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不足专项经费11篇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不足专项经费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有关问题的报告 人社局:2016年以来,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 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不足专项经费11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不足专项经费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有关问题的报告
人社局:2016年以来,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
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主管局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先后完成了人员参保信息采集、缴费基数申报、基金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应缴保费核算和退休人员待遇移交发放等几项工作,各项工作都能够按照市、县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有序推进,较好的完成了现阶段改革工作任务,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现状按照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起步于2014年10月,截止2016年12月底,全县共有168个单位6606人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采集,其中:在职4904人,退休1702人,财政全额单位162个,差额单位5个,自收自支单位1个(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求,自收自支单位暂不纳入改革范围)。经核算,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12月底,我县共征收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费7377.84万元,单位缴费部分至今欠缴,共计欠费**万元,期间财政共支付退休人员工资**万元,基金累计赤字**万元。截止今年一季度末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4843人,退休人员1718人,尚有45人未
-1-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采集。二、主要工作进展情况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于2016年5
月正式启动,主要取得了以下几方面的成效。一是信息系统运行方面。已完成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
老保险数据采集系统、网上业务经办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的上线运行,各类功能、权限设置均已到位并开展相关工作。
二是信息数据库建设方面。整理并完善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保信息,完成了168个单位6606人的信息采集、参保登记和缴费基数申报工作。
三是基金管理方面。按照陕财办社〔2016〕127号文件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目前我单位综合全县资信状况、利率优惠、网点分布和服务质量等相关因素已在农业银行开设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两个专户,并已投入运行。
四是基金征缴方面。首先完成了全县2014年10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费的核算工作。其次针对退休、调动、辞职、辞退等人员变动情况启动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为后续实现基金征缴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五是待遇发放方面。在多次与财政部门进行沟通协商的基础上,从2017年1月起,全县1718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顺利转入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
-2-
公室发放,标志着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一是由于软件公司系统开发进程和服务能力跟不上现有工作步伐,参保单位也未将2014年10月至今应缴养老保险、职业年金费用缴清,导致目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能通过系统实现发放。二是原先用来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的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已停止执行,新的待遇核定办法尚未出台,2014年10月份之后的退休人员(中人)反响较为强烈。三是按照改革工作规定,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缴费部分由财政保障,2014年10月至2016年12月共需资金**,差额拨款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自筹,2014年10月至2016年12月共需资金**,差额单位对于自行解决本单位缴费的压力较大,导致基金征缴无法正常开展,自收自支单位暂不纳入改革范围。对于同时在财政和养老经办中心(企业养老)领取退休待遇的人员,过渡期内继续维持原财政发放渠道,后期实现系统发放后将无法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发放范围。四是部分参保单位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持续性认识不到位,支持力度不够,加之经办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且流动性较大,不利于改革工作的有效衔接。
-3-
下一步,我们将在市养老保险处和县人社局的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改革工作目标,把基金征缴作为第一要务,加大养老保险征缴和稽核工作力度,强化征缴措施,狠抓缴费基数审核。加强基金管理,保证基金安全,实现待遇从系统中核定和发放。进一步强化自身建设,不断提升业务经办能力水平,力争高标准、高质量的完成好我县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4-
篇二: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不足专项经费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01.14•【文号】国发〔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1.0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
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六、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
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七、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八、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九、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
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同时集中受托管理其职业年金基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准确解读改革的目标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此项改革顺利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贯彻本决定的实施意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
本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国务院
2015年1月3日附件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56
164
41
230
57
158
42
226
58
152
43
223
59
145
44
220
60
139
45
216
61
132
46
212
62
125
47
207
63
117
48
204
64
109
49
199
65
101
50
195
66
93
51
190
67
84
52
185
68
75
53
180
69
65
54
175
70
56
55
170
篇三: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不足专项经费
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目前,事业单位在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中普遍存在着管理不规范,财务人员控制意识淡薄等问题。如何加强对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资金的作用,是加强事业单位管理,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文章简要分析了当前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并就如何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出了几点建议。关键词: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部门或上级部门拨付给事业单位,为其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性资金,其涵盖了国民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资金规模大,资金使用效果影响范围广。一、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不够科学合理1.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时前期工作准备不充分。预算工作是专项资金管理的基础。预算管理作为管理会计的方法之一,主要功能是通过事前的预测对未来单位的发展有个相对清晰的认识,并以此发挥控制作用。事业单位在进行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时前期工作准备不充分,内容不够细化、相关预算编制制度不完善,导致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不能很好地结合本单位的事业发展计划、职责和任务等因素,预算编制数据
