负全责、负主责,将主体责任牢牢地抓在手上,扛在肩上,

  切实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一把手"要带头做好表率,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律,做到慎独、慎微、慎初、慎终,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各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在抓好分管工作的同时,切实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设工作,做到"两手抓,两手硬"。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加强执纪监督,区纪委、监察局将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双追究"制度,对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不但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充分认识区委区政府抓作风**设的决心和信心。区委、区政府反对"四风"的态度是坚决的,对违纪违规人员的处理毫不手软,对此,广大党员干部要有清醒认识,各级党组织必须紧跟步伐,对准表,聚好焦、赶上趟。要从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的高度来抓好落实。加强作风**设和纠治"四风"是当前和今后长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马虎不得、含糊不得、推拖不得,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采取多种有效举措,切实落实好组织领导之责、学习教育之责、监督管理之责、检查考评之责、率先垂范之责,到人到岗,见事见效。要提高执行力度。树立"严管是厚爱"思想,对轻微问题要扯袖子、拍肩膀,及时提醒;对明显问题要对号叫板,当面批评,限期整改;对违纪违规问题不遮丑、不护短,坚决查处,用严格的管理教育党员干部少犯错、不犯错、不能错。

  中共**区纪委**区监察局年8月15日

  违反工作纪律通报范文篇四为进一步抓好作风**设各项规定贯彻落实,**市纪委监察局牵

  头在全市开展作风**设集中整治工作。现将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有关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通报如下:

  1、9月17日,**市地税局开发区地税分局干部傅分上班迟到。**市开发区地税分局对傅分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扣除傅分当月考核奖,取消全年评优评先资格。

  2、10月9日,**区公安分局雨母山派出所民警余黎阳上班玩电脑纸牌游戏。余黎阳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3、9月17日,**县农商银行相市支行行长严东峰、咸塘支行行长李荣辉、上壁支行行长刘杨杨、城关支行行长客户经理贺齐林、相市支行客户经理董航军、云市分理处客户经理贺仁华、县城营业部金库管理员贺国栋等7人在**县兴源茶楼打牌赌博。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4月2日,**鸡笼镇团集村会计尹运刚在鸡笼镇振兴东路胡红梅牌馆采用"红黑摸"的方式打牌赌博。尹运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9月24日,**县电信分公司政企部主任谭函元、工作人员李智在**县兴源宾馆打牌赌博。谭函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李智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6、9月15日,**县房产局工作人员廖**上班时间在办公室玩手机微信。廖**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7、9月10日,**县商业总公司临聘人员蒋**在办公室用电脑

  玩黄金岛游戏。**县商业总公司责令蒋**作出书面检查。8、9月10日,**云集工业集中区客商服务中心临聘人员唐**

  在办公室用手机玩游戏。**云集工业集中区客商服务中心对唐**进行通报批评。

  9、9月8日,**县农机局农机化校校长王**在上班时间用电脑玩游戏。王**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10、9月18日,**市移民局财务股会计雷**在办公室用电脑玩蜘蛛纸牌游戏。雷**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xuexila**年**月**日

篇八:党内警告处分必须通报吗

  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相关规定摘编

  省纪委省监委案件审理室2019年3月

  第一部分党纪处分决定执行有关规定

  一、党内警告处分(一)任用晋升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中发〔2015〕31号,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中发〔2018〕31号,2018年10月1日施行)(二)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2、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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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中“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附件1)”第一条第十项“当年受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的”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不再执行。(《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委机关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浙组通〔2017〕5号,2017年1月17日)

  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任用晋升1、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中发〔2003〕18号,2003年12月31日)2、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中发〔2015〕31号,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中发〔2018〕31号,2018年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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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党员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中发〔2015〕31号,201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中发〔2018〕31号,2018年10月1日施行)

