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商品类税负更能体现公平性及量能纳税。10篇怎样理解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商品类税负更能体现公平性及量能纳税。 《个人所得税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是1980年制定的,1993年税制改革时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基本上确立了目前的制度框架。但随着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怎样理解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商品类税负更能体现公平性及量能纳税。10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怎样理解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商品类税负更能体现公平性及量能纳税。
《个人所得税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是1980年制定的,1993年税制改革时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基本上确立了目前的制度框架。但随着经济发展,个人所得税法的种种弊端日渐显现。从2021开始,财政部、国税总局就酝酿个税法改革,相继召开了一系列研讨论和论证会。但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寄予厚望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仅就个税起征点及征管问题作了改革,对其他问题并未涉及。从经济发展及法制建设出发,个税法的改革远未结束。本文拟从实践和理论出发,对其中一些重要问题谈一点个人看法。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的功能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在一定期间的纯所得(净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一个税种。所谓纯所得是指自然人在一定期间的收入总额扣除为取得收入所需费用后的余额。理论上,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财政功能,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为国家提供可靠的财政收入;二是调控功能,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实践中,不同国家出于不同需要,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不同结构设计和安排,或偏重强调它的财政功能,或偏重强调它的调控功能。个人所得税法是有关个人所得税结构内容的法律规定。作为法律,它的功能主要是借助国家的强制力量对个税的功能进行侧重选择并使其有效、迅速和充分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对个税的结构内容改革,实际上就是修正个税法的功能。只是,我们希望《个人所得税法》发挥什么样的功能呢?是侧重增加财政收入,还是侧重调节收入、维护社会公平?抑或二者兼而有之?目前,在个税改革纷纷扬扬的大讨论中,似乎没有人主张通过修改个税法增加财政收入。事实上,在过去一段时期,我国个税收入一直呈现高速增长态势:2021年收入995.99亿元,2021年至2021年收入分别为1211亿元、1417亿元和1737亿元,年均增长幅度为19.8%;2021年个人所得税收入比1994年增长23倍,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从1.4%增长到6.8%,是同一时期收入增长较快的税种之一,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结合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特别是政府的社会服务意识、服务水平有待提高的情形,似乎不宜再提高个税收入,而应当提倡藏富于民,让民众真正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实惠。这也许正是几乎没有人主张通过修改个税法增加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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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大多数人认为个税法应该发挥调控功能,而现行个税法在这方面却是缺失的,或者发挥得不够,笔者深有同感。在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被称为“良税”,个人所得税法担负着调节社会财富分配、防止贫富差距过大的重要任务。在美国,高收入者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所缴纳的税款每年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而我国的形势截然相反,2021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亿元,其中65%来自工薪阶层;而占总收入一半以上的高收入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20%。尽管这次提高了起征点,工薪阶层的税负会降低,但高收入者的税负并没有太大变化。个人所得税法的调控功能实在是有点尴尬了。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制目前,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基本模式是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其中,分类所得税制是将纳税人各种所得区分不同来源、性质,并根据不同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进行课税。该模式具有方便源泉扣缴、计征简便、征管成本低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不容忽视的弊端:一是不利于实行累进税率,不能按纳税人的能力课税,从而不能较好的体现税收公平;二是容易造成合理避税。纳税人利用分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的办法就可以达到避税目的,导致税源严重流失。综合所得税制是将纳税人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额或扣除额后,余额按统一的累进税率计算征税。该模式税基宽,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减少避税行为,并考虑到个人经济状况和家庭负担等给与减免照顾,可以较好的达到调节税负的目的,并实现一定程度上的纵向再分配。但该模式课税手续较繁琐,征收费用较多,不仅要求纳税人具有较高的纳税意识、较健全的财务会计信息,而且要求有较先进的税收征管制度。我国现行个税法实行的是典型的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划分为11类,并对不同的应税项目实行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实行按年、按月或按次计征。由于它的明显弊端,特别是现实中反映出来的不公平现象已远远背离它的调控功能,在这次个税改革讨论时,有人主张摒弃分类所得税制,实行综合所得税制。但笔者认为,对那些收入总额较高且来源分散的人来说,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固然可以实现量能纳税,达到调节社会收入、公平税负的目的,但对那些大多数收入比较均衡且来源比较单一的人来说,实行综合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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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并不见得有多大优势,相反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却简单明确,征收简便,税源易控,不仅可有效防止逃避税行为,也更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
因此,明智的做法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即对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具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制定统一适用的累进税率;对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等其它所得,仍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如此,既可以发挥综合所得税制的优势,又可以避免分类所得税制可能产生的不公平。不过,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只是现阶段的选择。从公平税负、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的需要出发,完全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应该是我国个税改革的方向。只有逐步向综合税制迈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税收公平的问题,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起征点是“人民基本生活费用不得征税”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其实质是税收国家在就纳税人的所得征税时,以纳税人的生活费用为标准所确定的免税额度。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根据各自不同的经济发展和人们的消费情况会确定不同的起征点标准。在我国,现行起征点标准的确定方法是采用一个明确的具体的数额。不管是800元,还是新修订的1600元,其方法都是一样的。姑不论其数额本身是否适当,单是其采用的方法就是值得商榷的。一方面,经济是一个渐进性的动态发展过程,人们的基本生活费用也会呈现出渐进性的动态特征,有时还会受通货膨胀的影响,采用一个明确的具体的数额作为起征点,即使在现阶段是适当的,在未来阶段也可能背离现实,从而也就失去了它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如我国25年前确定的800元扣除标准在今天已使大部分税赋落到收入较低的工薪阶层身上,形成了“劫贫济富”的后果,与法律出台时的目的明显相悖,就是一个很好的明证。另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存在巨大的地区差异,人们的收入和消费支出在地区间差异巨大,采用一个明确的具体的数额作为起征点,过高可能导致国家税收收入显著减少,过低则会造成对较发达地区纳税人生活费用征税的后果,前者有违个税法的财政功能,后者有违法律的本意。如果赋予地方自主调整权,不仅损害法律的统一性,还会造成东部发达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税负不公,进而可能影响发达地区的投资者到中西部地区投资,削弱中西部地区的竞争力。这次税改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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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中的重要税种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中的重要税种。当今世界,个人所得税在缩小贫富差距方面越来越发挥着“调节器”作用。本文联系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现状,分析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影响,进而从个人所得税制、税率、课征范围以及税收政策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建议与设想。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差别课征;量能征收
个人所得税,始创于英国,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它是对个人获得的各种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个人所得税将成为我国税收体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税种,其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在组织收入与调节社会、经济方面的作用将越来越明显。但在现实的经济发展情况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因为经验不足,存在税款流失严重,税收政策不合理等,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将会对我国税收制度、财政体制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这里就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现状
我国最近一次对个人所得税的调整,是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据了解,本次修正是自1980
年9月10日个人所得税法通过以来的第五次修正。此前,个人所得税法曾于1993年、1999年、2005年、2007年6
月29日修正过四次。1980年9月10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同时公布实施。该税法统一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至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开始建立,在建立初期它起到了调节居民收入和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1993年10月31日,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本国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此举不仅增大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同时也扩展了财政收入。1999年8月30日,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的开征促进了居民消费和拉动内需的增长,提高了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2005年10月27日,修改了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金额由800元增加至1600元,同时可以在税前抵扣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用以及住房公积金等。起征点的提高以及费用扣除范围的加大,缓解了工薪阶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压力。2007年6月就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调整问题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为国务院决定减征或停征利息税提供法律依据。自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不断发展走向完善,并一直发挥着积极的调节作用。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个人收入的差距,这是市场
经济的缺陷。征收个人所得税正是政府宏观干预的手段,是政府调节贫富差距的主要措施。尽管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一直都在发挥着积极的调节作用,但仍然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单一分类所得税制产生的不公平问题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按应税项目分类征税。由于不能就个人全年各项收入综合征税,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同时对个人收入调节力度不够,影响了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发挥。在实际征收中,工资薪金所得占了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60%以上,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调控作用。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容易造成收入项目定性不准确或难以定性的问题;容易造成纳税人有意把自己的收入在不同类型收入间进行转换,多次扣除费用,以达到逃税和偷税的目的,且现行税法中仅规定11个征税项目,过于简单,未能涵盖经济生活中的所有个人收入。
(二)税率设置的不公平具体表现在:第一,工薪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达45%,在这种高边际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税率结构中某些级次的税率形同虚设,并无实际意义;第二,工薪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同为纳税人的劳动报酬所得,但两者适用的税率形式和实际的税收负担却存在较大的差别,由于劳务
报酬所得的适用税率为20%,且一次性收入畸高时,还要实行加成征收,致使多数时候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重于工薪所得;
第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与其他各项应税所得适用的税率又不相同,这不仅增加了征管操作的复杂性,而且违背税收公平原则。
(三)费用扣除简单,标准统一,未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2008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我国居民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定为2000元。这个免征额对中国的任何一个居民都是一样,看上去似乎是公平的,实际上并不公平。因为人们的生存条件及社会保障有很大的差异,例如,对农民的免征额是2000元,对国家职工的免征额也是2000元,对农民来说这是不公平的。因为国家职工有良好的社会保障,有稳定的医疗福利等,个人收入是实实在在的净收入;而农民的就业保障、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等制度仍不是很健全,落实情况也不是很好,加上已办妥养老保险的一些农民因为户籍而产生转移难等问题,让能享受这一块税前扣除费用的人数又大大减少。另外,一个养活三个人的个人所得,与一个只养活自己一个人的个人所得,实际上就有很大的差异,但所得税的免征额却是一样的,所以这是公平中存在的不公平。不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与个人生计以及家庭抚养有关的项目均未能考虑在内,其公平性也就无从体现。