就不能准确反映项目对资金需要量。2.专项资金分配缺乏科学合理的标准和依据。财政预算中普遍推行了部门预算和细化预算的编制方法,基本上实行的是“人员经费按标准,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经费按实际”。但对于专项资金如何按实际,缺乏科学合理的标准和依据,存在经验主义倾向,在进行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时主观性强,随意性大。这样造成一方面一些专项资金大量结余,形成资金沉淀;另一方面一些专项事业资金又供给不足,影响事业发展和政府职能的实现。(二)专项资金的管理缺乏有效的监控主要原因是专项资金管理意识淡薄。一是有些单位的领导没有对专项资金管理给予充分的重视,“重申请”“轻管理”。专项资金申请到位后,没有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或制定的制度不能有效落实。二是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缺少监督和审查,专项资金在收支流程中不符合规定,存在随意列支、违规占有或挪用专项资金的现象。三是财务人员的综合管理能力不足。大部分财务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管理中只是承担了会计核算和资金支付等简单的服务性工作,对具体的业务和决策不了解,难以对各项目的事前和事中进行必要的监督控制,无法根据业务进度合理安排资金支付,使得财务监督往往流于形式,直接影响了财务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使管理手段相对弱化,导致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低下。(三)专项资金支出环节管理不规范1.专项资金支出没有单独核算。一些事业单位对专项资金没有进行
单独核算,支出时与本单位的基本支出和公用支出相混淆,致使在该单位当年账面上无法真实、具体反映该专项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不符合会计制度中“凡是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的规定。2.项目实施确定的时间与财政拨款时间不同步。项目资金未按计划进度进行拨款,导致项目资金跟不上项目进展,影响了项目的顺利实施,甚至会导致资金管理失控。这里面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财政滞留专项资金或暂时挪用;另一方面是缺乏相应的约束制度来保证两者的同步。3.专项资金支出没有有效的监控手段。有的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的支出没有有效的控制和监督手段,或有制度但缺乏执行力。各项费用基本上是实报实销,经办人员没有控制意识,这在预算不够细化的情况下就很可能导致“合法浪费”的现象。少数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只管要钱,不管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个别事业单位为了避免结余资金返回财政,违规采取先支付后实施的办法,造成专项资金的流失。4.专项资金缺乏使用情况的综合评价。专项资金的使用是有绩效目标的,资金使用过程中必须建立资金效益综合评价制度。但目前大部分事业单位缺乏这方面的综合评价机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不合理使用现象十分严重,容易导致资金的流失或者闲置,降低资金使用效率。很多单位认为把拨入款花完就算完成任务,工作中不考虑实际需要。如果能够通过费用预算进行专项资金支出控制,并且对资金使用结余或者超支的原因进行进一步分析研究,定期进行综合评价,
及时调整资金使用安排,更有利于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因此,加强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有效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是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二、加强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的对策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既有主观方面人为的因素,又有客观方面体制机制性的因素。这些问题一方面反映出地方财力供求的矛盾,另一方面也折射出经济发展和制度管理的滞后。解决主观方面的问题,关键应以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为指引,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强依法理财。一是从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提高财政管理能力的高度认识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重大意义,树立正确的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二是要统筹处理好当前发展和长远发展的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关系,资金合理使用和社会功能实现的关系,切实转变专项资金的管理观念,提高对加强专项资金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解决客观方面的问题,关键应以建立完善科学高效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体系和强有力的专项资金运作机制为重点,实现专项资金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一)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管理第一,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一方面要严格项目评审,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的导向作用。单位在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要理清思路、精心组织,全面了解、掌握上级或当地政府的工作要求,结合单位长远发展规划,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要做到稳妥可靠,既要体现实际需要,又要考虑财力可能,按照轻重缓急
进行排序,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目。同时,项目实施单位要提出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方向、重点、目标及管理办法。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预算编制制度,统一预算编制表格和编制程序,科学编制和合理细化专项资金预算,硬化预算约束,拓宽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细化和硬化预算编制是深化预算改革的方向和关键所在。细化预算,使预算支出落实到每一个项目和每项支出的每一款。要在对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的基础上,对原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加以分析和利用,合理确定同类项目的支出标准,作为预算编制的参考;同时要有效控制或尽量减少专项资金中差旅费、交通费等公用支出和人员支出的比重,使专项资金预算能够反映资金的最终用途及结构。第二,保证严格执行预算。认真贯彻落实《会计法》、《预算法》中关于专用款项资金管理的制度,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使专项资金的使用在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内运行,保证款项不得随意更改用途或挪用转移,提高专项资金收支的透明度。(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体现了政府“集中财力办大事”的思想,应当充分认识科学、规范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体系是提高专项资金管理能力的重要保障,要通过制度约束确保财政资金的每一分钱都取得实实在在的效益。第一,在宏观层次上建立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主要是从项目申报、立项分类管理、可行性评价、项目预算、资金管理、项目实施、
篇四: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不足专项经费
当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机关和事
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越来越紧迫。2008年国家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机关、事业、企业为三大主体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成为推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然而,08方案的先天不足和运行不佳,使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遇到了瓶颈。如何能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合理的对接成为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一大难点,本文从文献综述的方式对现阶段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行浅析,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一、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
探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必须考虑到依法履行公职的公务员、从事各种公益性事业的人员与企业职工各自不同的特点,以便妥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与国家整体社会保障的关系。公务员及事业单位的特点如下:1.国家公务员。2006年1月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①规定: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公务员不再局限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而将扩大到党委、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等机关工作人员。此外,公务员法还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保留了参照管理的形式,即法律、法规授权的现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2.事业单位的情况表现为多样化。一是在工作性质上,有的行使行政职能的,有的从事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以及文化艺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术团体等;二是管理制度上,有参照执行公务员管理,有按照事业单位管理办法执行的,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三是经费来源上,有财政全额拨款,财政核拨部分经费及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四是在管理体制改革上,有转为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有全额拨款转为差额拨款,有差额拨款改为自收自支,有自收自支转为企业的;五是在人员结构上,专业技术人员比较多,占事业单位人数的85%,工勤人员占15%左右。