  (二)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1、受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1)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并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公务员法》第四十七条,2006年1月1日;《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中组发〔2008〕7号,2008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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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2007年1月4日;《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3)降职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降职后,职务工资执行新任职务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降低一个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对于无职可降的人员,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的,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于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而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已按规定给予降级的,不再重复降低工资级别。(《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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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2007年1月4日;《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2)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2006年1月1日;《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3)公务员受党纪处分的,在浙组〔2007〕45号文件规定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的年度内,不得晋升工资。(《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81号,2008年4月30日)

篇九:党内警告处分必须通报吗

  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日期】1988.05.23•【文号】•【施行日期】1988.07.0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88年5月23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反对官僚主义,根据党的章程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是指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是违犯党的纪律的,应当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第三条各级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由于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应受党纪处分的,都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在处理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案件时,要区分直接责任者和负领导责任的人员。对于负领导责任的人员,要区分直接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一般

  领导责任者。第五条对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案件,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清责任,按

  照下列原则处理:已触犯刑律被判刑的党员领导干部,一般要开除党籍。对造成巨大损失负有各种领导责任的人员,要加重处分,即按照对造成重大损

  失负各种领导责任者应受的党纪处分,加一档处分。对于造成重大损失负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分则条文的规定给予党

  纪处分。对于那些构不成重大损失,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案件,对

  负有领导责任者,也应酌情给予党纪处分。由于不可抗拒或不可预见的因素而造成损失的,不作为官僚主义问题处理。第六条对于犯有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的党员领导干部,应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以上处分的,一般应同时建议撤销党处职务;对于按分则规定应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而没有党内职务的,可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留党察看处分,同时建设撤销党外职务。

  第二章分则第七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特别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一)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或作出错误决策,致使某一方面的工作在政治上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公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总政策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以致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对本单位人员中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该管的不管,能解决的不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其他恶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生产、工作、教学、科研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四)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法乱纪案件,不查处或拖延,以致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党员领导干部在经济建设工作中,违反科学决策程序,盲目决定施工、投产,或盲目批准签订合同,购进不合格及不适用的设备、技术,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九条党员领导干部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一般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批评教育。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一)由于管理混乱,致使生产和基本建设方面重大质量、技术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

  (二)对下属企业产销假冒产品,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措施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下属企业产销伪劣药品、有害食品、或其他危害人民健康的商品,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措施不力,以至给人民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伤亡事故的;

  (四)由于管理混乱、纪律松弛,致使国家或集体财物被贪污、盗窃、诈骗、浪费,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对本单位或直属单位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纠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党员领导干部在对内、对外的经济贸易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负有一般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批评教育。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一)盲目进货,或不执行商品验收、检验制度,购进不合格商品,致使商品积压、变质、损坏,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不了解对方资信情况,盲目与之签订合同,或擅自改变合同,或未签订合同即预付货款,以及为对方担保贷款而被骗,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发现购进商品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不采取措施,以致延误索赔期,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对购进的设备,长期积压,保管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五)工作不负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提供商品,以致被对方索赔或退货,造成重大损失的。第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在物资储藏、运输过程中,由于严重官僚主义失职行为,致使物资丢失、损坏、霉烂、变质,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负有一般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批评教育。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第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一般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批评教育。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一)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不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或者批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开工生产,致使发生爆炸、火灾、翻车、

  翻船、飞机失事、工程倒塌以及其他恶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二)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

  损失未能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缺乏周密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

  防范措施,发生恶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第十三条党员领导干部,由于严重官僚主义失职行为,致使文教卫生、环

  境保护、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等某一方面发生严重事故或遭受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一般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批评教育。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三章附则第十四条有关领导责任人员的区分。(一)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工作或应由其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三)一般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以致发生重大事故,对造成的损失负一定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第十五条本规定所指重大损失和巨大损失的标准。(一)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至50万元;死亡1人至5人,或重伤5人至30人;