(四)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一些政策不合理外籍人员从三资企业取得的股息免税,而中国公民取得的股息要征税;计税工资不全面;部分免税项目已难以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形成了税收漏洞以及个税申报方式的急待改革等。由于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以上问题,带来了如下一些影响:第一,个人所得税款的大量流失。税收流失是目前中国税收领域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规模巨大的税收流失中就包括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流失。在我国,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手段五花八门。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高收入者隐瞒、虚报纳税所得;各种形式的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无法统计;实物工资无法货币化、实际工资与名义工资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此等等的做法,由于没有一个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及自行申报制度,以致个人所得税款的大量流失。第二,工资薪金实行的超额累进税率以及其它比例税率难以实现对收入的有效分配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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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立法
一、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检讨
(一)税制的选择。在个人所得税制方面,国际上采用的基本模式有三种,一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纳税人的所得划分为若干类别,对于不同类别的所得税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分项计征所得税。二是综合所得税制,即将纳税人全年的各种所得汇总求和,统一扣除费用后,就其余额按统一的累进税率计征的基础上计征所得税。三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又称混合所得税制,系分类制和综合制的一种结合。通常意义上的分类综合分类所得税制,即指将收入根据不同的来源进行分类,对某些收入项目分类单独征收所得税,而对某些项目进行合并,适用累进税率征收。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可以对纳税人不同种类的所得区别,而且能够广泛采用源泉扣缴法,便于稽征税款,但是这种税制无法综合收入和费用,难以按纳税人全面的税收负担能力征税;采用综合所得税制,可以全面考察纳税人所得,能够较好地体现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水平,与分类所得税制相比,更具合理性,但是由于这种税制对纳税申报有很强的依赖性,要真正实施起来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纳税人普遍具有良好的纳税意识,建立有健全的税收征管制度、完备的税务代理制度等;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能够区别对待纳税人不同种类的所得,兼顾纳税人全面的支付能力,但对税收管理仍有较高的要求。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属于分类所得税制模式,该模式实行税源扣缴并根据不同所得分别规定了按年、月综合计算和按次单项计算。人们较普遍地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制度是导致个人所得税在调节高收入方面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分类课征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纳税的不合理现象,这与“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这一所得课税奉行的公平准则是相悖的。这种制度设计,一方面容易造成对一些纳税人的不合理征税;另一方面又会使一些纳税人合法避税,导致税源流失。因为在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分多次或多月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可能不必缴税或少缴税,导致税负不公。同时,纳税人可以采用故意减少当月实际所得,在月工资不变的条件下对一次所得改变发放时间或改一次性发放为多次发放等办法合理合法地避税。因此,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通过分散取得、化整为零的方法都可以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另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税率过杂、档次过多,不便征管和缴纳,并使税收的社会成本提高。
我国当时选择实行分类课征制度主要是从便于税收征管的角度考虑的,因为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很不发达,很多个人收入的往来和现金的支付都游离在银行系统之外,如果实行综合课征制度的话,在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高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很难控制这个人所得的来源渠道,而分类课征制度则有助于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进行源泉控管。因此,分类课征制度虽然在调节高收入方面远不及综合课征制度,但受客观条件的限制,眼下我国还不宜急于实行综合课征制度,否则即使实行了恐怕也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近期内分类课征制度可能还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所应选择的
基本模式,但也可以考虑选择构建分类综合课征的新模式,如果维持前者的话,需要对现行的分类课征制度作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可以考虑通过扩大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用范围来增强个人所得税纵向调节的力度;通过调整费用扣除项目的具体内容来体现个人所得税负担的公平。构建分类综合课征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世界大多数国家走过的道路,它综合了分类制和综合制的优点,即能分类源泉扣缴防止偷漏税,又能综合全部所得累进课征,等于对所得的课税加上了“双保险”,符合量能负担的要求,是一种适应性很强的所得税制度。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如果选择实行这一制度的话,在完善现行分类制的基础上应着力强化对总所得的累进征收,因为它是对一定数目的高收入的人征收的。波斯纳认为,尽管(累进税的)“高边际税率所产生的寻找偷漏税方法的激励也许能解释许多精巧的漏洞,高收入纳税人利用这些漏洞逃避了本应交付的高累进税”,但是,“虽然漏洞会破坏累进税制从富人向穷人进行分配的目的,但它确实减少了前者的实际收入。不仅富人偷漏税的法律和会计费用减少了他们的实际收入,而且许多逃税收入所产生的微利也这样。”〔4〕
(二)税法构成要素的检讨。1.扣除标准。在所得既定的情况下,要使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符合横向公平的要求,关键是合理地进行税前费用扣除,费用扣除实质性地最终决定税制的公平程度。各国在设计费用扣除标准时,一般都遵循如下两项原则:一是纯收益原则,即扣除纳税人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成本、费用;二是纳税能力原则,即纳税人及其家庭必要的生活费用应予扣除。除上述基本扣除外,不少国家还允许特殊扣除,以照顾纳税人的特别开支需求,实现真正对纯收益征税的目的。这些做法正是符合税收的横向公平价值观。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对扣除标准的设定上,缺乏科学性和公平性,由于我们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各项所得没有统一的扣除规定,只是分类单项就一个层次进行扣除,不能准确地反映负担能力的综合应纳税所得额,不可能对纳税人实际负担能力作准确的估计;扣除额外充分考虑纳税人享受相同数量所得的能力的差别,如扶养人口多寡;扣除额没有充分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等等。这些问题都是我们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应予以重视的问题,税收公平不仅仅是形式公平。
2.税率。税率是税法构成要素的核心之一,税率设计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税收负担和征管的难易程度。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在税率结构上,税率种类过多,既有比例税率,又有超额累进税率,同时还辅之以减征、加成征收,比较复杂;税率档次过多,边际税率适用不强,尤其是对工资、薪金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收实践表明,高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结构会使劳动越多、收入越多或投资越多的人税负越重,而且高税率会诱发纳税人的逃税欲望;同时,工资、薪金的勤劳所得与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所得等非勤劳所得相比,勤劳所得征税偏高,引起税负不公,也有违税法的公平价值。在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度后,可以继续沿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相结合的方式,对分类计税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对综合所得则按统一超额累进税率计征税款,但是应当减少累进税率的档次级数,以4-5级为宜;对于同属勤劳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劳动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均采用统一累进税率征收,以体现“相同性质所得相同待遇”的原则。
3.免征额。从理论上来讲,要使个人所得税在调节社会收入不均、贫富悬殊方面发挥作用,则其征税对象应是中等收入及以上的自然人,而不能是占社会绝大多数的普通收入阶层。许多国家的税收实践也正是遵循了这一原则。所以,对于我国来说,提高扣除标准,即免征额是一个必然的选择,而且从实践看,我国许多地方已经调整了工资薪金的免征额,北京是1000元,上海为1200元,广州是1260元,深圳为1500元。考虑到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在收入水平、物价水平等方面悬殊很大,若在全国划定统一标准显然不妥,可以考虑规定一个幅度,由各地区在此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免征额。
二、个人所得税法所体现的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涵义因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第一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这些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被称为“目的价值”;第二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第三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此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可称之为法的“形式价值”。“价值评价标准”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和“形式价值”意义上的“法的价值”,都是以“目的价值”意义上“法的价值”为基础和原点的,如果离开了“法的目的价值”,无论是“法的价值评价标准”还是“法的形式价值”都不可能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因为它们都变成“中性”的东西了,根本就没有了“价值”的意味。本文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价值,正是在“法的目的价值”这种使用方式上而言的。
税法追求的核心价值在于公平,其次在于效率,公平是第一位的,公平促进社会和谐,也促进效率发展。个人所得税法是税法中最能体现法律精神、法律价值的法,是追求公平的法。效率和公平是一对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社会价值,一方面,以效率为标准配置社会资源,促进经济增长,增加社会财富总量,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高层次的公平,即共同富裕;另一方面,如果把效率绝对化,不考虑公平,就可能导致收入悬殊、两极分化,造成社会不稳,影响以至于从根本上损害效率。税收是通过再分配调节初次分配中出现的收入分配不公,税法作为第二次调节的工具来调节分配,调节的目的是公平,而非效率。正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所指出的:判断一个良好税收体系的“第一标准是公平……,第二个重要标准是效率”〔1〕。日本税法学者金子宏也认为,当不能将两者(指公平和效率)兼顾起来时,则虽有时优先效率这方面是可能的,但原则上还是要优先公平这一侧面的。〔2〕社会物质财富的公平分配,是人类社会不断追求的理想。通过法律确认税收公平,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生活的体现。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是指不同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程度的比较:纳税人条件相同的纳同样的税,条件不同的纳不同的税。”〔3〕从本义上看,税收公平包括两层含义,即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负担相同数额的税收,即同等情况同等税负;纵向公平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缴纳不同的税,即不同情况不同税负。横向公平要从实质上来看,即要避免形式公
平而实质不公平的现象,个人所得税法的公平不仅仅是对所得而言,还应考虑纳税人的其它相关情况,如果两个家庭收入相同,但家庭中需要抚养的人有多有少,则在计征所得税时若对两家同等征税,就不公平;纵向公平可以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的例子加以说明,累进税率可以使高收入者负担比低收入者更高比例的税额,从而在再分配中影响高、低收入者在初次分配时形成的格局;而比例税率却对初次分配格局影响不大,可见适用累进税率比适用比例税率更符合税收纵向公平的要求。也有学者认为,税法的基本价值是公平,税法公平价值体系有三个层次,分别是形式正义(税法的平等适用)、实质正义(税法的征税公平)、本质正义(税法的起源)。而现实是税法的公平价值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法的价值没有实现,并没对社会的公平指数有何改进,反而恶化。
个人财富积聚的速度差距在迅速扩大。穷者愈穷,富者愈富,只看到财富积累的自然规则、丛林规则在起作用,而不见法律的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法律在起着逆向调节的作用。解决社会公平问题最为可靠的是法律,核心的是个人所得税法,但我们所看到的是非常失败的个人所得税法。在最需要法律的地方,法律缺席了,法学家缺席了。法律控制的失败,法的价值的不能实现需要检讨两个方面:一是立法,二是法的实施。本文拟从这两个方面来展开个人所得税法律价值实现的障碍的讨论。
三、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检讨
要发挥法的作用,就必须使法在生活中真正实现。法的制定固然重要,但它毕竟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使已制定的法律规范在生活中得到实现,把应然变成实然。如果法的规定不能在人们及其组织的活动中实现,那就是一纸空文,不会带来现实意义,也不能实现法的价值。税法的公平价值除了需要一定的制度体现和支撑之外,重要的是应在税法的实施过程中得以实现。
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是税收领域中的两个基本范畴,有效税制实施的前提是两者必须有机结合。过去我国税制改革对税收征管的重要性重视不够,导致税收征管成为税制改革的制约因素。法的实施与物质条件,与人和物及当时的社会控制技术的发展相关。税收征管的现实水平决定着一个国家的税制的选择,税制不能超越税收征管水平,否则,税制的超前性和征管的落后性的矛盾会使既定的税制目标因不易操作而落空,有限的管理能力成为税制改革的制约因素。
因此,在税制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征管能力,选择可操作的“有效税制”。由于个人所得税社会经济目标的多元性和自身特点,目前国际上公认个人所得税比其他税种对征管的要求更严,标准更高。如果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达不到要求,所产生的消极效应较之其他税种更大。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目前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矛盾和问题,其中存在一个重大缺陷,即税制设计与征管能力不相协调,使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低下,税收流失严重。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之间存在偏差影响后果表现为:一是税收收入流失,税收制度的弹性减小;二是税法与现实的偏差损害了税制的公平。
税收征管手段对税收制度的保证程度受到税务部门自身的能力和外部纳税环境的双重影响,就两者关系来讲,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是内在因素,它的强弱决定了税收征管手段对税收制度实施有效的保证制度,前提条件是税收制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税务部门自身的征管能力发展水平。社会的政治、经济、技术水平的变化是税收征管改革发生和发展的外部动因和条件。
所得税征管的控制系统包括个人收入申报系统单位代扣代缴控制系统、税务检查系统低效率运行,原因多种多样,对策也多种多样,但是,笔者认为,来自于主观方面的因素是最为重要的,那就是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税务部门的敬业意识,当然,各种技术手段的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也是不可或缺的。
参考文献:
〔1〕〔美〕斯蒂格利茨著,郭晓慧等译.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517.
〔2〕金子宏.日本税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65.