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目前,国内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研究尚处于试行阶段。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自身的缺陷以及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衔接,阻碍了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也制约了其自身的发展。尽管全国已有二十多个省份进行了试点,时间上已有十年之久,但从整体上看,存在的问题尚多,
(一)参保对象有限。
从参保对象看,目前有的地区只是事业单位合同工,以及财政补贴或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部分人员,覆盖面较窄;谈不上真正意义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二)参保基金不足。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滞后以及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模式,使得这部分人员的养老基金没有积累,存在潜在风险,即养老金缺口问题。
(三)参保意识淡薄。
突出表现在一些单位有选择地参保,主要是一些专业性或专营性较强,经济效益好、职工整体年龄低的单位。由于担心“参保会让他人占便宜”,它们往往不愿参加养老保险,这与养老保险社会趋势极不相称。
(四)参保“逆差”突显。
这主要指个人缴费与养老待遇脱节。无论个人缴费数额高低、时间长短,参保人员退休时计发养老待遇仍沿用原有政策,因此养老金计发不与个人缴费情况挂钩。其弊端是,在实际缴费中,部分单位出于各种原因未能按真正的实际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这样不但影响了参保人员缴费的积极性,而且不能体现个人缴费的作用,即无法真正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五)养老保险制度缺乏法律性。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未启动,形成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的双轨并行,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差距逐年拉大,矛盾突出,已影响到社会稳定。养老保
险改革已近20年,时至今日,国家养老保险基本靠政策规范,缺乏法律的依据。这是导致企事业单位拒保、拖欠保费的重要原因,养老保险工作推行起来难度很大。
(六)征收基数、比例不统一。
基数方面,有的地方按人事部门核定的档案工资为基数征收,有的地方按工资总额为基数征收,有的地方执行“双基数”,有的按“单基数”征收。
三、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公正
社会保障是社会平稳有效运行的减震器和安全网。而公平公正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原则,改革能否体现公平公正,不仅关系到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而且更关系着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国家奋斗目标的实现。经过20世纪90年代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我国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收入差距逐步拉大,导致企业退休人员不满情绪日增,严重影响我国的社会稳定与和谐。2008年国家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出台和实施,较好地体现了企业与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的公平性,但由于没有将公务员纳入其中,又造成了公务员与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的不公平。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最终目的是缩小机关、事业和企业三者之间的待遇差距,这就需要在三类部门之间实行养老保险统一运营,使所有退休人员均享受同等退休待遇。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最终实现三类部门之间养老保险待遇统一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二)依法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严重滞后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障碍。纵观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础保障,均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和财政大力支持。如果我国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障碍不排除,社会保障体制的作用就会受到很大限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将无法真正推进。因此,进一步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依法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需要。
(三)对于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形成有一定推动作用
���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在短期内难以改变。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以及由此带来的国民养老待遇不公问题的根本,也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但中国在相当长时间内,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体制是分割的。一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我们追求的最终目的,但近期将多元化制度安排作为过渡显然是
篇五: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不足专项经费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9•【字号】合政办[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拟
订的《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一月十九日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124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及参保对象
1、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2、经市、区、县人事部门批准实行全员聘用制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3、经市、区、县人事部门鉴证聘用并经相应人事部门批准,与编制内工作人员执行同一工资制度的机关(含参公、依公,下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4、经相应人事部门批准,与编制内工勤人员执行同一工资制度的机关编制内合同制工人。5、符合上述条件的退(离)休、退职人员。6、原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现人事档案委托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或市、县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含市教育人才市场,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的人员(以下简称实行人事代理人员),可以申请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因触犯刑法被开除的人员除外)。二、管理机构与相关业务机构及其职能1、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2、合肥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机关事保中心)是我市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经办机构,负责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费用结算、养老金待遇支付等管理服务工作,承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具体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市属3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3、市属四区和三个开发区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承办本地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并在其劳动保障机构设立相应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宜。4、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受市机关
事保中心的委托,负责人事代理人员养老保险的申报工作。5、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对参保单位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和退(离)休、退职
人员状况等情况进行稽核,并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以及费用缴纳、个人帐户、参保信息、养老金领取等服务。