  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二)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巨大损失(本款所列数额不含本数):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死亡5人以上,或重伤30人以上;造成特别严重政治影响的。第十六条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直接责任者的行为有直接关系而造成财产毁损的实际价值。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是间接经济损失。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是指到立案时为止的实际损失数额。通过办案挽回的经济损失部分仍计算为直接经济损失,在量纪时可作为情节考虑。第十七条对于犯有本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其他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可根据其错误事实、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比照有关条款处理。但须按批准权限报上一级纪委备案。第十八条本规定自1988年7月1日起生效。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说明一、执政党的地位,容易在党内滋长脱离群众的倾向,产生官僚主义。当前,对党风影响最大的,一个是以权谋私,另一个就是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的严重官僚主义失职行为。与官僚主义作斗争,是我们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制定这一规定,将有利于对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问题的正确处理,有利于反对官僚主义,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二、关于对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员处分的量纪标准,在这个规定中力争定得具体些。我们处理的这类性质的案件,情况复杂,情节千差万别。处理时必

  须区分不同的情况,把握事实情节上的差别。将量纪标准定得具体些,根据错误的不同情况和情节,定出具体的党纪处分标准,便于各级纪检干部掌握,有利于各级纪检机关恰当地处理这类性质的案件。

  三、对各级政府机关及各部门领导干部的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问题,由行政部门给予各类公务员以政纪处分,其中涉及到党员领导干部时,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给予应受的党纪处分。党纪处理不能代替政纪处理,政纪处理也不能代替党纪处理。在执行时,如果案件由行政监察部门检查后,给予涉及到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是行政记过以下的处分(并且是恰当的),党内也可考虑不再给予纪律处分。

  四、关于确定重大经济损失的标准,本规定将损失10万元作为重大损失及量纪的起点。这个标准比司法部门规定的5万元为重大损失及立案的起点要高一些。因为我们这里规定的是处理对造成损失负各种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而不是处理直接责任者的标准。同时,定这个标准,也考虑到了当前的实际状况。当然,损失不足10万元,但情节比较恶劣的,也应给予处分。在总则里规定,对于那些造成的损失程度尚构不成重大损失,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案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干部,也应酌情给予党纪处分。

  五、本规定对严重官僚主义失职行为综合为七个方面,分别定出了党纪处分办法。考虑到官僚主义失职问题比较复杂,这个规定不可能都列举出来,所以在附则中规定,对于没有列举的其他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可比照有关条款处理。

篇十:党内警告处分必须通报吗

  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的区别

  政纪处分是行政处分和纪律纪律处分的总称。

  行政处分,是监察部门对公务员的处罚;

  纪律处分,是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员的处罚;

  政纪处分的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比如,一个公务员,其又是党员,犯了错误可能要受到两个部门的处罚;如果其不是党员,只会受到监察部门的处罚,而不会受到纪检部门的处罚;

  党纪处分是对违反纪律的党员采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处罚手段。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有五种,也可以说是五个不同的层次: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1)警告。这是党内最轻的纪律处分。适用于那些犯了一般性的错误或所犯错误情节比较轻的,但必须予以党纪处分的党员。警告处分的目的在于给予违纪党员以警示,使其认真反省自己的错误,以便改正。党内通报也有警示、告诫的作用,但它只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的形式,不是纪律处分。因此,不能用党内通报代替警告处分。

  (2)严重警告是重于警告的党纪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比较严重的违纪党员。对于犯不十分严重错误的党员,是给予警告处分还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以及本人的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依据党内处分的一般规定来具体确定。如果因某些原因对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所担任的职务予以调整或降职、免职,不应视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也不应视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附加

  惩处,而是属于正常的干部调动和任免他用。一般情况下,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不影响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

  (3)撤销党内职务是重于警告和严重警告的处分,是一种比较重的党纪处分。这一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性质、情节严重,不宜再担任党内职务的违纪党员。撤销党员在党内的领导职务包括:各级党委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书记、副书记,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组组长、副组长,以及党员在各级党委办事机关中担任的副科长以上的领导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党组织在做出处分决定时,应明确是撤销一切职务,还是撤销某一具体职务。

  (4)留党察看是仅低于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是党内重处分之一。这一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纪,但尚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需要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以便党组织继续考察的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其受处分前所担任的党内职务自然撤销,但不是附加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无需再履行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手续。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5)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高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造成很坏影响,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给党的形象和工作带来重大损失,或者犯了错误不改正,抵制党组织的教育,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或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受开