〔3〕杨秀琴.国家税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69
〔论文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法的价值立法实施
〔论文摘要〕个人所得税法所追求的核心价值首先在于公平,其次在于效率。解决社会公平问题最为可靠的是法律,集中的是个人所得税法。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个人所得税法的公平价值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没有真正起到对个人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起着逆向调节作用。个人所得税法的价值不能实现的原因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检讨,一是立法,二是法律的实施。
篇四:怎样理解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商品类税负更能体现公平性及量能纳税。
关于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探讨
【摘要】自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个人收入分配差距逐渐拉大的现象,对社会稳定以及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文章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如何优化提出了建议,我国应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征收模式,并且需要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确认方法和费用扣除标准。从而使个人所得税征收真正成为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混合税制
1.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
1.1现行税制模式选择不科学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式可以选择综合征收制p分类征收制和混合征收制,其中综合征收制更有利于贯彻“量能负担”的原则。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从确立起一直沿用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分类所得税制,是将同一个纳税人的所得按性质和来源分为若干类别,对不同类别的所得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每一类都要按照单独的税制规定(如费用扣除、不同的税率等)分别计算纳税。此后不再对各项应税所得汇总纳税,也不考虑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我国之所以采用分类所得税制模式主要是基于客观的经济发展水平、税收征管手段、公民纳税意识所决定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来源和渠道呈现多样化,分类所得税制的弊端日益显露。这种计征模式,虽然能够简化税额的计算手续,并便于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进行“源泉扣缴”,但是难以掌握纳税人的总体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会使那些多渠道取得收入、应税所得总额较大但分属若干税目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轻。而使那些收入渠道单一、应税所得总额较小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重,难以真正体现税负公平。
1.2现行税制模式下纳税人的认定存在问题
我国参照国际惯例,按照属地和属人双重原则确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既包括中国境内有所得的居民,也包括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非居民。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居民纳税人的定义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但是,按照国际通用标准居住时间为183天,这就造成了我国税源一定程度上的流失。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我国的居民纳税人确定应当向国际标准趋同。在纳税申报上,我国要求每一个取得者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申报纳税。但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家庭是最普遍p最基本的经济单位,家庭成员的经济利益很难完全独立,取得同样所得的个人,所处的家庭情况差异很大。家庭申报更能体现税负公平与“量能负税”的原则。
1.3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设计的缺陷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是影响纳税公平另一个重要方面。在我国现行的分类税制下,个人所得税费用的扣除单位为个人,这样对于收入相同,家庭负担不同的纳税人也需要缴纳相同的个税,没有准确全面的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这种“一刀切”的扣除模式,没有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忽略了家庭人口结构p婚姻状况p医疗养老等因素,标准制定过于简单。
此外,对于个人所得税一些征收项目,例如劳动报酬,纳税人可以通过分解一次性收入,降低每次的收入额来逃避纳税义务。
2.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设想
2.1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征收制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之一。按财政部官员的具体解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指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制定统一适用的累进税率;对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红利、股息等其它所得,仍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
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在一段较长的时期内采取以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为过渡是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必由之路。即对各类所得,先课以分类所得税,然后再综合其一年所得,对在一定限度以上的数额课以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税。课征时,分类所得税己缴纳税额允许在缴纳综合所得税时申报扣除,以免重复课税,税法设计中可考虑,自然人在一定时期内经常而正当发生的所得且有费用扣除和易控管的(如生产经营、劳务报酬所得等)归并为综合所得。除此以外均作为分项所得。这种作法兼顾了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可以说是我国现阶段的较好选择。
2.2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确定进行优化
放宽居民纳税人的时间认定标准,参照国际通用标准将居住时间定降低为183天,这样更有利于对外的交流及维护国家的税收管辖权。以家庭为单位确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家庭是基本福利单位,家庭成员的收入具有共享性,有收入来源的个人要赡养资助低收入者和无收入者,以家庭为纳税人,才能更加科学合理地衡量这个基本生活单元的福利水准。个人所得税的调节目标应是家庭,应该以家庭人口多少来确定基本生活费及其他合理费用扣除标准,以家庭应税收入多少来确定适用税级税率,计算应纳税款。但需指出,在确定以家庭为纳税人时,仍可实行夫妇联合申报纳税或个人申报纳税,只不过对两种申报形式需要分别制定基本生活费标准和适用税率,使两种申报形式下的税负大体平衡合理。在采用个人申报时,年终也应对夫妇和其他成员的申报情况进行汇总清算。
2.3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
在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扣除中,根据不同的征税对象主要有必要生活费用的扣除,生产经营成本的扣除以及其他费用的扣除等。广大居民最为关心的仍然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固然可以减轻工薪所得者个人所得税负担,但以当前我国居民收入水平情况看,在3500元基础上较大幅度的上调,最大的受惠群体可能并非中低收入者,而是高收入者。如果必须实行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我认为5000元是比较合理的。我国工薪阶层的月收入大部分是小于5000元的,这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税负,同时并没有大幅度降低高收入者的税负,保证了税收的稳定性。但我认为,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将征管权限下放是最科学的。在国家确定的扣除标准基础上,允许省p自治区p直辖市级政府根
篇五:怎样理解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商品类税负更能体现公平性及量能纳税。
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完善
《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完善》提纲
一、个人所得税的经济分析和强化个人所得税对我国经济影响(一)个人所得税的经济分析1、人所得税与市场经济的关系2、对消费者课税与对生产者课税的异同3、个人所得税与经济增长的关系4、个人所得税与劳动供给的关系(二)强化个人所得税对我国经济的影响1、强化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增强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2、强化个人所得税有利于重塑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公众的关系3、强化个人所得税有利于促进中国经济的稳定增长4、强化个人所得税,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实际资本形成,加快中国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所面临的弊端和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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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制度上存在的问题1、实行的是单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2、税率设定不合理3、免征额太低,扣除范围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征管存在的缺憾1、我国个人所得税比例较低,个人所得税中工薪与利息比例
太大2、对高收入人员的征收力度不够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与完善(一)从制度上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
1、实行分类同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型税制结构模式2、税率上实行合理的税率3、合理调整费用扣除标准(二)在征管上完善个人所得税制1、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税源监控,即加强对纳税人的监控和
对税基的监控2、对纳税人进行广泛、充分的税务宣传,提供周到的咨询
服务,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和氛围3、以严管重罚的治税思想来防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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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完善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税种。在欧美发达国家,该税收取得的收入的近一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筹集财政资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从个人所得税制度本身和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进行探讨,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设想。
一、个人所得税的经济分析和强化个人所得税对我国经济影响
(一)个人所得税的经济分析1、个人所得税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个人所得税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因为社会
经济发展到商品经济阶段,国家在对个人课税时,不再像自然经济时代以人头或实物作为衡量个人纳税能力的标准,对个人的课税才转变为以价值形式来表现,个人所得税由此产生。作为现代直接税的个人所得税,不仅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而且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还要求用直接税逐步替代间接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逐步降低间接税在中国税收的比重,而在不减少国家税收的前提下,又必然要求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中的比例,提高个人所得税在税制结构中的地位。
2、对消费者课税与对生产者课税的异同。税收是政府最主要的财源,在不减少政府税收的前提下,减少对
生产者的征税,就必然要增加对消费者征税.对消费者征税优势在于:①对消费者征税有助于提高整个经济系统的效率.在征收相同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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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下,征收个人所得税要比征收产品税更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②对消费者征税,更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实际资本形成。③对消费者课税有利于推动国民经济的增长。
3、个人所得税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个人所得税对经济的发展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调节个人收入,实现公平分配.通过对不同收入水平的个人和不同种类的收入采取不同的税负政策,从而使个人可支配的税后所得产生总量的和结构性的变动实现分配的结果公平。②经济发展的“内在稳定器"。个人所得税的“内在稳定器"作用,是指实行累进税率的个人所得税制能够根据经济波动情况自动发生经济稳定作用。
4、个人所得税与劳动供给的关系。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收入的一种扣除,而收入又是决定劳动努力的重要因素。个人所得税对劳动供给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①征收个人所得税会给纳税人的劳动投入带来两种影响:一是收入效应;二是替代效应。②个人所得税对劳动结构的影响,包括纳税人本人对劳动结构的影响、劳动者之间对劳动结构的影响和纳税人与非纳税人之间对劳动结构的影响。
(二)强化个人所得税对我国经济影响加入WTO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中国经济的日益国
际化,都要求建立合理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扩大税基、加强征管,建立起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制。
1、强化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增强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在不降低居民生活水平,不减少国家税收的前提下,把一部分税收负担从企业转移到居民身上,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中的比例,将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和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2、强化个人所得税有利于重塑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公众的关系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对公众而言,只要享受公共物品,就应该纳税;对政府而言,拿公众的钱为公众办事,就要接受监督。个人所得税作为普遍征收的“公众税”,不仅能够帮助培养社会公众的纳税意识和监督,而且还能促使政府转换角色,树立公共意识.从而,有助于重塑政府与公众的新型关系.3、强化个人所得税有利于促进中国经济的稳定增长个人所得税是财政的自动稳定器,它对周期性的经济危机都有长期的熨烫作用。随着国民收入的分配的调整,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而税收收入中来自居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却较少.这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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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在世界的上的经济地位极不对称。居民缴纳的税收占居民的收入总水平长期较低,这说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改革相对滞后.加入WTO要求我们必须尽快改变这种“不对称”和“相对滞后”的状况,以更好的发挥个人所得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功能。
4、强化个人所得税,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实际资本形成近几年来,我国家庭储蓄增长一直很快,我国现行的税制中的
间接税一方面限制了消费,另一方面刺激了储蓄。而个人所得税,由于在其在税收总额中所占比重太低等原因,因而在广大居民家庭储蓄—消费决策中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强化个人所得税,一方面可以降低储蓄率,另一方面可以促进社会消费资金向生产资金的转化,加速实际资本的形成。
四、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所面临的弊端和主要问题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制度上存在的问题1、实行的简单的单一分类所得税
我国现行的税法制度选择的是典型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税法中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见成征收;特权使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从我国的税法中可以看出分类所得税制的缺陷是:征税范围有限,主要着眼于有连续稳定收入来源的单项所得,对某些所得项目不采用累进税率,很难体现纵向公平的纳税原则;分类所得税制不能从制度上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情况。在分类所得模式下,各类所得都必须分门别类地划分成若干种,并对每一种所得按各自独立的税率进行计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由于各类所得来源不同,因此要确定一个纳税人的可以自由支配的个人所得是十分困难的。比例税率也有再分配作用,但它在相对差距的缩小方面则无能为力.在这种税制模式下,无法解决对有限储蓄而节俭生活的老人所得来自资本的所得和富有的资本家所取得的来自资本的所得采取同一税率的不公平性。
2、税率设定不合理我国个人所得税多种多样的税率形式不仅增加了税制的复杂
性,伤害了经济效率,引起了纳税人的不满。税率设定不合理性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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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表现在:第一,工薪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有9级,最高的边际税率达到45%,在这种高边际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税率结构中某些级次的税率形同虚设,并不实际意义;第二,工薪所得和劳务所得同为劳动报酬所得,但两者适用的税率和形式和实际的税收负担却存在较大的差别,由于劳务报酬所得的适用税率的20%,且一次性收入畸高时,还要实行加成征收,致使多数时候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重于工薪所得;第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与其他各项应税所得额又不相同,不仅有违税收公平原则,而且更增加了征管操作的复杂性。
3、免税额太低,扣除范围不能体现公平原则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为800元.从1994年至今,我国人均国民收入有了较大的提高,原来有政府包揽的福利支出(公有住房、公费医疗以及子女教育费用等)全部或部分转为个人负担;食品、水、电、燃气等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也比1994年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这些客观因素的变化,决定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应该向上提高,以1500元较合宜,否则,是对较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费用征税。扣除范围,国际上通常包括生活成本、生计费用和个人特许扣除三部分。我国只设计统一扣除额,法定扣除额设计与实际生活负担存在较大差距,不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其纵向公平性也就无从体现。同时,对居民与非居民适用不同的扣除标准,对非居民附加扣除3200元,适用4000元的月扣除标准,而对本国居民的实际负担范围变化却没能及时调整扣除标准,致使两者相差5倍,形成对本国居民的政策歧视,无法实现横向公平。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征管中存在的缺憾1、我国个人所得税比例较低,个人所得税中工薪与利息比例太
大我国个人所得税占GDP比重不足1%,低于中低收入国家水平.
据世界银行的统计,个人所得税占GDP比重,低收入国家为3%,中低收入国家为6%,中高收入国家为5.3%,高收入为11.5%.1995年以后,中国进入中低收入国家行列,但2000年个人所得税为511亿元,只占GDP的0。59%;2001年分别为716亿元和0.75%。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与我国的经济地位十分不符.
我国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薪和利息所得税占很大比例。在2000年个人所得税中,工薪所得税占42%,其次是利息税占28%,两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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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占70%。其中北京、上海个人所得税90%以上来自工薪所得。这就意味着大部分非工薪高收入者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并没有足额收上来.由于工薪和利息比例太大,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着异向调节,未能体现再分配的功能。
2、对高收入人员的征收力度不够目前,社会上公认高收入个人重要是: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人员,部分私营业主,部分个体工商户,外国驻华机构的中方高级雇员,垄断行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等行业职员,少数企业经营承包者,部分股票证券经营者,房地产开发商,一些有特殊技能的从业人员,如律师、会计师、美容师、运动员等,收入畸高来路不当的人,如从事特种服务业的临时服务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作人员,部分私营业主,部分个体工商户,通常通过做假账隐瞒个人收入,或者在企业账上有收入却常年不分配,个人通过借款,转移企业收入,从而达到既取得收入又不纳税的目的.目前足球运动员的收入较高,但由于地方政府的干预,普遍实行定额征税,由足球俱乐部代为缴纳或者先征税后返还的政策,个人实际纳税较少.其他高收入人员的收入大量来自于现金、工资外的灰色收入、非法收入,其隐蔽性强,支付人不扣缴,纳税人不申报.税务人员无从掌握其收入取得情况,所以目前对这部分高收入人员的征收力度不够.
五、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与完善
(一)从制度上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1、实行分类同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型税制结构模式当今世界上普遍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或混合所得税制,几乎
没有一个国家实行纯粹的分类所得所得税.根据我国国情,我建议在对未来个人所得税制的修改、制定中采取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
综合所得税制,是指将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一般是一年)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后,将其余额按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的一种课税制度。其优点在于它最能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同时还不缩小其税基,并最能体现支付能力原则和量能课税的原则。在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下,将各部分所得进行总计是为了对净应税所得应用累进税率。对所得的汇总和应用累进税率贯彻了按支付能力纳税的原则,从纵向和横向对税收负担进行分配,在理论上较好地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
混合所得税制吸收了分类和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是指对同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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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按分类所得税制按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征税后,再采取综合所得税制模式征税。它吸收了分类和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既体现了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对纳税人不同的收入来源实行综合课征;又体现了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区别对待原则,对所列的特定项目按特定办法和税率课征.
按照上述混合所得模式,要对不同所得进行合理的分类.从应税所得上看,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宜实行所得征税;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稿酬、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宜实行综合征收.