6、市财政部门负责设立社保基金专户,加强监督管理;组织人事部门分别负责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手续管理;市地税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做好社保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三、养老保险的统筹及基金的筹集1、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市、县分级统筹。2、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积累”的原则,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3、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两个部分,分别由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从规定的缴费时间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或批准退职的期间内,必需按时足额缴纳,不得中断。4、达到法定退(离)休年龄的退(离)休人员和符合条件经核准退职享受退职待遇的人员,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5、缴费基数(1)单位月缴费基数为单位上月在职职工工资总额。(2)职工月工资总额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地方出台的物价性、福利性津补贴,国家和省、市出台的岗位性津补贴。(3)参保的各类人员及其因请长假、病假、停薪留职、公派出国或外派(借)到其它单位工作期间,其作为缴费基数的基本工资和各类津补贴组成详见附表一。
(4)下列人员缴费基数的确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含见习期的大中专等院校毕业生和熟练期、学徒期的工人)从参加工作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参加工作之月的见习期工资计算;转正定级后,按转正定级工资为基数。受行政开除留用处分以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的职工,在留用察看或**期间按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组成若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6、缴费费率(1)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机关合同制工人,单位为33%,个人为3%。(2)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单位为31%,个人为3%。(3)市劳动、人事部门管理的劳务人才中介机构(含市教育人才市场)符合条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事代理人员,按照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办法(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包含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合计缴费费率34%缴纳,其中个人记帐部分为3%;单位聘用人事代理人员的,其31%单位缴费部分由聘用单位缴纳。(4)参保单位实行整体人事代理的,执行单位参保费率。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机关合同制工人,单位费率为33%,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单位费率为31%,个人费率均为3%。7、参保单位退(离)休、退职人数与在职人数的比例超过30%时,加征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调剂金计算办法为:调剂金=(退离休、退职人数÷在职职工人数-30%)×本单位月缴费基数×33%。机关合同制工人调剂金计算办法为:调剂金=(享受养老金人数÷参保人数-
30%)×本单位月缴费基数×33%。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调剂金计算办法为:调剂金=
(退离休、退职人数÷在职职工人数-30%×本单位月缴费基数×31%。8、养老保险费的列支渠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区、分单位核算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缴纳的养老保险调剂金按下列渠道列支:(1)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2)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各级财政承担部分,由各级财政
分别列入预算;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在税前列支;(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单位在税前列支。职工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税前列支、不计征个人所得税。9、当年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收支逆差的,按所述列支渠道由各级财政和单位分
别承担。市、区两级财政原口径安排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退职费用不得减少,可
调整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调剂金及弥补收支差额。10、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方式(1)市地税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2)参保单位应按月按标准及时向市机关事保中心或受委托承办机关事业单
位养老保险具体工作的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督促参保单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4)每月10日前,参保单位应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到市机关事保中心
申报本单位次月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及由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养老保险费,并凭市机关事保中心核定的应缴费数据到市地税部门办理缴费手续。
(5)参保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年报审核制度,按规定向市机关事保中心报送各种报表,作为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基本养老金拨付的依据。
11、养老保险费的征缴与养老金的拨付方式(1)养老保险费的征缴与养老金的拨付按照“按月结算,全收全付”的方式。即养老保险费全额征收,养老金全额支付,实行养老保险费征收和养老金支付收支两条线管理。(2)参保单位的名称、银行帐号、法定代表人、地址和人员、工资、养老金数额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向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并办理变更手续。四、养老保险费的补缴1、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坚持“不免、不减”的原则。对于确无能力而要求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市机关事保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暂缓缴纳,缓缴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缓缴期结束后与次月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并缴纳、足额补齐。2、参保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金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3、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应首先由调入单位与个人分别补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应缴保险费的差额部分〔(核定的本人事业单位档案工资本人在企业历年缴费基数的平均数)×相应的事业单位缴费费率×相应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启动之月起至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之月的月数〕;办理退休时在事业单位的实际缴费不足15年的,应由调入单位和个人以其享受养老金待遇前一个月的在职工资为基数分别补足15年。在市劳动、人事部门管理的劳务人才中介机构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事代理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之月起计算,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
不足15年的应以其享受养老金待遇前一个月的在职档案工资为基数补足15年。上述应补足养老保险费而未补足的,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金额,不予享受养老
保险待遇。4、我市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机关、全额拨款事业
单位里经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的合同制工人及经市人事部门鉴证办理了聘用制干部手续人员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98年9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从1998年9月1日起补缴,1998年9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补缴基数以补缴之月的档案工资为基数。
5、我市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缴的起始时间为:2007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从2007年1月1日起补缴;2007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补缴基数以补缴之月的档案工资为基数。
6、补缴保险费的计算办法:补缴保险费金额=按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套改的档案工资×(单位缴费费率+个人缴费费率)×应缴费累计月数+累计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息)+滞纳金。
五、养老金待遇的核定和支付1、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国家、省、市关于提前退休、退职条件的,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审批的管理权限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后,由市、县经办机构核定养老金,符合享受条件的,按月支付养老金。2、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市、县社保经办机构按月直接拨付到享受养老金待遇的退(离)休、退职人员个人养老金帐户。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以下项目:(1)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构成和计发标准与国家和省、市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离)休、退职费计发办法一致。基本养老金由基本退(离)休、退职费,地方制定的物价性、福利性津补贴,