  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其党内职务自然终止。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如果以后本人向党组织提出重新入党申请,除规定不得重新入党者外,经过党组织长期考察和严格审查,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篇十一:党内警告处分必须通报吗

P>  党务知识问答

  1、党员政治素质都包括哪些主要内容?在学习中,大家都认为提高党员素质,特别是政治素质很重要。但对政治素质包括哪些内容并不很清楚,请予说明。党员素质是指党员身上或党员队伍中能够体现党员条件的要素及在性质上区别其他群众、其他组织的内在规定性。政治素质是其中首先的和最重要的要素。其主要内容包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忠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珍惜和维护党的统一和团结;恪守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模范遵守党纪、政纪和国法;时刻密切联系群众,与群众同呼吸、共命运;表里如一,言行一致,光明磊落,从不隐瞒自己的政治观点。2、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决议后上级党组织能长时间不审批吗?我们支部大会4个月前讨论并通过一名同志入党问题,材料上报上级党组织后一直未审批。支委会的同志询问了两次,都让再等等。这样做对吗?这样做是不对的。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3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发展党员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也是党的基层组织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要求党委及时审批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有利于增强党组织的责任感,有利于加强对预备党员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使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3、入党申请人调离后,还能在原单位办理入党手续吗?我单位有一名调来不久的职工,前几天原单位党组织又招他回去,说是讨论其入党,补办入党手续。我搞不清,这样做是否符合党的组织原则,如果不允许,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申请入党的人调离后,原单位党组织不能再为其办理入党手续,而应当认真负责地将对其培养、教育情况和考察材料,转给接收单位的党组织。至于能否发展入党,由接收单位党组织决定。有的党组织趁申请入党的人调离之机,不坚持原则,违反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入党手续,这是对党不负责任的表现,是党的纪律所不能允许的。遇有这种情况,接收单位党组织应坚持党的原则,予以抵制,并向上级党组织及时反映,上级党组织应严肃处理。4、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入党志愿书》是否收入干部档案?我支部有一名预备党员最近犯了严重错误,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他的《入党志愿书》还要收入档案吗?根据中组部印发的《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属于收集归档的范围。如果预备党员被取消资格时,没有单独形成处理意见、处分决定等材料,只在《入党志愿书》中注明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经有关党委批准盖章后,其《入党志愿书》应收集归入干部档案(归六类、并在目录上注明已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以备查考。凡是单行材料中已明确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只收单行材料归档,不再收集《入党志愿书》归档。5、预备党员的入党介绍人能撤回自己的意见,不再担任介绍人吗?我单位一位党员年初作为入党介绍人之一介绍了一名同志入党。最近,他突然向党支部提出不愿再做该预备党员的入党介绍人并撤销在该同志《入党志愿书》上签署的意见。能不能这样做?不能。申请入党人经过介绍人的介绍、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为预备党员之后,他同介绍人就不是个人之间的事情了,因此,介绍人要收回原来意见不做介绍的做法是不妥当的。正确的作法是,如果发现自己介绍的同志有什么问题或对他有什么意见,一方面抓紧进行帮助,另一方面应该向党支部报告,也可以在讨论这位预备党员转正的会上,表达自己现在的看法。6、党内通报批评是党纪处分吗?