实行混合所得税制,既有利于解决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又有利于税收政策的公平。
2、税率上实行合理的税率我国应该顺应世界税制的改革“低税率、宽税基”及税制简便的浪潮,在统一各类所得适用的税率的基础上,减少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以减少税制的复杂性和纳税人偷逃税的可能性。参考美国和世界其他各国的所得税率,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应采用相同的累进税率,税率级次可削减为3~4级,最多不超过5级,最高边际税率也应该向下做相应调整。3、合理调整费用扣除标准随着住房分配制度、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纳税人用于住房、医疗及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会明显增加。为此,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应在这方面作出相应的调整,尤其是要增加对子女教育费的特别扣除和对纳税人购买住房等财产所支付的利息费用的特别扣除。如为适应住房制度的改革,广泛发展消费信贷,促进居民消费,个人所得税应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允许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允许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是指纳税人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用于购买住房、汽车、家用电器等耐用消费品发生的利息支出。若是向非金融机构,如纳税人之间的相互拆借,其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结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有效调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既易被纳税人接受,又可鼓励其借款消费,拉动有效需求。
(二)在征管上完善个人所得税制1、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税源监控,即加强对纳税人的监控和对税基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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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有身份证号码,同时作为纳税人,不仅有国税的税务登记号,还有地税的税务登记号,技术监督局的法人代码卡号,工商登记号等等诸如此类,零零总总。没有实现纳税人编码的唯一性,也就不可能完全地监控纳税人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各种活动,特别是高收入者的各项收入活动。我国应借签发达国家这方面的措施,如凡年满18岁的公民均须到当地税务机关登记并领取税务编码卡,而且该编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所有与其取得收入有关的各种活动都离不开这一编码,这样才能使个人收入清晰化。同时对现金的使用和存取进行一些限制,全面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包括对储蓄存款、有价证券等实行实名制;在各种支付、结算中广泛使用支票、信用卡,从对纳税人进行有效地监控,才能有效防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防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最关键的还是进行税基监控,即源泉扣税一代扣代缴制度的落实。我国新征管法已对代扣代缴规定得及为详尽,但最终是否落到实处还需加大征管力度。我认为,应从两方面加大管理力度:
一方面,代扣代缴资料的报送方面。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期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报表,如未按期、如实报送资料和代扣税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日常工作中,基层工作人员往往只重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资料报表的报送情况,对扣缴义务人的按期报送情况往往放松了管理和监督,通常是到年终汇算各税统查时,才关注一下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情况。税务机关管理的松懈,让代扣代缴人从思想上造成了对代扣代缴工作的忽略,同时也给有些人造成了可乘之机,查到就补税,未接受稽查也许就能蒙混过关.
第二方面,个人所得税的十一项征税项目,应全面落实源泉扣税制度.目前,除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代扣代缴制度管理相对完善之外,其他各项所得诸如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项目,大多缺乏有效的征管办法而基本上流失掉了。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观念较为深入人心,其他各项所得很多人毫无纳税的意识,这就需要我们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不仅使每个公民在发生以上所得时有纳税意识,也应让负责办理特许权转让,财产转让等的中介机构有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的意识和责任感.
2、对纳税人进行广泛、充分的税务宣传,提供周到的咨询服务,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和氛围
“纳税光荣"、“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等宣传用语人们耳熟能详,但该纳些什么税,怎样纳税、不纳或少纳税会导致什么后果,以及自己交纳的税款用在什么地方,怎么用?用了多少?很多纳税人却并不清楚。我们应特别注意利用电视、广播、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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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等各种媒介进行不厌其烦的税法宣传,并统一制作面向从学生到成人和各类纳税人的税法宣传VCD,在公共场合反复地播放;并经常举办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培训班;搞好各种形式的税务咨询,比如电话自动应答咨询、人工电话应答咨询、网页查询服务、税务咨询室服务等等。而且所有的咨询服务,都应是免费的。广泛而周到的宣传和咨询服务,使公民了解、掌握税法知识,清楚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也体现了对纳税人的尊重,减少了对税法的抵触心理,同时也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与氛围。
3、以严管重罚的治税思想来防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有了良好的纳税环境和较高的纳税意识,同时强有力的约束机制也必不可少.片面强调正面教育,片面强调纳税人自觉纳税,缺乏具有威慑力的处罚措施,是不可能堵塞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漏洞的。严管重罚的治税思想应体现在两方面:第一方面,对纳税人偷逃个人所得税的严管重罚。从以往的执法情况看,对查获的偷逃税往往只是补缴税款就万事大吉,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法人、直接责任人进行严厉惩处的十分罕见.征管法规定,对扣缴义务人违法行为的罚款最多也只有五倍。我认为如此轻的处罚力度,虽然不能有效阻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查获率本来就低,再加上查获时基本上未作处罚,即使处罚也不过才最多五倍,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偷逃个人所得税代价如此之低,其怎么可能会自觉纳税?因此,就应该严管重罚,罚得重,罚得痛,才能起到必要的威慑作用,防止个人所得流失。另外一方面,严管重罚也要针对内部的税务征管人员。应大力加强廉政建设,对稽查工作采取定期的抽查、复查。用较完善的监督机制来约束稽查人员的执法行为,杜绝稽查过程中的行贿受贿行为,防止收人情税,一旦经复查发现相关问题,坚决严惩不贷。
参考文献:1、《个人所得税制国际比较研究》蔡秀云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取向》杨惠芳《税务与经济》2003年第2期3、《关于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考》刘志英《税务与经济》2003年第4期4、《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几点思考》马克和《税务研究》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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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调节居民贫富收入差距》胡鞍钢《财政研究》2002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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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怎样理解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商品类税负更能体现公平性及量能纳税。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姓年名:思耀敏学号:2008013专业:经济管理职称:职称:职称:教教授授
级:2008级研究生班张怀满支育辉
第一导师姓名:第二导师姓名:评阅人姓名:教学
部:延安教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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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摘要
近年来,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我国社会关注程度最高、改革力度最大的一个税种,也是最具活力和潜力的一个税种。但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起步晚,发展尚不成熟,个人所得税在职能定位、税制设计和税收征管方面都存在一些弊端,面临着全面深入的改革。本文就搜集掌握的相关资料,紧密结合当前国内个税实际,从理论与实证的结合上,就个人所得税的现状与发展趋势进行了较为深入系统地分析与论证,本文建议完善和改革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改现行分类所得税制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调整税率结构,“扩大税基,简化税制”;合理确定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建立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机制,积极推行双向申报制度,以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和作用。关键词:公平型个人所得税制准个人信用制度家庭赡养因素费用扣除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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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1994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施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呈大幅度增长趋势,目前已经成为我国的第五大税种,在筹集收入、调节分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现行税制的弊端也日益凸现。主要是现行分类所得税制没有就纳税人全年的主要所得项目综合计算征税,难以全面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原则。有的所得不在征税范围,税基偏窄,税收调节作用受到抑制。对所得项目按月或按次分项征收,实行分类扣除,难以有效发挥对高收入的调节作用。征管配套明显不足,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第三方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收入相关信息的义务,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的一些征收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完全适用自然人,制约了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能力。因此,适应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增加高收入者税收贡献,促进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收入分配格局,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出积极贡献,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2011年,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已正式提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议程,财政部长谢旭人也表示年内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内容主要包括提高“起征点”和调整税率结构。笔者认为,个税改革已不再单纯是一个免征额提高及税率级次调整的问题,而是一个系统而彻底的改革。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明确,我国将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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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继续抓紧研究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①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职能定位及制度现状分析
(一)职能定位的必要性职能定位是设计个人所得税的前提和依据,任何税种都是为了一定的职能目标而设计的,没有职能目标就没有改革完善的方向。根据国际经验,个人所得税在设立之初都是为了筹集财政收入,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加大,对个人行为的影响力也随之增大,其调节功能才逐渐发挥。个人所得税既可以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又可以成为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这两个功能相互影响、并行不悖,缺一不可。针对不同的目标有不同的(对于每种目标可能都是趋于完善的)税制设计,不同的税制设计又服务于不同的政策目标,因此我认为,讨论个人所得税改革,有必要先考虑其定位问题,考虑中国现阶段的经济状况需要什么样的个人所得税。(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职能定位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的本意看,首先是调节收入分配,其次才是筹集财政资金。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的首要调节职能上功能极其微弱,在调节高低收入之间的差距上效果不明显,如果不进一步深化改革,将很难适应当前及今后形势发展的需要。l、我国个人所得税应继续发挥良好的财政职能从政府角度来讲,政府的开支需要大量的财政收入做保证,税收是最重要的收入来源。税收作为一种政府行为,税收政策始终追求尽可能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实现政府利益最大化。因此,当前我国个人-4-
所得税的政策目标决不能放弃组织财政收入的目的,及时足额的取得大量的税收收入,是政府的必需选择。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显示,1994年到2004年间,全国个人所得税年平均增幅高达48%,远远高于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年均7%-8%的增长率。2005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首次突破2000亿元,共完成2093.7亿元,比上年增长20.5%,增收357.5亿元;2007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达到3185亿元,增长29.9%,增加733亿元。个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由1994年的1.6%迅速提升至2007年的6.44%②,个人所得税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2、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职能定位的选择上仍应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功能,除了为政府取得收入之外,就是充当调节居民之间收入分配水平的手段。相对而言,在现代经济社会条件下,后一方面的功能更趋重要。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公平的重要工具。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争论主要在于:个人所得税应以筹集政府财政收入为主,还是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为主?我认为,现阶段我国应将被个人所得税定位以调节收入为主。从总体上看,当今社会的贫富差距日趋扩大、可用于调节贫富差距的手段又极其缺失的背景下,强化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功能,辅之以遗产税、财产税、社会保险税等税种,建设一个融收入与调节功能于一身的、以个人所得税为主的“功能齐全的综合税收调节体系,已经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现行税制模式的缺陷l、现行分类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有悖税收公平原则-5-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典型的分类所得税制,即只对税法规定的11种收入按照不同的税前扣除标准和税率分别予以课税。这种模式,难以考虑个人全年的各项应税收入综合计算征税,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难以体现公平原则。另外,分类所得税制建立在“所得源泉说”之上,广泛采用源泉课征,虽然可以控制税源,减少汇算清缴的麻烦,节省征收成本,但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不能很好地发挥调节个人高收入的作用。同时,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一是对资本要素的所得征税较轻;二是对劳动要素征税时,出现取得多种收入的人,多次扣除费用、分别适用较低税率的情况,使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甚微。所以,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也不利于拓宽税基,容易导致税负不公,征税成本加大,征管困难和效率低下,很难体现公平合理。2、现行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税率结构不合理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计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差别税率制度,税率使用多且不规范。税率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税率45%远远大于后两者,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人们工作的积极性,影响按劳分配原则的实施。过高的税率
一方面会增强纳税人偷漏税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45%的税率在现实中极少运用,这一税率只起象征性的作用,有其名而无其实,却使税制空背了高税率之名。二是工资薪金所得的