国家和省及我市制定的岗位性津补贴三部分构成。基本退(离)休、退职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
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计发。地方出台的物价性、福利性津补贴,国家和省及地方出台的岗位性津补贴详见
附表二。(2)因获奖、实行计划生育等享受提高退休费比例的部分。(3)退(离)休、退职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
补助费。(4)其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退(离)休、退职人员应支付的费用。(5)今后,机关事业单位退(离)休、退职费组成和计发标准有新规定的,
从其规定。(6)参保的人事代理人员从规定参保时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不足15年
又不愿意补足的,社保经办机构将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部分及利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保险关系同时终止;缴费年限虽满15年,但在缴费期间内中断缴纳应缴保险费的,在按退休、退职费计发办法计算养老金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下调其养老金标准,下调比例=[累计欠缴保险费月数/(已缴保险费月数+累计欠缴保险费月数)]×100%。
六、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1、基金的管理(1)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2)市地税部门征收的养老保险费要按时划转到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3)养老保险费的错征退费在养老保险支出户中办理。(4)养老保险基金存入专户后,开户行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险基
金的有关规定计息并将利息纳入基金。(5)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参照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印发《社
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9]20号)执行。
(6)实行统筹基金超支预警制度。当统筹基金出现超常支出时,市机关事保中心要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汇报,并认真分析原因,按照基金筹集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市政府。
2、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管理(1)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据实计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按银行居民一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并随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所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2)参保职工调出时,其个人帐户资金随同转移;职工调入时,其转入的个人帐户资金全额计入个人帐户。3、经办机构应为缴费单位和个人建立缴费台帐,及时准确记载个人缴费基数、比例、金额、月数等数据。4、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按规定查询参保纪录。七、法律责任1、符合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均应按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并足额缴费。单位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养老保险基金。缴费单位拒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税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缴费单位的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
位应当如实提供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3、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1)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变更登记的;(2)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3)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养老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税务部门追回流失的养老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八、其他1、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同级事业单位标准列入部门预算。2、职工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转手续。3、参保单位的退休人员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在未移交社区管理前与原单位现行的隶属关系不变。退(离)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医疗等未列入养老保险范畴的各项待遇仍由原单位负责,移交到社区的按移交规定执行。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撤销、合并的,退休人员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及时到市机关事保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变更手续。4、已参保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还可以选择参加单位补充养老保险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单位补充保险的费率最高不得超过10%。5、参保人员退(离)休、退职前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本息以及
单位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账户本息依法继承,一次性支付。6、享受养老金待遇的退(离)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所在单位应及时按规定
申报《退(离)休(退职)人员、待遇情况增减申报表》以及死亡证明、殡仪馆火化证明和死亡注销的户口本。市机关事保中心自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其享受的养老金待遇,同时按规定拨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退休人员移交到社区管理的由社区向经办机构申报。
7、参保单位的退(离)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原供养的直系亲属如符合遗属困难补助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填报《退(离)休(退职)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报表》,经批准后,由市机关事保中心按月支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退休人员移交到社区管理的由社区向经办机构申报。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由于客观原因,不再符合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时,参保单位或社区应及时通知经办机构,并办理停止支付手续。
8、退(离)休、退职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或受政纪、党纪处分的,按照《转发〈关于退(离)休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合人发[1999]187号)确定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9、我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整体改制转为企业或关闭的,其中解除事业身份的职工,允许以个人身份自主选择参加企业或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
10、因触犯刑法被开除的人员,刑满释放后,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其原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部分可以转移。不愿参保的,个人账户退给本人。
11、按照《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1998]第66号)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单位和个人,应补办参保手续,并补缴自应参保之日至本规定施行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新成立的事业单位应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12、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合肥市人事局1998年8月26日印发的《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合人发[1998]238号)同时废止。
13、本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篇六: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不足专项经费
关于核定收支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职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后津贴部分计发养老金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2003(000)011
【总页数】1页(P4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0.67
【相关文献】