  我们单位一名党员干部犯了错误。在讨论对他的处理意见时,一些同志提出党内通报批评比较合适,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偏重了些。请问,党内通报批评是处分吗?在什么情况下施用?党内通报批评,是揭露党内违纪问题,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手段,是对党内违纪问题的一种非党纪处理形式。它既可以就某一违纪问题单独使用,也可以配合执行党的纪律处分决定来使用。党内通报批评要具有原则性、针对性和指导性,在内容上一般包括错误的事实、性质,产生的原因,应吸取的教训等。通过通报批评,使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受到教育,引以为戒,避免和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7、档案里没有《入党志愿书》能否补填一份?我单位一名党员的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请问,是否可以补办《入党志愿书》?党员的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要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对建国前入党的同志,因当时环境条件限制,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只要组织关系一直没有中断,就不需要再补办《入党志愿书》或补办手续。建国后入党的同志,如果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要积极设法查找,并查清原因。可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与发展这些同志入党的单位党组织以及他们工作过的单位党组织联系。党员本人应该积极配合,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自己入党的经过,主动提供有关线索。如果确实无法找到《入党志愿书》,必须由该党员入党时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开具组织证明,填写党员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一般不要补填《入党志愿书》。如经调查,确系假党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8、长期在外,没有交纳党费,组织难以与之取得联系的党员应如何处理?我单位有一名党员长期在外,很长时间没有交纳过党费,党组织又难以与本人取得联系,对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央组织部的规定,“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如果一名党员长期不交纳党费,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他就失去了一名共产党员所应具备的条件,就应该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相应处理。9、招聘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能不能接收其入党申请?我们单位招聘了一名干部,时间已经一年多了。现在他提出入党申请,不知我们单位党组织是否可以接收他的入党申请?随着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聘用干部已成为选拔干部的一种形式。招聘的干部,是干部队伍的一部分,他们与国家干部在政治上应该享有同样的待遇。因此,只要聘用干部本人有入党要求,就可以直接向聘用单位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聘用干部在单位工作两年以上,并经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只要他具备了党员条件,就可以进行发展他入党的工作。发展入党前应该了解清楚他在以前单位的表现,听取原单位党组织的意见。12大学毕业后,工作单位不固定,组织关系放在哪儿?我去年大学毕业后,工作单位一直固定不下来,先后在两个单位干过,最近又应聘去一个单位。在这种情况下,我的党组织关系该放在哪儿?在工作不固定的情况下,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上级单位的党组织,或转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党员在人才流动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在人才流动过程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收缴党费。

  13、因私出国出境探亲、学习,逾期不归,组织关系如何处理?我单位先后有三名党员去国外探亲或自费出国学习,并都已超过预定的假期,有的已经两三年了。他们的组织关系如何处理?党员因私出国出境探亲、学习,逾期不归的,其组织关系应按要求转到县级或相当县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14、党员在什么情况下算自行脱党,该怎样处理?我们支部有一名党员不参加组织生活**个月了。在讨论处理时大家对在什么情况下算作自行脱党意见不一致。请问,什么是自行脱党,该怎样处理?党章有明确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这一规定表明,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具有上述三种情况的任何一种,都应算作自行脱党。在处理党员自行脱党问题时。要认真分析研究是否“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六个月”这两个条件。不要把因有某些客观原因而连续六个月没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没有交纳党费,或没有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一律不加分析地作自行脱党处理。同时,党组织如发现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等问题时,应及时批评教育,帮助他改正错误,而不要等到六个月以后才去过问和处理。如果本人不接受教育,坚持不改,则应按照党章规定办理。15、党小组长可以由支委会指定吗?我们支部有两位党小组长调离单位,支委会就指定了两位同志任小组长。这样做合适吗?

  从有利于党小组的活动出发,党小组长一般应由小组成员选举产生,遇到特殊情况可以由支委会临时指定正式党员担任,待条件成熟后再由小组成员推选,但应把这样做的理由向党员说清楚。16、《入党志愿书》中的“主要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栏怎样填写?对“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两个栏目的填法产生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家庭主要成员包括父母、爱人、子女。另一种意见将父母视为社会关系。哪种意见对呢?按照中组部组织局编写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问答》一书要求,“家庭主要成员”一栏,主要填写本人的父母(或抚养者)、配偶和子女,以及和本人长期在一起生活的人;“主要社会关系”一栏,主要填写同本人联系密切或影响较深的亲戚、朋友等。