九级超额累进级距过多,达到九级,边际税率较高,违背了个人所得税法的简化、效率的原则。况且按我国现在的水平,真正达到五级以上的人所占比重极小。三是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同为劳动所得,而征税时却区别对待,对劳务报酬所得还要加成征收,这种做法缺乏科学的依据。3、现行分类个人所得税制费用扣除方式和免征额标准缺乏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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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费用的扣除方式不合理。在分类课征的模式下,我国实行的是总收入减去固定的扣除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税办法,但标准规定得过于简单,没有综合考虑成本费用、生计费用和个人量能负担等方面问题,即未充分考虑纳税人所赡养的人口多少,有无老人、儿童、残疾人以及相应的医疗、教育和保险等费用,无法反映纳税人的真正纳税能力和负担水平。税负和个人的纳税能力严重脱节,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缴税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和议论的焦点。假定一个人每月挣2700元,但是他要负担一家三口的生活,依据现在的规定他必须纳税;但是同样是三口之家,三个人全部挣工资,如果每个人的月工资不超过2000元,那么他就不需要纳税。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全家人均收入900元的要缴税,而人均收入2000元的却不用缴税。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法中没有考虑到这一差异,只是以个人为计税单位进行扣除,没有确定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税负不公的状况。(2)个人免征额标准不科学。首先,基本费用扣除偏低。据国家统计局2007年lO月公布的数据,2007年前9个月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53元,而费用扣除标准仅为2000元,比月平均工资稍高一点,与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消费需求和物价上涨水平相比,2000元的扣除额仍显得偏低。第二,无住所外籍人员允许附加费用扣除导致中外纳税人税负不公。2008年3月之后,调整为4800元,为中国公民的2.4倍,过大的差异造成中外纳税人税负不公。第三,外籍人员税前可扣除项目过多。现行税法位外籍人员设定了比较多的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如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取得的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随着外籍人员在我国国内收入形式呈多样化发展,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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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为利用税收优惠,在工资中硬性列出很多项目,以逃避纳税义务。第四,标准费用扣除没有更好地体现地区差异。工资薪金2000元的免征额对于内地某些地区的人来说可能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对经济发达地区还是太低。因此,把个税工资薪金免征额确定为2000元,不仅前瞻性不够,而且出现明显的滞后性,既远远滞后于民众的要求,也滞后于物价的上涨。③4、现行分类个人所得税制计算方法不科学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税前扣缴并根据不同所得分别按年、月综合计算和按次单项计算应纳税款的办法,一方面容易造成对一些纳税人的不合理征税,一方面又会使一些纳税人合法避税,导致税源流失和税负不公。如在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分多次和多月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可能不必交税或交较少的税,集中一次和一个月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则要交纳较多的税。同时,纳税人可以在总收入不变的条件下,变一次性发放为多次发放,或转移不同项目收入等办法合法避税。5、现行分类个人所得税制课税范围较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目前采取正列举方式,列举了11类应税所得。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居民收入来源呈现多元化,出现了许多不属于上述应税所得项目,但是又应该承担纳税义务的所得。有关部门采取的权宜之计是将这部分所得统统放在“其他所得”项目中,导致其他所得项目的内容繁杂,又未能明确列举,使得一般公众很难知晓其取得的某些所得到底是否应该纳税。虽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所有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都必须照章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事实上课税范围较窄。主要表现在:对占人口80%以上的从事农、林、牧、副、渔的个人尚未开征个人所得税,在税法上没有明确规定,把这些人中的高收入者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不仅使税基过窄,也违反了公平税负的原则;对股票转让所得等资本所得未纳入征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现行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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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大量减免和优惠,使征税范围大大缩小;企事业单位向个人发放大量实物,搞过多福利,以及许多“暗补”,也使税基受到严重侵蚀。(二)税收征管制度及管理不健全1、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体现出较高的征管水平。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数量最多的一个税种,征管工作量相当大,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来保证。而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自行申报制度不健全,代扣代缴制度又难以落到实处,难以实现预期效果。2、个人收入透明度低,征管难度大个人所得税征管首要问题是明确纳税人的收入。当前掌握一个纳税人的真实全部收入是一件难事,税务机关很难控制某些行为的发生,原因如下: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除了正常的工作外,通过炒股、兼职等各种渠道增加自己的收入来源。这样一个纳税人在同一纳税期间内便通过多种方法取得应税收入,况且纳税人在银行是可以有好几个帐号。银行方面不清楚,税务方面更不可而知。二是公民收入以现金取得较多。小金额的交易,通常都是通过现金、货物之间的交换来完成。与银行的个人帐号不能发生直接联系,收入难于控制。三是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对于这些收入,税务机关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在公民纳税意识相对比较淡薄的情况下,造成了税收的大量流失。3、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税务机关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有些地方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9-
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并让其纳税,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的状态。(三)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纳税人中的工薪层与高收入阶层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现象。以工薪为惟一生活来源的劳动者的税负不轻,而且在发放工薪时即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直接代扣代缴,税款“无处可逃”;而高收入阶层及富人却可以通过税前列支收入、股息和红利、期权和股份的再分配、公款负担个人高消费和买保险、现金交易等多种手段“合理避税”。从而使高收入者和富人占有的社会资源多,纳税反而更少。二是在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上,同样存在着权力与义务的不对等。国家有收税的特权,但也有为纳税人服务并接受监督的义务并为纳税入提供各种服务,同样公民有交税的义务,同时也有监督政府如何使用这些钱的权力,但在现实中并不是如此。(四)对个税偷逃税者缺少必要法律惩治手段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税务部门只有追缴税款、补税罚款的权力,没有强制手段。同时,税法的刚性缺乏保证。由于我国行政决策和行政管理制度不科学、不完善,导致行政管理主观随意性较大,同时税务机关注重于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处了也有利可图。-10-
(五)没有建立浓厚的诚信纳税氛围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国家征税要直接减少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有些纳税人对税收的性质以及必要性缺乏认识,认为自已辛辛苦苦挣的钱,还要缴国家,觉得吃亏,想方设法偷逃税款。有些纳税人明知偷逃税是一种违法行为,也知道一经查出会受到处理,但是他们认为,反正偷逃税的也不止我一个,税务机关没有办法也不可能把所有的偷逃税者都查出来处理,缴与不缴一个样,法不责众,因此放弃了为国家纳税的义务。有些人对于为什么纳税、对什么纳税、怎样纳税、纳税和自已有什么关系等等根本就不了解,虽然现如今有单位的由单位代征个人所得税,可只是盲目的认为自己纳税是被迫的,根本就没有依法诚信纳税的观念。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对策建议分析
我国在探索更加健全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道路上,可以借鉴他国的先进经验,但必须结合我国国情。从完善个人收入自行申报制度、提高税务部门征收个税水平、建立信用公示、综合考虑家庭收入和负担的角度着手,并考虑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异。可将个人所得税之于社会福利制度紧密结合,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互补充,实现公民个人社会福利与个税征缴信息的共享,体现对公民勤劳工作的激励。(一)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1、建立公平型个人所得税制--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制构建公平型个人所得税制的关键是改变分类课征模式,通过税基、税率、宽免额等税制要素的设计为社会提供一个公平的制度环境。考虑到我国目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因素的制约,笔者主张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所得税制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部分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11-
课征,能体现按支付能力课税原则,又将所列举的特定项目按特定办法和税率课征,能体现对某些不同性质收入区别对待的原则,更能体现公平性。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工薪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将被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制定统一的累进税率,财产转让、利息股息等其他所得,在一段时期内仍按不同的税率实行分项征收。同时费用扣除更加规范、统一,税率累进级次减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基本上接近混合制,较大程度上吸收了分类制与综合制的长处,可以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更为具体地说,以个人为计税单位,以年度为课税期,以个人的全部收入为税基并全面进行纳税人的统一登记,给予每个人的一个纳税编号,个人的全部收入会集在相应的纳税号下。继续实行源泉征收制度,对个人的非勤劳所得如股息、利息、租金收入等,实行分类征收时可运用特殊的税率。总之,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真正立足于我国的国情,有利于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可以真正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防止两极分化的目标。2、合理的设计税率结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了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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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0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降低最低档税率,同时简化税率级次。将修正草案的最低档税率为5%,考虑降低至3%;七级税率减少为五级税率。因为调整税率是使个税政策真正发挥收入调节杠杆的必然选择。对低收入人群执行低税率体现了政府关怀,对中间收入群体执行合理税率可以藏富于民,而对高收入群体即富人执行较高税率,才能真正做到调整社会收入差距。3、科学确定费用扣除标准及健全费用扣除制度-13-
考虑到分类征税部分的扣除相对简单,如有些所得(偶然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可以不作任何扣除的特点,我国应重点对个人所得税综合计征部分生计扣除规则进行完善:(1)实行个人纳税制并充分考虑家庭赡养因素笔者认为我国应继续实行个人申报制,但个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根据纳税人的婚姻状况、抚养子女状况、赡养无收入来源或收入来源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老人情况,以及配偶的就业情况,享受如下扣除从而体现了生计扣除的的科学性和家庭税负的公平性。第一,配偶扣除。配偶为下岗职工或无任何生活来源的,纳税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享受配偶扣除,配偶扣除应以各地最低生活保障为扣除标准。第二,子女扣除。纳税人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已满18周岁未满25周岁正在接受正全日制教育的子女、或身有残疾或者精神不健全不能参加工作的子女,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允许享受子女扣除。子女扣除应符合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子女扣除的标准为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子女教育扣除标准为所在地小学、中学、大学的平均学费及住宿费。在当今提倡科技兴国的时代,教育费用列入扣除项目是对提高全社会整体素质的一种直接支持。第三,赡养老人扣除。赡养老人扣除是指纳税人无收入来源或收入来源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费用扣除。赡养老人的费用扣除应包括老人基本生计费和基本医疗费,基本生计费扣除标准按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确定,个人医疗费用扣除标准则应按医疗保健支出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确定。该项扣除旨在缓解独生子女的压力,体现老有所养,弘扬尊老敬老的民族精神。④(2)科学制定费用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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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20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笔者持赞成意见,因为据国家统计局资料,2010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包括基本生活支出和非基本生活必需品支出)为1123元/月,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167元/月。2011年按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增长10%测算,约为2384元/月。现在提高到3000元/月,还是具有一定富裕空间的。但是笔者认为,费用扣除应该更多的考虑个体差异:首先,引入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浮动机制,保障纳税人最低生活水平。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浮动机制—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自动弹性调节机制,能够在避免频繁的法律修订的同时,保证费用扣除额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和物价水平的变动而及时得以调整,实现国家征税权和纳税人生存权之间的有效平衡,保证纳税人最低生活水平得以维持。我国可以由全国人大在个人所得税法中确定费用扣除的基准年和基准额度,以基准年基准年的基本消费支出数额作为工薪所得费用扣除的基准额度,同时规定费用扣除额浮动的基本指标,如消费者物价指数或平均工资指数,在此基础上规定费用扣除标准上浮或下调的基本方法。在实践中,可以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授权国务院根据基准年度费用扣除数额与物价指数或平均工资指数的乘积作为该年度的扣除标准。⑤第二,取消无住所纳税人的附加费用扣除。为实现税负公平,建议分词逐步取消无住所外籍人员的附加费用扣除。第三,废止外籍人员各种税前扣除优惠政策。根据税改进程,建议对外人员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境内外出差补贴、探亲费和语言培训费等优惠政策,先设定一个税前可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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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比例和最高限额,即未超过纳税人年度工薪所得可口出的最高比例和最高限额的部分,可以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可税前扣除。第四,基本费用扣除充分反映地区差异。根据我国国情,扣除费用标准既要考虑全国政策的统一性,也要兼顾各地纳税人不同生活水平、消费水平和物价状况,还要考虑到制度的简便易行。因此,可以在3000元作为全国基本扣除标准的同时,具体执行标准授权省级地方人大根据各地区实际在上下20%的幅度内确定。4、拓宽税基,扩大征税范围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可以增加“资本利得”和“附加福利"两个应税所得项目。资本利得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所得项目,从公平的原则出发,将资本利得纳入课税范围可以更准确地反映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目前我国对投资人的股票交易所得只征收印花税而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资本利得税,这对于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劳动收入者来说是不公平的,更容易使收入分配不均的现象凸现。将资本利得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课税范围,尽管在技术上要求较高,目前还不可能一步到位,但毕竟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附加福利’’是雇佣所得中比较特殊的一个项目。从深化市场改革的角度出发,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应当对个人职务和所在单位“待遇”有关的实际所得列入应税所得范围,逐步将这些“暗补”的隐性收入转化为“明补"的显性账面收入。从我国的情况看,拥有这两类所得的个人多属于高收入阶层,税收负担能力较强,对这两类所得征税更有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同时,从严控制减免税项目,减少大多数名目繁多、过杂过滥的减税项目。把各单位给个人发放的实物、有价证券等福利一并计征课税,对实物比照市场价格计算征税。对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的高收入者在扣除标准费用后的所得也列入应税对象。5、开征新税种,完善税收调节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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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个人所得税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的繁重任务,其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是有限的,为此,我国应加紧建立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辅之以遗产税、赠与税、个人财产税、个人消费税、社会保障税的税收调节体系,充分发挥不同税种相互协调配合的调节功能。应尽快创造征收遗产税的条件,如修改有关的法律条文、培训个人财产评估人员、完善有关法案等,将遗产税在新税制改革中一并推出。(二)建立严密有效的税收征管制度税收征管是保证税收制度有效运行的手段,税收制度的目标依赖于税收征管来实现。在我国,要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比重,关键之一就是要有强有力的税收征管机制。1、建立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双向申报制度“双向申报”制度即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制度,是由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分别向主管机关中报个人所得及纳税情况,在两者之间建立交叉稽核体系。双向申报首先要求税务机关积极推进全员全额管理。全员全额管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方向,税务机关通过全员全额管理,可以全面掌握个人收入信息,实现对高收入者重点管理。围绕全员全额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以信息化为依托,着重抓好两项工作:一方面,尽快建立起完整、准确的纳税人识别号,以此为基础,按“一户式”储蓄的要求,建立完整、准确的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的收入与其纳税事项有关的各种信息进行归集和整理,并实施动态管理,逐步健全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的制度,及时进行核对和检查。另一方面,进一步贯彻落实代扣代缴制度,明确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要求凡是向个人支付收入的法人,都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有关表格以及资料信息,对于尽职尽责的扣缴义务人,要进行表扬和奖励,对于未履行扣缴义务的要追究单位法入代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在落实双向申报-17-