1.关于印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J],2.关于核定收支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职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后津贴部分计发养老金办法的通知[J],3.关于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影响的思考[J],邢丽4.干部退休后能拿多少养老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J],;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粤府函[2021]294号)[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篇七: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不足专项经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问题
分析与应对措施
摘要: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是中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当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它面向对象的针对性较强,所受到的影响和阻碍也较多。本文论述其改革的重要性以及存在的许多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一些措施,以求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进一步改革提供依据。改革的主要意义主要是对于社会主义制度,单位财政负担以及双轨制度矛盾,老龄化社会问题。相应存在的问题体现在地方财政压力、配套制度以及综合差异性上。本文针对每一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建议,促进改革成效。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分析;应对策略
前言:老龄化的日益严重,使得养老制度需要更加完善,其面临的问题和挑战都是促使当前不断改革的动力。这一关乎民生以及福祉的关键性问题一直以来都受到国家的重视。各个时期的情况均有所差异,因而能够结合不同阶段的特点合理分析也是改革的必经之路。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改革,有助于增强社会主义的公平性。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在2008年以前是不公平的,不同人群之间的养老保险待遇是不相同的,由于当时国际经济发展不均衡,并且国家经济实力相对于现在来说比较弱小,允许这种养老人群之间存在不同的差距,但是随着我们国家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国家财政能够承担的起大面积的提升居民的养老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统筹制度的完善,实现养老保险的公平,缩小相关人群之间的差异,才是我们目前的改革目标,完善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
(二)使得单位财政负担减轻
减轻单位的财政负担,应该从统筹支付和缴费来看,在2008年没有改革之前,机关单位离退人员的相关退休费用全部都是国家财政给付,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退休人员不断增多,如果全部的退休人员还是继续由单位财政进行承担负责,那难免会造成单位的财政压力,加重单位的财政负担,可能导致退休金无法按时发放甚至无法保证正常发放,但是在国家进行养老保险设置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以后,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是由单位和个人按照不同的比例进行承担的,所以可以减轻单位财政的压力,由此也区分了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统筹账户还可以通过一些机构进行运营,比如银行,进行增值,然后还会有持续不断的资金注入,间接的也减轻了国家的财政压力。
(三)缓解双轨制度的矛盾
在改革之前,养老保险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就是国家公职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与普通公司的普通职员在退休后享受到的待遇差别很大,导致社会的不公平,这就是双规制度的矛盾。改革之后,机关事业单位与社会企业采用同一个标准进行缴费,同时是单位与个人分开按照固定的百分比进行缴费,在退休之后所得到的退休金也不是大家统一的标准,而是按照职级和职位进行评定,这样一来,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就与企业单位的退休金的差距进一步缩小,相对于人才来言,选择性就会更大,消除优秀人才的顾虑,减轻它们之间的矛盾。
(四)缓解人口老龄化矛盾
随着生活压力的增大以及之前强调的独生子女政策,人们不断减少生育意愿,使得我国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目前我国独生子女偏多,这就造成了年轻人的负担加重,每一个年轻人就需要赡养两个老人,如果不进行养老保险的改革,那么就会加重人口老龄化之间的矛盾。在改革之后,即使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进行,社会和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都不会降低太多,所以对于资金方面,子女不需要考虑老年人退休的资金问题,能够更安心的工作[1]。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问题
(一)地方财政压力整体加大
随着机关事业单位的改革,减轻了机关事业单位的财政压力,但是却加强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不断增多,目前很多地方政府的给付制度不够完善,此时国家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的改革触动的是“个人”利益,所以国家机关的养老保险基本上都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给支付,不需要个人来进行缴费,那么就会造成地方政府和国家的财政压力增大,改革阻力也会相应的加强。
(二)配套制度体系仍需健全
首先改革之后的统筹账户的一大笔资金应该如何使用是一个问题,应该合理的保持增值或保值,但是不能让其贬值,这样就会降低养老保险的保障作用,所以应该建立专门的机构进行投资和管理,使其保值或者增值的速度要跟得上贬值的速度。随着时间的不断进行,国家公职人员在不断增多,但是针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养老保险相关的措施还没有完善,目前也还没有形成固定的体系或者给付标准,也缺少相对应的科学管理制度作为支撑。
(三)未考虑保险综合差异性
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不一,在进行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行过程中也往往受到各种阻碍,使得其只能够在小范围内得到有效的推行,发挥其意义。虽然很多地区都进行并轨发展的积极推行,但是由于各个岗位之间的差异性,养老金的综合替代率存在一定的问题。保险制度不能够针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各个群体的不同而进行落实,影响了制度的落实效果与改革效果。也难以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这一问题的出现受制于国家政策规划的整体思路,也受制于养老保险的技术问题。[2]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问题应对措施
(一)增收节支,以减轻地方负担
长期而言,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落实是能够缓解机关事业单位的财政压力的。但是对于地方财政的确会产生较大的压力。为了能够顺利的度过这一压力期必须
要能够积极寻求增收并且减少支出。增收的重要方法可以通过向上级财政部门寻求帮助来实现,这是一种财政压力的转移,也是一种对基层地方政府压力缓解的最有效的方式。上级拨款力度增大,对于地方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进一步落实,缓解社会压力将效果显著。除开这类的财政征缴渠道,还需要鼓励有关的机关事业部门能够从自身出发,增大自身的业务范围并且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通过机关事业单位的部分社会化改革,使得自身的收入得到增加,进而也就可以使得养老保险的原有基数得到增加。在经费的开支上,做好经费的统筹管理,节约不必要的各项开支和经费,对于公务经费的支出控制更为严格。将很好地做到财政节流。此外,优化养老保险的基金化管理也是一种增收的重要方式。当然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金必须要能够妥善处理。做到专款专用,基金的征缴水平也应当得到提高,应收尽收。推动保障基金投资的市场化、多元化。并且力求高效可行,形成统一良好的制度。
(二)完善制度,以提供改革依据
养老保险的改革中制度的合理性起到了关键作用,只有完善的配套制度的协调,保险改革各个环节才可做到有据可依。因而各个相关部门要能够从机关单位公职人员的切身利益出发,从各个地区和岗位的特点出发,合理制定相应的安置制度。当然,制定任何制度必须要能够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将单位以及行业作为自身制度的落脚点。顶层设计方面具有统筹系统考虑的意识。对于贡献较大的公职人员,还应当做好后续的服务工作,有更加匹配其贡献程度的制度适应。如此,更可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积极性。充分保证养老保险制度落实的安全性和合理性。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和落实公平性和公正性。但是以往的改革使得养老群体之间的待遇仅仅存在于同一地区之间,而不同地区不同单位的差异则被忽视。所以在制度改革的理念上仍需突破。要遵循公平共享原则。政府主导并且社会参与进行统一式的改革推进。共建改革体系。
(三)加强技术,针对性保险服务
在当前的信息时代,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也需要智能体系的融入,如此可以加快养老保险的流程,更好地服务群众。不用线下来回奔赴,实时共享数据做到信息联通。并且可以更方便的掌握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的工作情况信息
以及诚信信息。各个不同地区的差异性也可以一目了然。更加便于国家层面针对不同群体、不同地区进行政策上的调整。简政放权以及放管结合都可以落实,从而实现养老政策改革效果的提升[3]。
结束语:
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必须要始终坚持其公平性,这是解决当前中国老龄化社会问题的重要方法。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转轨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更多层面上的调整,来充分发挥制度改革的有效作用。当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于社会发展十分重要,也是国家和地方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参考文献:
[1]孙骏.刍议新时代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构想[J].商讯,2021(23):158-160.