篇十二:党内警告处分必须通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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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第五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七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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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第九条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一)改组;(二)解散。第十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第十一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二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三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第十四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第十五条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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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第十八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第十九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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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条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第三十一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的;(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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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三十四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第三十五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第三十六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第三十七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第三十八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第三十九条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第四十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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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四十四条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四十五条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四十六条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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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四十九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一条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二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五十三条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四条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五十五条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六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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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八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九条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第六十条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一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二条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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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第六十四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第六十五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六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七条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六十九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七十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第七十一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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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七十四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七十六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七十七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七十八条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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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第八十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八十一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八十二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第八十三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八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八十五条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八十六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八十七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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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八十九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九十条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九十一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九十二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九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九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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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七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八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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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三:党内警告处分必须通报吗

P>  共产党员在涉外活动中违犯纪律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同涉外活动中的一切违犯纪律的行为和腐败现象作斗争根据党章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共产党员在涉外活动中违犯纪律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同涉外活动中的一切违犯纪律的行为和腐败现象作斗争,根据党章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涉外活动中,共产党员必须模范地遵守纪律。一切严重违犯纪律的行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在涉外活动中,触犯我国刑律被依法判刑的,一般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属于过失犯罪,判处较轻刑罚,平时表现较好的,可以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四条为外国情报机关或敌特机关服务的;出卖党和国家秘密的;叛逃的;参加敌视我国的****的;对外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和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条在国外、境外期间,触犯驻在国家、地区法律、法令,或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宗教习俗,造成不良影响,损害我国利益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条在涉外活动或国际间通讯中,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丢失秘密、机密级文件,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泄露实用文档

  绝密级党和国家秘密的;丢失绝密级文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条以不正当的方式和手段,谋求个人或亲友出国、出境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为了谋求个人或亲友出国、出境,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或利用工作、职务之便,在经济或其他方面损害国家利益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拒不服从组织决定,擅自临时或短期出国、出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条在出国、出境审批工作中,由于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条临时出国、出境团(组)或人员擅自提前出国、出境,延长在国外、境外期限或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给予主要责任者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一条驻外机构或临时出国、出境团(组)中的共产党员,擅自脱离组织,行动失控的;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犯规定,擅自同外国机构、外国人联系和交往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国外、境外失控期间以及在国内与外国人、外国机构交往中,犯有其他错误的,按照有关条款,给予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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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在涉外活动中,参与嫖娼卖淫、吸毒贩毒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外、境外淫秽下流场所寻欢作乐的;与外国人搞不正当两性关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与赌博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在国外、境外期间,多次观看淫秽影视书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批准或组织观看者,从重处理。

  携带(包括托他人携带)淫秽影视书画及其他淫秽物品入境,以及进行复制、传播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

  第十四条在涉外活动中,有索贿受贿、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逃汇套汇、挪用外汇等行为的;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行贿的;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损害国家利益的,按《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的党纪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从重处理。

  依照国家规定应交公的礼品不交公的,以贪污论处。

  第十五条犯有本规定所列两种以上错误的,合并处理。即在应受最高处分基础上加重处理,或按应受最高处分处理。实用文档

  犯有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犯纪律行为的,按其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比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理。但须按批准权限报上一级纪委备案。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1988年7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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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四:党内警告处分必须通报吗

P>  共产党员在涉外活动中违犯纪律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日期】1988.05.23•【文号】•【施行日期】1988.07.0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共产党员在涉外活动中违犯纪律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88年5月23日印发)

  第一条为了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同涉外活动中的一切违犯纪律的行为和腐败现象作斗争,根据党章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涉外活动中,共产党员必须模范地遵守纪律。一切严重违犯纪律的行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在涉外活动中,触犯我国刑律被依法判刑的,一般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属于过失犯罪,判处较轻刑罚,平时表现较好的,可以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四条为外国情报机关或敌特机关服务的;出卖党和国家秘密的;叛逃的;参加敌视我国的****的;对外发表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和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条在国外、境外期间,触犯驻在国家、地区法律、法令,或不尊重驻