的同时,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收入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建立起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交叉稽核体系。2、建立系统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办法,主要是针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群体中、一度游离于税收管理之外的隐性收入专门制订。由于这些收入特点各异,因此重点应从三个方面着手,即:收入定性、测算定率及征收定额。所谓“收入定性”,是指许多隐性收入不属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应税项目,必须依据其收入特点,将其并入已有的应税项目,以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在分类综合税制模式下,要正确区分其是投资性收入还是劳动报酬所得。所谓“测算定率”,是指针对各类通过一定渠道能够核实金额的隐性收入,在征收工作中,科学地测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及适用税率。具体讲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科学测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前提条件是要核实隐性收入的具体金额。此项工作的涉及面大、范围广,单靠税务部门一家几乎无法完成,这就需要建立全社会的协税护税网络齐抓共管。二是确定适用的税率。在相关部门提供第一手资料核实隐性收入后选择适用的税率;以确定其应纳税额。所谓“征收定额”,应该说是对“测算定率"的一种补充和完善,是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一个重要内容,适用于隐性收入无法核实或核实成本过高的情况。例如,流动性极大的出租车司机、娱乐场所的演艺人员等,很难核实其具体收入,即使能够核实,也将付出极高的税收成本,往往得不偿失。实践证明,定额征收虽然不是完全科学,但其所起的作用相当突出,有力地减少了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征收定额"重点要解决两个问题,即“如何定额”和“如何征收”。关于定额,应充分考虑地区差异,划分档次,允许各地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自行规定。关于征收,其重点是要明确适宜的代征单位,如出租车司机由客运管理处代收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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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得税,演艺人员由文化部门负责,个体医生则由卫生部门管理等。实践证明,只有明确了适宜的代征部门,定额征收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三)营造诚信纳税的外部环境在我国由于公民的纳税意识较薄弱,税法的宣传不深入,纳税服务的优化不得力,要完全落实自行中报制度困难很大。客观上讲,自行申报方式在现阶段几乎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针对此种现象,应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自行申报外部环境。1、扩大纳税人知情权,增强纳税人的纳税自觉性首先要增加政府财政预算、财政开支的透明度,政府用税应更多转向公共服务、公共产品方面,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最大程度满足纳税人最基本的需要。同时,政府投资应该更加倾斜于基础设施、高新产业,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透明化,加强对这些方面的问责机制建设,逐步设立完善的听证、专家咨询等程序,使纳税人真正感受到是国家的主人。这样纳税人不仅对征税过程,而且对税款流向都能明白,纳税人的纳税抵触情绪才能逐步消除。其次政府职能的正常运转与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密切相关,政府部门使用纳税人提供的资金,纳税人享有监督政府部门工作和接受政府部门服务的权利,纳税人的监督能有效防止诸多重复建设、浪费,也是遏制腐败的一剂良方。2、提高税务部门的服务质量自行申报纳税的收入,往往是税务机关难以监控的死角。如果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跟不上,这部分税款的流失则更是在所难免。近年来,优化纳税服务已成为各级税务机关的首要任务。因此,必须从四个方面狠抓税务机关优化服务质量:一是抓工作态度;二是抓业务技能;三是抓中报环节的简化;四是抓简便易行的申报方式,如电话申报、电子申报、网络申报等。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近年来始终把优化-19-
纳税服务的研究放在重点科研项目之中,足以可见此问题的重要性。因此,必须狠抓税务部门的服务质量,为自行申报人提供快捷、良好的服务,以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方式。3、奖励诚信纳税荣誉感是人类最基本的价值感情,荣辱感激励人们去规范自己的行为。建议发放个人缴税记录本,对依法诚信纳税的公民,根据建立的信用记录,确定相应的奖励制度。借鉴税收法制较为健全的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将公民纳税与个人利益相联系。建议与税务识别号相结合,在纳税人收入颇丰、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按一定比例进入个人养老保险基本账户。这既能增强保险感,又能体现出自觉缴纳与不缴税在获取国家保险时的差别,提高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积极性。同时也可成为各单位提职、评级、职称评定等的有力依据,百姓向政府提出申请办事,办户口迁移,办出国护照等,都应缴验纳税记录。(四)建立并积极推行个人信用制度1、推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通过税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强制建立惟一的、终身不变的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以及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情况的部门或单位,必须使用纳税人识别号。建议给每人一个税务识别号,试行以身份证号码为统一的纳税编号,规定每一个公民年满16岁,在办理身份证的同时,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建立一套纳税人的基本资料。以此为基础,建立完整、准确的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的收入和与其纳税事项有关的各种信息进行归集和整理。同时,纳税人识别号还应强制用于储蓄存款、购买房地产等大宗经济活动,并且广泛用于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2、切实实施储蓄存款实名制,建立个人账户体制这项举措在2000年实行,但只是初步,还很不完善。每个人建-20-
立一个与纳税识别号相勾稽的实名账户,将个人工资、薪金、福利、社会保障、纳税等内容都纳入该账户。修改并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个人的任何来源的收入,无论是工薪收入、劳务报酬、承包收入、稿费收入、财产租赁和转让、股息、利息和红利收入、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收入,都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尽量避免现金直接支付,减少现金流通,广泛使用信用卡和个人支票结算,有效减少灰色收入,对个人收入实行监控。这既方便个人,又有利于银行和税务部门的监控,当然也有利于税务部门的征税。3、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国家要尽快颁布实施《个人信用制度法》及配套法规,用法律的形式对个人账户体系、个人信用记录与移交、个人信用档案管理、个人信用级别的评定、披露和使用,个人信用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做出明确的规定,用法律制度保证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五)建立和落实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仅靠税务部门一家难以达到预期目的,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协税护税作用,形成治税合力,构建固定的信息传递系统,形成良好的协税护税网络。首先要加强与财政、银行、工商、海关、边防、公安、法院、检察院、新闻媒体等社会各部门的密切配合,通过会议制度、资料信息传递共享制度等使各部门的配合具有连续性、固定性,互通信息,以全面掌握个人有关收入、财产的资料信息,达到各部门实质性配合。其次要按税收铃理信息进行收集和交叉稽核,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计算机化,在中、省建立数据处理中心,逐步实现税务与银行等部门之间联网,掌握个人各种收入。同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对不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追究其法律责任。(六)规范发展税务代理中介机构-21-
税务代理制可以把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紧密联系起来,对个人所得税制的有效运作具有重要作用。目前,税务代理在我国还是一项新的尝试,国家各级税务部门应监督、指导税务代理活动的正常开展。在税务代理机构内部,要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公开招聘优秀人才,调整人员结构:税务代理人员也要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使税务代理机构成为独立的专业化社会服务机构,更好地服务于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交流。
注
释
[1]《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意》,http://news.sohu.com/20110425/n306430477.shtml[2]个人所得税收入数据取自相关年度《中国税务年鉴》。[3]刘丽、牛杰、夏宏伟:《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探讨》,《税务研究》2010.3(总第298期),第47页。[4]宋丽颖张雅丽王剑刘思月:《浅议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与标准》,《税务研究》2010.3(总第298期),第57页。[5]马福军:《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应建立全国统一标准下的浮动机制》《税务研究》2010.3(总第298期),第53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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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怎样理解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商品类税负更能体现公平性及量能纳税。
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
作者:周萍来源:《时代经贸·北京商业》2018年第16期
我国从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随后发展成为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后的第三大税种。然而,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居民收入差距逐渐明显(2017年基尼系数达到了0.469),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弊端逐渐显现,严重制约了个人所得税的作用,很难适应我国收入分配结构的变化和经济发展的转变。与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综合所得税制不同,我国采用的是分类征税模式,这种征收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容易出现“逆向调节”现象,出现一系列税负不公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当前我国个税税制进行改革。目前,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都向综合所得税发展,但我国还尚不具备与之相适应的税收征管水平与推行条件,无法实施。因此,由现行分类所得税制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改革,才是我国的现实选择。
一、前期研究文献回顾
最优所得税理论是广大学者研究和论述税制改革的依据,它源于西方,主要研究的是征税过程中公平与效率的权衡抉择问题。支持最优所得税理论的学者认为,个人所得税税率应为累进制。Edgeworth(1897)认为只有个人效用之和达到最大化时,个税才处于最优状态,并且收入最高的人的边际税率应该达到100%。与此相反,Mirrlees(1971)认为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制不应对最高收入者实行100%的边际税率,而应该为0,因为对高收入者会不满于重税而丧失劳动激情,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也不会有变化。Stern(1977)制定了一种线性所得税曲线模型,被广泛应用于最优个人所得税的理论研究,该模型是在保证个人收入不变的前提下,寻找使社会的整体福利达到最优的平衡点。
最优所得税由于存在大量假设前提,目前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并不能实际运用到现代社会中,但是它运用经济学模型将现实问题抽象化、简单化,可代入大量数据进行分析,并且推崇累进税率,为个人所得税的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对经济发展和税制制定方面具有很大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总体而言,大多数中国学者都认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是近期改革的目标,而在实际运用中,该税制又分为两种,即交叉型和并立型,至于采用哪种税制,学界仍有争议。王红晓(2009)建议采用交叉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以兼顾公平和效率。与之相比,席位群(2009)则认为交叉型的税制设计较为复杂,征收难度较大,我国不具备推行条件,应采用并立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二、个人所得税税制比较
(一)个人所得税税制功能分类
任何税种的制度建设都必须建立在其功能定位精准的基础上,才能进行相应的改革。个人所得税主要有组织财政收人、调节收人分配、自动稳定经济三个功能,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三个功能之间有主次或是交叉。
1、组织财政收入
任何税种都有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而个人所得税在英国、德国、日本成立初始都是为了筹集战争经费,在英国甚至被称为“打破拿破仑的税收”。个人所得税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自然会伴随着一国整体经济的增长而增长。作为一个收入弹性和增长潜力较大的税种,个
人所得税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目前,许多欧美发达国家都实行以直接税(如所得税)为主、间接税(如商品劳务税)为辅的税制,个人所得税的规模和比重都很大,个人所得税收入在财政总收入中的比例一般为40%以上,在中等发达国家也达10%~20%,即使低收入国家也在6%~8%。所以,个人所得税对国家筹集财政收入起到重要作用。
2、调节收入分配
在现代税制体系中,个人所得税是在收入分配的最终环节——个人所得环节征收的税种,属于直接税,这种特征优势决定了它成为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机制的优先选择。具体来说,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对收入高者多征税,收入低者少征税,直接调节了纳税人收入;另一方面,政府在取得财政收入后,通过转移支付进行收入再分配,间接调节居民间的收入差距。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贯穿于整个财政收支过程中,既体现了量能负担原则,也能缓解社会分配失衡,达到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目的,促进社会公平。
3、自动稳定经济
个人所得税由于其对个人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征收,能自动减轻需求波动对经济波动的冲击,促进经济稳定,具有“自动稳定器”的功能。具体来讲,当经济处于衰退时,居民收入下降,应税所得将自动适用较低等级的税率,应纳税额下降的幅度将超过居民收入下降的幅度,增加个人的实际可支配收入,从而延缓经济衰退的消极影响,促进经济复苏。相反,当经济过热时,居民收入大幅度增长,将适用较高等级的税率,应纳税额税额的增速超过居民收入的增速,减少个人的实际可支配收入,从而减缓个人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的过快增长,在一定程度能起到抑制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的作用。
(二)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比较
1、分类所得税
我国目前就是采用的分类所得税税制。该税制工具不同来源和不同性质的收入进行分别征税。分类所得税制的优点:一是根据源泉扣除,能够控制税源;二是征收简便,采用代扣代缴的方式,使得税务机关征收成本较低,同时个人纳税的遵从成本也较低,体现了效率原则。其缺点是各项所得分类纳税,不能体现纳税人的综合纳税能力;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未考虑其家庭实际负担,这就违背了公平税负和量能课税原则,不利于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缩小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而且由于日益复杂的经济关系所导致的所得分类界定不清,增加了避税空间,不利于税收增长。
2、综合所得税制