[2]庄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面临的问题与完善对策[J].老字号品牌营销,2021(08):37-38.
[3]孙晓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制约因素与策略选择[J].经济管理文摘,2021(13):127-128.
篇八: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不足专项经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集中清欠及征缴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X政发〔2015〕4号)规定,区政府确定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欠缴社会养老保险费进行清欠及征缴。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完成全区201X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清欠工作;确保201X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按月足额缴纳。二、时间要求该工作从201X年5月21日开始到8月31日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一)动员部署阶段(201X年5月21日—5月22日)。区政府召开动员会,安排部署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清欠工作。各镇街和有关部门召开会议,制定实施方案,做好清欠准备。
(二)清欠实施阶段(201X年5月23日—8月20日)。各镇街和区直欠费单位积极行动,明确欠缴数额和清欠进度计划,采取多种措施,想方设法一次性或分次缴纳,确保此规定期限内完成清欠任务。
(三)总结改进阶段(201X年8月21日—8月31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认真总结清欠工作经验,分析形成欠缴的原因,研究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确保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及时足额上缴入户。
三、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切实加强清欠工作。各镇街和区直欠费单位成立清缴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及时掌握和催促工作进度,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切实加强清欠督促。组织区政府督查室、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加强对清欠工作的督促,实行一周一督促,一月一上报,确保按时清缴到位。
(三)切实加强措施力度。清欠进度慢的镇街和单位,区政府督查室、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协助、调度,限期缴费。在规定时限内完不成清欠任务的,由区财政局从相应单位经费中将欠费划拨至养老保险基金账户。由于
养老保险费清欠工作不力而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有关欠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区201X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按照《XX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2013〕13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X政发〔2013〕32号)、《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市财政局XX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重度残疾人申请提前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X人社〔2016〕151号)、《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XX省财政厅XX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X人社发〔2017〕37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X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从201X年5月21日开始,到6月30日结束,各镇街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做好201X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续保等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201X年6月30日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适龄参保率达到100%。
二、参保缴费范围和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在户籍所在的镇街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缴费档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共设定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四、补贴标准
(一)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选择100—3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缴费即补(补缴除外)。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政府承担。
(二)对重度残疾人的补贴。由区财政按100元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在享受政府代缴保险费的同时,享受政府相应标准的缴费补贴。
(三)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补贴。符合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由区财政代缴100元标准的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缴费档次的缴费补贴。
五、优惠政策
(一)长缴多得。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以上的参保居民,每多缴一年,加发1元的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二)重残参保人可提前5年申领养老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持有第二代一级、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年满55周岁可以申请提前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符合提前领取条件的残疾人,自批准的次月起领取养老待遇。
(三)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可以依法继承。
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相关手续的,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每人600元。
(四)享受优惠利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自2016年1月1日起,我省2016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8.31%。以后年度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调整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补缴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实施时未满60周岁应予参保缴费尚未缴费或中断缴费的,按每年1000元缴费标准予以补缴,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年满45周岁尚未参保人员未按规定补费的,不予办理新增参保。
七、实施步骤
篇九: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不足专项经费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保险制度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立足增量改革,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实行省级统筹制度;健全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逐步建立独立于机
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
二、改革的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中事业单位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被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等。其他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按照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每年为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以下简称改革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l%。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二)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三)对符合规定纳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统筹项目和有关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不属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统筹项目或超出统筹项目标准的,不得从基金中列支,由同级政府研究解决。
(四)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发放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资金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基本养老金调整
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各地不得自行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
七、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按8%缴纳,个人按4%缴纳。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职业年金基金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八、统筹层次
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缴费基数计算口径和比例;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实行综合柜员制经办模式;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
在明确各级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责任的基础上,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担机制,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九、基金管理和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我省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在跨省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照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政策衔接
各地要做好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期间的参保单位、人员转移接续工作,妥善处理个人缴费本息和基金结余。要按照试点统筹范围,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期间的基金进行清理核算,对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工作人员,在试点期间形成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单独管理;对不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单位、人员,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按照政策规定做好养老保险衔接工作。
具体衔接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按规定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三、社会化管理服务
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各级政府要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四、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
参保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在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管理。中央驻冀、省直驻外省(区、市)及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业务纳入省本级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缴费申报、基金征收、账户管理、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基金管理等工作。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各级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
十五、信息系统建设
按照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要求,根据全省统一经办规程,建设省级集中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实施业务、财务、档案、年金管理的一体化建设,在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宏观决策等方面,全面满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要求,推进相关部门间的数据联网和业务协同。通过网上业务办理、移动通信应用等多元化服务手段,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推进社会保障卡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中的全面应用。加强信息基础设施与运维机制建设,确保信息安全,保证系统平稳运行。
十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切实抓好组织实施。成立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制定工作推进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
的经费和服务设施。各级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抓好具体落实。
(二)组织业务培训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组织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各方面力量,广泛宣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各项政策,回应群众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明确工作进度。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稳妥解决突出矛盾,抓紧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各项准备工作,2015年底前启动。
(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要从实际出发,认真排查风险点,制定应对预案,把工作做实做细,保持社会稳定。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本意见政策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篇十: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不足专项经费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10•【字号】鄂政发〔2015〕64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15〕6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5〕2号),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主要任务。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
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健全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经办服务水平。