  在国家、地区宗教习俗,造成不良影响,损害我国利益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条在涉外活动或国际间通讯中,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丢失秘密、机密级文件,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泄露绝密级党和国家秘密的;丢失绝密级文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条以不正当的方式和手段,谋求个人或亲友出国、出境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为了谋求个人或亲友出国、出境,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或利用工作、职务之便,在经济或其它方面损害国家利益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拒不服从组织决定,擅自临时或短期出国、出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条在出国、出境审批工作中,由于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条临时出国、出境团(组)或人员擅自提前出国、出境,延长在国外、境外期限或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给予主要责任者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一条驻外机构或临时出国、出境团(组)中的共产党员,擅自脱离组织,行动失控的;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犯规定,擅自同外国机构、外国人联系和交往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国外、境外失控期间以及在国内与外国人、外国机构交往中,犯有其它错误的,按照有关条款,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二条在涉外活动中,参与嫖娼卖淫、吸毒贩毒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外、境外淫秽下流场所寻欢作乐的;与外国人搞不正当两性关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与赌博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在国外、境外期间,多次观看淫秽影视书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批准或组织观看者,从重处理。

  携带(包括托他人携带)淫秽影视书画及其它淫秽物品入境,以及进行复制、传播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

  第十四条在涉外活动中,有索贿受贿、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逃汇套汇、挪用外汇等行为的;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行贿的;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损害国家利益的,按《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的党纪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从重处理。

  依照国家规定应交公的礼品不交公的,以贪污论处。第十五条犯有本规定所列两种以上错误的,合并处理。即在应受最高处分基本上加重处理,或按应受最高处分处理。犯有本规定未列举的其它违犯纪律行为的,按其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比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理。但须按批准权限报上一级纪委备案。第十六条本规定自1988年7月1日起生效。

篇十五:党内警告处分必须通报吗

P>  党内警告处分通报

  党员在党内犯比较轻的错误时,就会受到党的警告处分通报,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党内警告处分通报范文,供大家参考!

  党内警告处分通报范文一徐**,男,汉族,1953年5月15日出生,本镇耕读村人,初中文化,197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经查实,2012年2月14日中午,徐**在战友家吃饭,饮酒后驾驶一辆浙HS4518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经过长坑自然村时被正在执勤的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41mg/100ml已超出国家规定的饮酒驾驶机动车的酒精含量临界值。2012年2月7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给予徐**罚款2000元人民币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徐**身为中共党员,本应以身作则,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饮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徐**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13年5月3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贺村镇委员会提出申诉。

  中共贺村镇委员会

  年5月30日

  党内警告处分通报范文二各办事处、区直各部门:柴清山,男,里则办事处西籍村人,1963年3月出生,高中文化,200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1年任里则办事处西籍村村委委员,2002年3月至2007年10月任里则办事处西籍村村委会主任,2007年10月至2014年11月任里则办事处西籍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任里则办事处西籍村党支部书记。

  经查,柴清山在担任西籍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期间,坐收坐支村集体资金129783.45元、违规支出招待费18550.50元、重复发放村干部工资4000元、长期借用村集体资金5310元归个人使用,违反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6条之规定,经里则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柴清山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村党支部书记职务,同时,责令其退回相关违规资金。

  当前,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深入落实,党风政风不断好转,但仍有少数基层党员干部法纪观念淡薄、心存侥幸,甚至顶风违纪,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广大党员干部应以此为鉴,保持清醒头脑,以更强的党性意识、政治觉悟和组织观念要求自己,严守纪律底线,不踩纪律红线,真正将守纪律、讲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作为对村级党员干部负有主要监管责任的街道党工委和纪工委,必须切实履行起党

  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及时谈话提醒,坚持抓早抓小抓预防,坚决避免类似违纪现象发生。

  中共滨州经济开发区纪工委

  滨州经济开发区监察局

  年10月30日

  党内警告处分通报范文三据辽宁省纪委消息:辽宁省纪委对沈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成员、**王民涉嫌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王民违反廉洁纪律,在任沈阳出版发行集团总经理期间,为集团下属企业楼盘开发项目办理工程审批手续等事项,请求时任鞍山市政府秘书长李景涛(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提供帮助,并送予李财物。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审议,决定给予王民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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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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