美国、英国等一些发达国家采用综合所得税制。该税制下,所有的收入加总课税。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在于:一是有利于保证横向公平,广泛的税基较好地反映了纳税人的综合纳税能力,同时以个人经济状况和家庭负担能力为依据,给予一定的费用扣除,符合量能负担原则。二是贯彻了税收的纵向公平,对总的净所得采取累进税率,能够充分维护低收入人群的权益,做到低收入者轻税负,高收入者重税负,可达到调节纳税人之间税负的目的。其缺点是施行难度较大。庞大复杂的税制使得征管程序较复杂,对税收征管的要求较高,即征税机关需具有先进的征管技术手段和较高的信息化水平。同时,也要求纳税人具有较高的纳税意识,遵从成本较高。
篇八:怎样理解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商品类税负更能体现公平性及量能纳税。
量能课税原则与个人所得税改革
量能课税原则是指税收的征纳不应以形式上实现依法征税,满足财政需要为目的,而应在实质上实现税收负担在全体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是所有纳税人按照其实质纳税能力来负担税收。它从个人主义研究范式出发,强调税收的“人”性因素,是对国家征税权正当性的思考,是贯彻公平、平等价值的一项重要原则。本文将着重探讨量能课税原则的理论基础,从而明确量能课税原则的基本内涵,进而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提出改革建议。一、量能课税原则的理论基础量能课税原则产生于西方功利主义学者穆勒在经济学提出的“能力负税原则”,经过多个流派的争论、探讨,现已成为西方税法基本原则。笔者对量能课税原则的理论基础分析如下:(一)自然法基础税法理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对国家征税权正当性来源的考察,即税收作为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侵犯何以能正当化的理由。而税收的正当性在法律上则主要体现为税收公平。量能纳税的核心在于依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支付能力衡量负税是否公平,以此确保人的自由、平等、生存以及法的和平。历史上,围绕实现税收公平的探讨主要为量能课税原则与利益赋税原则这两大学派的争论。1.利益赋税原则利益赋税原则的提出早于量能课税原则,以瑞典学派的奠基人维克塞尔为代表,其从经济学中的自由交易理论和相对价格理论出发,主张国家与公民之间存在一种利益上的交换关系,通过利益享有的多少来衡量主体的税负。其和国家租税理论的发展密切相关。启蒙时期哲学家霍布斯认为,国家成立的目的在于实现单个的个人所没有办法实现的社会任务,保护人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而公民则将其在国家保护下所获得的利益以上缴税收的方式给付对价,故又称“利益说”,“交换说”。利益赋税原则通过确立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对待给付关系,基于对价给付的特点,民众可以对国家财政制度进行监督,限制政府的权力,并为差别税率提供了理论基础,在历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利益赋税原则也有致命的弱点,即缺乏实践论价值。公民在国家保护之下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在标准上又无法进行规范,这种可行性的缺失必将导致执法恣意,从而损害税法权威,削弱公民守法积极性。庞德说,“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的实施。”因此利益赋税原则逐渐被量能课税原则所取代。2.量能课税原则
随着历史发展,人们对于课税公平的理解也产生了变化。不同于亚当斯密的“利益说”,瓦格纳在其《财政学》中提出社会政策的财政理论,主张按纳税能力的大小采用累进税率课税。近代学者马斯格雷夫认为,税收公平应是凡具有相等经济能力的人,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经济能力的人则负担不同的税收。税收公平的观念就由最早的绝对公平演变成“受益说”,进而发展为“负担能力说”。量能课税原则的诞生主要是为了修正税收“利益说”或“交换说”在税收负担的衡量上所存在的缺陷。税收之目的在于满足国家一般的公共财政需要,不可能在国家给付与税收负担之间建立直接的对价关系,而且国家必须对每个国民承担起平等照顾义务,因此,税收负担的归属以及轻重原则,必须以纳税人负担能力为标准,不得以国家对其提供的保障或服务的成本或效益为限度。这其实是在国家征税权与公民财产权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另一方面,量能课税原则亦是国民之间公平分配的原则,即税负必须依照国民承担税收的能力来进行公平的分配。这是宪法平等原则在租税法律关系方面的具体体现和要求。(二)伦理学基础量能课税原则上的属人性决定其伦理基础,“人正因为伦理学意义上的人,本身具有一种价值,即每一个人都有权要求其他人尊重他的人格,不侵犯他的生存(生命、身体和健康)和私人领域。”量能课税原则在伦理学上的具体化主要是在道德选择或价值判断上,即对公民生存权的保障。生存权保障是人性尊严的基本体现,是一项基本人权,为各国宪法所保护。如日本宪法“谋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国民权利”的规定。而根据量能课税原则,公民的最低生活费缺乏税负能力,不应列为课税对象。这正是伦理学价值判断的体现。同时,量能课税原则在个人所得税上对于“人”性伦理色彩还体现在其他方面。首先,个人所得税对课税对象的要求必须是已经实现的净所得。成本、费用、损失和税金是为了获得收入的必要开支,不具有税收负担能力。同时,尚未实现的所得,或者因市场规律而带来的虚假所得亦不属此类范畴。第二,个人所得税的课征,不仅要体现纳税人在量方面的负担能力,更要体现其在质方面的负担能力。例如对不同性质的同额所得(劳动所得与资产所得)要区别对待,对回归性所得与非回归性所得(稿费、退职所得、暂时所得)亦宜做出质的区分。这些都是量能课税原则在伦理学上的价值取舍。(三)实践论基础量能课税原则相较于利益赋税原则的一大优势就在于它的可行性,即实践论上的价值。衡量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需要有一定的标准和原则,需要一个既能够全面衡量不同纳税人的不同纳税能力又能够用以在税收征收活动中具体操作
并能够证得纳税人广泛认同的标尺。为了引入实践,学术界关于量“能”的评定标准进行了许多探讨,大致可分为“主观说”和“客观说”。一为主观说。这一学说最初由穆勒提出,又称“牺牲说”,即“课税公平作为一条政治公理意味着牺牲的相等”。每个人在向国家纳税时造成的损失是一种效用损失,只要这种效用损失在主观评价上对所有的纳税人都是一样的,即牺牲均等,税收公平就实现了。之后在此基础上又发展了相应的“比例牺牲说”、“边际均等牺牲说”。但这些学说都是建立在主观基础上,效用、牺牲等心理因素都缺乏客观性和现实操作性,无法衡量或精算。一为客观说。由于“主观说”并不具备现实操作性和制度价值,美国经济学家塞利格曼提出了“客观说”标准,从客观方面对纳税能力进行衡量。从经济学角度看,表征税收负担能力的基础有所得、财产和消费三种。首先,如果把消费作为税收负担能力的标准不甚妥当。这是由于,对于社会不同阶层来说,消费在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不同。贫困阶层消费所占的比重大于富裕阶层。若只对奢侈品征税,则远不能满足财政需要,若对日常生活消费征税,则容易产生逆进性。因此以消费来衡量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作用十分有限。其次,财产标准情况下,由于相同价值的财产在不同收入阶层的纳税人中有不同的效用,对财政产征税不符合公平原则;另外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财产的形态日以多样化,动产乃至无形财产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对征税造成的很大困难;而且财产课税很难做到对低收入阶层的税前扣除,对富裕阶层征税过重也会影响其投资和生产的积极性。因此,选择所得作为衡量税收负担能力的标准最为合适。一方面所得是一种可以用货币计量的收入,稳定规范;另一方面,所得能够真实反映各类纳税人的收入状态和纳税能力,且可以根据最低生活费标准予以扣除,并且根据收入来源和性质的不同适用不同的征税办法。因此,所得标准能够相对保证税收平等,实现税收公平。二、从量能课税原则看我国个人所得税2006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将起征点由800元上调到了1600元,试通过下表分析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前后的效果:通过上述表格,我们可以看出,起征点从800元上调到1600元并没有促成多少实质性的改变,因为各收入群体间的工资净所得的差距并未缩小多少。因此,仅仅提高工资收入的起征点,对于拉近贫富差距的作用极其微弱。根据量能课税原则,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建议如下:
篇九:怎样理解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商品类税负更能体现公平性及量能纳税。
论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个人所得税是一国税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之一,是一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当代优化税制理论始终把个人所得税作为重要研究对象。中国文库网为大家带来的论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希望能帮助到大家!论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
2022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虽然我国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收入不断增加,但在我国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根据国际通用衡量国家或地区居民收入差距指标基尼系数可知,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较大,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效果不显著。如何通过合理设计不断完善所得税制度,在税收公平与量能课税指引下,既实现个人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不断增加,保障国家财富的稳定持续增长,又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切实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使中低收入阶层从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中获利,是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完善过程中需要正视的问题。
(二)分类综合所得制度之不足综合所得和分类所得划分标准不明确。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给予与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同等地位,纳入综合所得值得商榷。特许权使用费是指因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类似专有权利等的付费。相关被使用权利的产生途径可分为两类:一是开发者付出劳动研发形成;二是通过权利人的转让继受取得。对前者而言,虽然权利基于劳动研发而形成,但从性质上看特许权使用费通过许可授权使用权利取得所得,是基于财产发生的,而非劳动。因此,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作为“劳动所得”进行纳税有所不妥。如何科学的确定综合所得与分类所得对应的征税项目需进一步探讨。(三)费用扣除标准之不足我国现行采用的费用扣除方式为定额扣除法,以固定金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从而对社会经济生活变化的适应性较差,费用扣除标准没有与物价指数相挂钩,导致对通货膨胀而引发的物价上涨等现象的应对性较差,静态的费用扣除标准难以实现在动态的经济发展中减轻纳税人生活负担的要求。同时,法律规定仅在综合所得项目下进行费用扣除,那么无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如何进行必要的基本费用扣除,维护其基本的生活保障,是今后个人所得税发展完善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四)税率之不足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采取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级次设定偏多,其中综合所得最高边际税率仍为45%,与世界各国相比都处于较高水平,也将我国
名义上的整体税率大大提高。在实践中,高收入阶层人群往往通过分解所得、隐瞒所得的手段,从而适用较低档的税率,导致真正适用边际税率的人数较少,致使边际税率对高收入人群无法发挥作用,使边际税率形同虚设。
同时,不同类型所得之间存在税负差异。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非劳动所得”所适用的税率明显低于“劳动所得”。对“劳动所得”与“非劳动所得”适用差距较大的不同税率,不仅会增加“劳动所得”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影响税收公平的实现,而且容易动摇納税人树立的以辛勤劳动获取所得的理念,甚至诱发过度投机行为,导致社会创造力不足,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四)专项附加扣除规定之不足首先,专项扣除项目范围偏窄。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档税率层级的收入级距,减轻具有多种收入来源的综合所得纳税人的缴税负担。通过对不同层次的收入阶层适用不同税率,调整各个收入阶层的税后收入结构,将提高低税率适用的级距上限和降低高税率适用的级距下限相结合,对中低收入纳税人降低税制的累进程度,减少其税收负担,保障基本生活权利。
时需要的凭据等内容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增加专项附加扣除的操作性。完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配套征管制度。首先,利用互联网+等高科
技技术,开发科学高效的征管软件和纳税申报等软件,尽量简化纳税程序,减少纳税人的缴税负担。其次,完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通过现代技术手段,加强部门联动性,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准确掌握纳税人个人的收入、消费、投资行为以及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论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的收入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直接税,其征税的目的除了考虑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外,更重要的是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缩小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促进社会收入公平和社会和谐。经济越发展,国民收入分配就越不公平,个人所得税征税的目的就越加重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也就越加重要。一、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自开征以来,经过多次的修正,目前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情况如下:1.分类所得税制造成税负不公平。个人所得税按税制设计及其征收方式可分为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以及混合所得税制三种税制类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目前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将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划分为11个项目,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同的税率及优惠办法,在个人取得不同的项目收入时,分类分项缴纳所得税。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的收入分配方式出现多种形式。采用分类所得税制来征收个人所得税,会造成相等金额的收入因其收入方式不同而出现税负不同的结果。例如:甲、乙两人都是机修人员,月应税收入均为5000元,甲与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则甲的收入为工资薪金,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45元;而乙与丙公司签订经济合同,则乙的收入为劳务报酬,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1-20%)×20%=800元。同样的收入额越高,两者的
税负差距就越大,这说明现行的税制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精神,也同我国的社会主义分配精神相矛盾。
2.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准予在纳税前扣除的费用是采用统一扣除标准。具体的扣除办法有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对不同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采取相适应的扣除方法。如:工资薪金所得每人每月可扣除费用3500元;个体工商户和对企事业承包承租生产经营所得可扣除成本费用;劳务报酬、稿酬、财产租赁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每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扣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定率扣除费用20%;财产转让所得可扣除财产原值和相关税费;利息、股息、红利及偶然所得不扣除任何费用。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分为生计费用、成本费用和特许扣除费用。其中生计费用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然而生计费用扣除生计标准与实际生活成本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没有考虑纳税人是否需要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因素,结果造成纳税人的家庭生计费用用于承担的税负,造成了不合理。另外,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其不平衡,造成了各地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全国采用统一的扣除标准,结果是造成大中城市等经济发达地区的中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费用没有得到保障。成本费用是为取得所得而发生的支出,然而目前只有个体工商户及对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和财产转让、财产租赁所得规定可以扣除成本费用,其他所得,如: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等则不能扣除成本费用。特许扣除费用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特殊的开支,如: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在扣除3500元的基础上,再扣1300元。3.税率设置复杂且边际税率高。税率是以体现公平、兼顾效率而设置的,是税制的核心要素,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采取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种。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其他所得适用固定比例税率。另外对劳动报酬一次性收入畸高的,进行加成征收;对稿酬所得减征30%。
工资薪金所得是目前我国个人所得中的主要收入来源,其所得税税率设置为7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万元的部分适用45%的高税率,而除工资薪金及个体工商户等外,其他的所得适用单一税率。例如:甲通过辛勤劳动取得月应税工资薪金所得10万元,则甲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3500)×45%-13505=29920元;乙通过股权投资取得月应税资本利得也是10万元,则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0%=20220元。这种做法不仅增加了税制的复杂性,也使得在最后几级收入上几乎征不到税款,同时也似在说明我国限制较高劳动致富。