二、改革的实施范围。单位实施范围是:全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中央在鄂单位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人员实施范围是: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编制外工作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建立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机制。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本单位工资总额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之和执行。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四、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五、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详见附件)。
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六、规范待遇统筹项目。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各地、各单位不得自立项目、自订标准。符合政策规定的退休待遇中,属于统筹内项目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由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属于统筹外项目的,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由单位发放。
七、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八、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调整基本养老金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工资增长、物价变动等因素,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除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外,各地不得自行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
九、加强基金监督和管理。坚持基金省级统筹的方向,现阶段统筹层次先与财政管理体制保持一致,适时建立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待条件成熟时实行省级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十、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全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的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统一基本养
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
十一、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二、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各地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十三、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参保单位和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采取银行代扣方式进行征收。
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四、做好前期试点与新制度衔接工作。各地根据《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鄂政发〔1995〕138号)开展的试点,以及根据《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4〕121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号)开展的改革,要妥善处理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本人。改革前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改革后,对于不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单位和人员,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十五、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整合调整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适当充实工作人员力量,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执行全省统一的业务经办流程和规程,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省直和中央驻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省直所属汉外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
十六、加快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建设省级集中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
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向参保人员普遍发放全国统一标准、加载金融服务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七、完善配套政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委组织部等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研究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职业年金实施办法、一次性退休补贴办法等配套政策和缴费工资基数、待遇统筹项目等具体规定,并指导实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部署,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环境,确保改革按期顺利进行。
本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鄂政发〔1995〕138号)、《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4〕121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号)同时废止。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2015年10月10日
附件
篇十一: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不足专项经费
P>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6•【字号】石政办发[2008]75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08〕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
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落实。二○○八年六月六日
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探索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制度的意见》(冀办发〔2005〕27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2〕47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财政厅关
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3〕42号)文件精神,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本着积极探索、逐步推开、水平适当、基金平衡的原则,建立符合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情况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范围和对象:石家庄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聘用人员和自谋职业人员。
第三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单位和职工应尽的义务,职工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和县(市、区)两级社会统筹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挂钩。第五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各级政府主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能部门。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基金征缴、管理和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第六条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参保单位,均应按《社会保险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第七条社保经办机构应依法对参保单位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积累”的原则进行筹集。第九条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工作人员当月工资总额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总额之和或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其中市本级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工作人员当月工资总额和离退
休人员离退休费总额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谋职业人员缴费按人事部门核准的职工个人实发工
资核算,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包括:(一)基本工资;(二)其它工资;(三)各种津贴、补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缴费基数为本人当月实发工资,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
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能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第十条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不超过缴费基数的20%,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不超过缴费基数的8%。其中市本级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0%,参保人员缴费比例目前为缴费基数的5%。参保人员缴费比例每两年调整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调整比例需报同级政府批准,并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缺口的,由同级财政负责筹集。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逾期未缴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参保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提取,在自有经费或财政拨款中列支。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第十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银行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七条社保经办机构要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财政部门应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第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为缴费基数的8%,个人缴费不足8%的,由统筹部分补齐。第二十条每年年初按省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计账利率对上一年度末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载一次利息。
第五章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与支付第二十一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探索开展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第二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标准按冀政〔2006〕88号文件规定执行,统筹项目为:(一)离(退)休费;(二)物价性保留津贴;(三)职务津贴(限全额单位);(四)劳模荣誉津贴;
(五)教龄津贴;(六)护龄津贴;(七)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八)护理费;(九)交通费;(十)养老保险津贴;(十一)丧葬费;(十二)工资制度改革后保留部分(包括高于30%部分和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十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十四)警衔津贴。第二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按冀劳社〔2003〕42号文件执行。统筹项目为:(一)基本养老金;(二)补贴性养老金;(三)丧葬费。第二十四条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固定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劳动合同制职工、自谋职业人员及聘用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当月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自谋职业人员缴费年限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将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或者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的本人缴费期间最高一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聘用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利息全部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或在职期间死亡的,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含利息);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储存额(含利息)尚有余额的,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将余额部分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六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按规定转移个人账户。第二十八条调入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存储额不间断计息。退休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退休前再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第二十九条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需缴纳补偿金,按冀劳社〔2001〕3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即: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重新缴费不足15年的,应在转入时根据不足年限长短一次性缴纳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按转入后确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且缴费基数按每年增长10%计算。缴纳补偿金的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补偿金并入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第三十条参保单位拟转制或撤并的,应提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对其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全面稽核。欠费的,需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缴清。从相关文件规定的转制、撤并之日起,社保经办机构停止收取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基本养老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按《河北省劳动和社会
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转制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0〕68号)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07年5月1日起到2012年5月1日止。第三十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级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推荐访问: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不足专项经费 养老金 经费 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