4.多种计税方法造成税负不公平。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财产租赁所得按月计征;论文格式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生产经营所得按年计征;其他所得按次计征。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采用自行申报纳税外,其他所得均由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在支付应税所得时均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另外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①年应税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②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③在境外有应税所得的;④有应税所得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有按次计税、按月计税和按年计税。根据不同的所得,按不同的费用扣除、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方法计税可能会对一部分纳税人造成不合理的征税,也会使一些人进行合理避税,造成税负不公平。例如:甲的全年应税工资总额为36000元,如果按照月平均应税工资3000元,无年终奖金的方案发放,则无需要纳税;如果按照月平均应税工资2022元,年终奖金12022元的方案发放,则:平时收入未达到扣除标准,不用纳税,但年终奖金需要纳税,应纳税额为:[12022-(3500-2022)]×3%=315元。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建议1.选择适合国情现况的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是大多数国家运用的税制,是公认的最公平、最科学、最合理的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则是少数国家运用的税制,它造成税负不公平是明显的。我国人口众多、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高收入者的收入隐匿性强和公民的
纳税意识淡薄,这使得个人所得税制在设计上增加难度。为了推进税制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当前可以将工资薪金
所得、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所得纳入综合所得项目;将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红利股息所得及其他所得纳入分类所得项目,仍然按照原来的方法实行分项征收。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应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动态的调整过程,所以混合所得税制比较适合当前的国情,但不是最终的税制。这样既有利于实现税收的公平,也为过渡到综合所得税制作尝试。
2.制定与纳税人实际负担相当的费用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额是一直是备受热议,也是近连续三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的重点内容。在推进税制改革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当前的社会经济情况,又应该参考国际惯例,设计出合理的费用扣除制度。首先,制定成本费用扣除。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除了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等中,明确规定可以扣除成本费用外,其他所得就没有相关规定。然而独立劳动者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也会发生相关的成本费用,因此,应该扩大成本费用的扣除范围。其次,扩大生计费用扣除范围,并适当调整标准。原来统一制定生计费用扣除标准是依一个人在吃、穿、住、行方面的开支而设计的,应该在现有的基础上,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情况而增加赡养支出、医疗支出、教育支出。
最高边际税率也设计为20%,并适当减少级次,如分为:3%、5%、10%、15%和20%五级。如此能更好的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功能,也能更够更好的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
4.实行混合申报制度和按年计税方法在当前个人主动纳税申报意识还不够的情况下,实行代扣代缴的做法仍然是很有必要措施之一,为与混合税制相适应,可以在进一步完善扣缴制度的基础上,再进行年终申报汇算清缴。在年终申报时,可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进行申报,利用个人身份证作为识别码,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工商部门、证券公司、海关、公安等的合作,共建个人的收入、支出信息库,这在一定程度上公开了个人收入来源,并通过各部门的联网机制将全部的收支汇总到税务机关,实行纳税人信息的网络管理。综上所述,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既要考虑到其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又要发挥其本身的功能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适合当前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将有可能不适合未来的社会经济,所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仍有待进一步完善。论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一、引言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或者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税种,是以个人的所得多少作为负担税收能力的标准.个人所得税一般按照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总额征税,采用累进税率,体现所得税量能征收的公平原则.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从1980年开始实施以来,经历了多次调整,多次提高工资、薪金的扣除额,主要目的是为了减轻居民的税收负担,其中,2022年规定免征额为1600元,2022年免征额由1600元提高到2022元,2022年6月30日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也就是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薪阶层的免征额从2022元提高到了3500元,此次个人所得税法还将工薪所得税率由原来的9级累进税率改为7级累进税率,最低税率由原来的5%降到3%,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使绝大部分的工薪所得纳税人在享受提高减除论文范文标准的同时进一步减轻税负.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以下的纳税人平均降幅约40%,最大的降幅是57%,有
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纳税期限也由7天改为15天,方便了扣缴义务论文范文纳税人纳税申报,从而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
二、个人所得税的现状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已经有30多年的时间,虽然时间不是很长,但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和完善,分配制度的改革,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税务部门征管力度的加强,使得个人所得税的增长速度非常快,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基数小,所以在税制结构中所占份额也小.表1描述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水平.三、个人所得税调整前后工薪阶层税负的比较由于工薪所得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所以首先分析一下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工薪所得的实际负担率.实际负担率,是指征税额与其征税对象实际数额的比例,是衡量纳税人实际税负的主要标志,用公式表示为:实际负担率等于征税额/实际数额个税修改前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额等于(每月收入额-2022)某使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个税修改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额等于(每月收入额-3500)某使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个税修改前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四、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下不同分类所得的实际负担率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来源比较多,这就使来源比较多的高收入者可以同时享受各项收入的论文范文抵扣额,而收入来源单一的低收入者只能享受一项论文范文抵扣额,这就形成了收入高的人少纳税,收入低的人多纳税的极其不公平现象.表5给出了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外的其他收入来源的实际负担率.很显然由于收入来源的不确定性使得我国的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居民的税收负担,相反可能还会达到相反的效果,高收入者少纳税、低收入者多纳税的情况.
五、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完善2022年9月新税法实施以来运行平稳,政策效果初步显现,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增加了居民可支配收入.但是个人所得税法还是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主要是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以下是笔者针对个人所得税的完善提出的一些建议:1.对高收入者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股息利息红利偶然所得五类主要所得来源加强个税征管.重点监控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并以此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2.根据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我国宜采用混合所得税制模式,可以细化不同分类所得,进而将这些细化的分类所得按照劳动所得、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和其他所得4种所得类型分类汇总,然后对那些投资性、没有论文范文扣除的应税所得,如投资所得、其他所得等实行分项征税.3.增加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应该将居民个人从各种正常渠道取得的合法、正常收入全部考虑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内,也应该对居民个人从各种非正常渠道取得的合法或非法的非正常收入考虑征收个人所得税.4.应考虑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不仅体现了依纳税能力确定税收负担的公平原则,而且也实现了对老年人、无生活能力的儿童、残疾人等采取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可以减少我国的税收流失.5.应该按照各地区的收入差异制定相应的论文范文扣除标准,收入相等但处于不同地区的人,由于物价水平的不同,处于发达地区的纳税人所承担的实际论文范文就高,应该承担的税收相对来说就高,所以应该允许经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自主制定起征点,以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公平调节功能.6.严厉打击高收入者偷逃税款的行为,加强偷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当事人的处罚力度,加大其冒险偷逃税的成本,减少税收流失现象,保证税款的顺利征收.
篇十:怎样理解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商品类税负更能体现公平性及量能纳税。
量能课税原那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指导改善公平缺失问题但是在这一原那么指引下不仅需要从税制设计征管措施等方面综合考虑更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综合考虑加快个人信用制度现金管理制度的建设使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更好地表达量能课税原那么
浅论量能负担原那么下的个人所得税改革
浅论量能负担原那么下的个人所得税改革
【摘要】个人所得税已经历屡次改革,但对量能负担原那么的贯彻并不彻底。本文主要就现行所得税制度的公平缺失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未来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设想。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量能负担一、个人所得税改革回忆我国1993年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第一次修正,这次改革之后,我国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此后,国家又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屡次修正,主要涉及超额累进税率的设计、费用扣除标准的改革,税率的下调等。其中对于费用扣除标准进行屡次的调整,在2021年起征点调高至3500元,这些变革都旨在减轻中低工薪阶层的税负,力图符合量能负担原那么。但是在分类税制模式下个人所得税存在很多公平性的缺失,并且在费用扣除及税率结构等很多方面仍未能对量能负担原那么进行彻底的贯彻执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仍存在很多缺失。本文将从量能负担原那么角度出发对个人所得税确实实展开分析。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分析分类税制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的公平缺失在税制制定方面,我国采用分项征税制,分项税制意味着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与应税所得对的工程或者次数均有较大关联。纳税人的收入、工程来源、纳税次数综合决定了不同的税负。例如,假定一人的全年所得额均为12万元,但该局部收入归属的收入来源不同,该纳税人所承当的税负也截然不同。当收入全部为劳务报酬所得时,应纳税额最高为19200元,而全部为工薪最低为8940元。量能负担原那么核心思想即在于具有相同负税能力的个人应纳相同数额的税,因此现行所得个人所得税模式实际上仍旧有悖于税收公平原那么,使个人所得税公平收入分配作用失效。以上例子主要阐述了收入归属工程不同所造成的税收公平失效,而纳税次数不同同样会造成个人所得税的纵向公平缺失。例如,假设有两人其分别按工薪所得及劳动报酬所得纳税,工薪所得按照12个月计,假设劳动报酬20次,尽管从全年收入来看,工薪所得收入大于劳动报酬所得收入,但因为两者的纳税次数不同最终导致纳税水平存在差异,全年收入较高的乙反倒缴纳税收较少。从此方面来看,分项分次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制存在先天性的公平缺失,不能较好表达地量能负税原那么。费用扣除制度难以表达量能课税原那么我国现今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以个人作为征税对象,税制制定最初应是以简便易行为初衷。但是这种扣除制度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并没有充分考虑家庭纳税能力的不同,一刀切的制度并不能表达量能课税的原那么。这种情况主要表达在家庭纳税能力不同这个问题上。个人应纳税额尽管相同但其实际纳税能力却不相同,所承当的纳税压力也各不相同。例如,甲和乙两个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数量性质等条件完全相同,但两人的家庭情况不同。甲是家庭唯一的劳动力,需供养家里的老人和妻儿;乙是也是其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但其妻也有一定的收入,两人一起负担家庭的主要开销。在现行的费用扣除制度下,甲、乙两人的应纳税额均完全相
同,但是他们因家庭负税能力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实际纳税能力。税率结构设计不合理现行的税率结构中,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其实远大于工薪人群,这种差异主要源于两者
税率结构的不同。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工资薪金适用5%~35%的7级累进税率,因此于二者而言,相同的收入在不同税率结构下所负担的税收是截然不同的,个体工商户的劳务所得往往高于工资薪金所得。例如,同样是96000的收入所得,对于工薪阶层而言,96000的年收入适用税率为15%,应纳税额为6600元,而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其年纳税额为19050元,远高于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因此,不合理的税率结构设计会导致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大不相同,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普遍偏高,这种设计有明显的轻视生产经营所得之嫌。
三、合理负担原那么下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未来设想分类税制向混合税制转变如今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分为三种类型,即综合税制模式、分类税制模式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这三种模式各有不同的特点,综合税制模式优势在于较多考虑到公平税负,但在实际施行过程中要求较高的相关征管条件;分类税制模式那么恰好相反,其具有最差的公平性,但对征管约束较为宽松;混合制税制模式较好地兼具前两者的优点,既能表达税收公平原那么,又能适应税收征管等约束条件不是很完备的税收环境。我国现阶段采取的是分类税制模式,虽简便易行,但从前文分析得知,分项分次计税的税制模式难以表达量能负担的原那么。反观其他国家,大多数国家都是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制税制模式。因此或许未来我国可以逐渐提高征管效率,逐渐转变我国的税制模式,由分类税制模式逐步向混合制税制模式转变。调整税率结构,简化税制为实现个人所得税公平效率相统一,设计科学合理的税率结构十分重要。从国外个人所得税制的开展趋势看,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纷纷进行税制改革。从原那么上来说即是降低税率、简化税制,从具体内容上来说,那么是减少累进档次,降低税率。在对个人的综合所得进行课税时,各国所采用的累进税率档次各不相同,但一般不超过6级,多数国家采用4级税率。例如,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幅度为10%~35%,累进档次为6级,英国的税率幅度为10%~40%,累进档次仅为3级。标准费用扣除工程在费用扣除工程方面,现行制度并未将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健康状况等多方面因素纳入制度考虑范围,一刀切的费用扣除制度并不能表达量能负担原那么。在这方面,我国可以考虑借鉴兴旺国家的成功经验,重新对费用扣除工程与扣除标准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可以考虑将费用扣除大致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根本的本钱费用扣除工程,为为获取收入而支付的直接相关的费用;第二类为生计扣除工程,为纳税人为维持家庭及个人生活的费用。四、小结总体来看,量能课税原那么都在所得税法领域发挥着根底指导作用,这一原那么也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与完善指明了方向。量能课税原那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指导改善公平缺失问题,但是在这一原那么指引下,不仅需要从税制设计、征管措施等方面综合考虑,更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综合考虑,加快个人信用制度、现金管理制度的建设,使个人所得税
法的改革更好地表达量能课税原那么。参考文献【1】崔治文,杜延军.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社会公平考量[J].财政研究.2005.:11-13.【2】高凤勤.论基于分配正义视角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J].地方财政研究.2021.:18-22.【3】周洁.量能课税原那么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与完善[D].吉林大学.2021.